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谢晔 应磊
通讯员 吴红波 徐露佳
本报讯 “有没有发喜糖?相互怎么称呼?邻居们怎么看?买房子的钱是谁出的……”日前,在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4名人民陪审员细细询问当事人,而主审法官则有条不紊地掌控着整个案件的审理程序。庭上5人组成的合议庭共同投票决定这桩“事实婚姻”究竟有无发生。这,就是宁波江北人民法院首创的“1+4”大陪审模式。
近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在全市法院推开“大陪审制”试点,以杜绝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决”等问题,更好体现司法民主。
所谓“1+4”大陪审模式,就是将案件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进行剥离,事实认定由人民陪审员与主审法官“一人一票”共同决定,主审法官则担起法律适用的裁判,从而实质性地赋予了人民陪审员事实认定的主导权。这一模式不仅极大激发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热情,更弥补了部分年轻法官生活经验、民情风俗、专业经验的不足。
在这起离婚案中,“事实婚姻”的认定,难坏了尚未结婚的外省籍年轻女法官。江北法院决定采用“1+4”大陪审模式审理此案。“人民陪审员往往比法官更了解民情风俗,更富有生活经验,完全有能力认定是否存在以夫妻名义同居等事实。”江北法院院长周兴宥说,“法官则主导财产如何分割等法律适用问题。”
江北法院从81名人民陪审员中随机抽取了一批,从中选出两名40多岁的妇联女干部、两名退休男性司法调解员,与主审法官组成“1+4”合议庭。通过大量生活细节,4名人民陪审员一致认定,在购房期间双方存在“事实婚姻”,主审法官最后将房产判为婚内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此外,“1+4”大陪审模式还引入了各行各业的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经验,补上了主审法官的短板。但是,这会不会减弱法官的职业作用呢?江北法院副院长葛先国介绍,“1+4”大陪审模式中,尽管法官交出了事实认定的主导权,但更为重要的法律适用主导权仍归属于法官;法官把握着案件审理的全部流程,哪怕是事实认定,法官仍主导着证据的排除规则的运用和事实真伪不明时证明责任的分配。
从去年初起,江北法院精心选择了一批事实争议较大而法律适用简单的民商事案件,引入“1+4”大陪审模式进行审理,至今已审结了数十起,无一起二审改判,无一起引发信访争议。“人民陪审员凭自己的公理良知、生活经验来履行事实认定的主导权,是让老百姓实实在在享有司法参与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周兴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