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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越位 新房变“违章建筑”
稿源: 钱江晚报  | 2013-11-12 07:53:05

播报人:象山法院

最近,家住象山县某村镇的小李有了一桩烦心事。每当他的目光落在那套曾经让他无比欣喜的房子上时,眉头便紧皱。

房子不大,40平方米不到,是他花了9万块钱,从父亲和两个叔叔手中转来的。本来想,这也算是自己的安居之所了,谁知过户时,他被告知,转让者并非房子户主,真正的户主是已经去世的人,所以必须经过法院确认转让合同有效方可过户。

无奈之下,小李来到象山法院,将父亲和两位叔叔作为被告起诉,以证明房屋转让合同有效。可是,法官在审理时,却发现小李的父亲和两位叔叔并没有权利转让房屋。

原来,这套房子最早的户主是小李父亲和叔叔们的大伯。李家大伯没有妻儿,晚年全靠三个侄子照料。去世时,为了感谢三个侄子的照顾,留下遗嘱,将这套房子赠给三个侄子。

只是,遗嘱是由其他人代写的,当时没有其他人见证,在法律上遗嘱无效。

房子给小李,所有的人都没有异议,这似乎已经变成板上钉钉的事情。只要法院判决书下来,那么就可以将过户手续办下来了。

可是,庭审中,审理此案的法官又发现了一个新问题:那套房子消失了!

法官去现场勘查时所看到的那套房子,并不是李家大伯留下的那套房子,也不是房屋转让合同中所注明的那套房子,而是一套刚刚建成的新房。

原来,李家大伯留下的那套房子因为年月久远,已经非常破旧,变成了危房。小李见此,便将房屋推翻重建。村里认为房屋的确已经是小李所有,所以小李来申请的时候,没有反对。小李拿着审批单去街道办理时,还没等审批手续办下来,就迫不及待推翻了旧屋开始新建。

因为这套房子是农村宅基地房,在没有经过审批手续的情形下房子被推倒,房子所附着的土地依法应该被集体收回。这样所导致的情况便是,小李出资所建造的新房其实是违法的,属于“违章建筑”,而法院在审理之时,即使小李的两位姑奶奶愿意将房子赠予小李,她们有权利行使赠予的那套旧屋也已经不在了。

小李万万没有想到,因为心急之下做出的程序越位,让自己进入进退两难的境地。最终,小李无奈决定从法院撤诉。

法官说法:

我国实行的房地一体主义,小产权房占用的是集体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让。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

故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购买小产权房所签订的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有关部门也不会为违法购买的房屋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房子的原户主仍然是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人。

故而法官在这里提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小产权房,面临合同无效的风险,须慎之又慎。

通讯员 俞芸 奚巧群

记者 陈翔

【编辑:陈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