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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纪委对全市近3年自办案件进行质量检查
稿源: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 2014-07-26 10:18:57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更好地适应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新形势、新任务,近期,宁波市纪委监察局决定对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开展一次检查,进一步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严肃依纪依法办案纪律。

宁波市纪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以及省纪委、省监察厅《浙江省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全市两级纪检监察机关近三年来自办案件的质量进行检查,实行量化评分,通报案件质量检查情况,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提升执纪办案的能力和水平。

此次案件质量检查的范围是全市各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的自办案件。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办案工作基本要求,重点检查自办案件的调查卷和审理卷,包括线索受理、初步核实、立案审批、调查取证、移送审理、事实认定、条规适用、定性量纪、处分执行、涉案款物、文书质量、程序手续等方面的情况。具体分为案件调查、案件审理环节两部分,共设置30个基本项目,对案件质量进行检查。

在各地开展案件质量自查互查的基础上,市纪委案件审理室将会同案件检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组成若干个检查组,对各地案件质量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采取听取案件质量自查工作情况汇报、查阅各县(市)区自办案件审结情况登记表等方式,根据案件性质、类型和处理结果等情况,从每年案件中抽查2至4个,反馈检查情况,通报检查结果。(宁波市纪委)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