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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首批棚改试点项目尚未确定 是否实施关键看业主
稿源: 钱江晚报  | 2014-12-01 07:17:28

宁波的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自1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已有一个月。近一个月来,各县市区抓紧调研、摸底,目前还在选定首批危旧住房改造的试点项目。

期间,宁波市民,尤其是一些老旧住宅居民也一直关注着棚改的相关工作。

钱江晚报记者了解到,涉及成片危旧住房改造中的货币补偿、自选购房补助、产权调换等问题,居民都反映了意见。

对此,市棚改办日前在全市棚户区改造政策培训班上予以解答。

是否实施征收改造

关键业主意见先要统一

棚改办方面表示,业主可以随时向属地县级人民政府的旧城改造办公室了解成片危旧住宅区房屋征收计划。

一般来说,地方财政允许下,区块实施条件成熟的基础上,群众意愿越集中的区块,实施征收的可能性越高。

最终是否能实现征收改造,需要达到九成的征收意愿比例和八成的签约比例。按照相关规定,成片危旧住宅区采取房屋征收方式改造的,应经所涉及房屋总户数90%以上所有权人同意后,向属地政府申请危旧住宅区改造征收,人民政府可视情决定是否实施征收;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80%以上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否则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棚改办方面也提醒:“关键还是业主们意见要统一,一旦错过机会就很难再改造。假如出现意愿不统一,造成项目中途停止,那么就会对业主自己带来损失。”

两年内自选购房

可获评估价10%的补贴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后,不再给予货币补偿补助。

如果被征收人用货币补偿资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选购产权调换房屋,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购买房屋作为产权调换用房,并完成交易过户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按契税证记载的购房资金)10%的比例给予购房补助。如果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就按实际购房资金的10%给予购房补助。超过期限不予补助。

例如,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为100万元,若被征收人选购120万元的房屋,可得购房补助为10万元;若被征收人选购80万元的房屋,可得购房补助为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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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