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报人:奉化法院
道路施工造成通行不便,原本在隔离栏中间的广告牌突然成了拦路虎,变成了引发交通事故的元凶,作为施工单位及广告牌的所有人该不该承担责任?
昨天,奉化法院调解了一起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2011年12月某日凌晨,张某骑着电动车回家。途径一个路段时,由于道路施工,双向车道变成单车道。电动车车头与因道路施工而留在路中央的广告牌柱子发生碰擦。
之后,电动车在倒地过程中,又与相对方向行驶的一货车右侧发生碰撞,导致张某被货车的后轮碾压。张某因此失去了左大腿,右大腿踝关节及趾功能也受到了重大影响。
由于张某当时属于逆向行驶,交警部门认定对于该交通事故张某承担主要责任,货车方承担次要责任。
今年5月,张某向奉化法院起诉该道路的施工方,要求施工方承担33万元的赔偿责任。张某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施工不当,施工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在事发路段,原本设有路灯照明、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分隔栏等安全装置,而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拆除了路灯照明及隔离栏等安全装置,并封闭了一侧道路,造成道路单项同行。
张某认为,正是因为如此,才导致他无法辨明正确道路,与广告牌柱子发生碰撞,继而撞上货车。
庭审中,双方对于事故发生原因及广告牌柱子是否设置了合理的警示装置,存在较大争议。
施工方认为,广告牌柱子贴有反光膜,广告牌前也设置了反光桶,并不是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
昨天,法院调解此案,最终被告方施工单位赔偿张某12万元。
本报通讯员 冯筏 本报记者 陈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