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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拟立法保障房屋安全 危房解危费用谁来承担?
稿源: 钱江晚报  | 2014-12-26 07:24:37
图片来源:东南商报

  徐戎倒楼、奉化倒楼,一次次悲剧在提醒我们,住房安全不容小觑。

  为了尽可能避免悲剧再度上演,昨日,宁波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由市住建委主任郑世海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条例修订的说明。

  “我市尚未解危在册危房774幢,建筑面积59.71万平方米。”昨天上午,郑世海在作说明时,透露了这么一组数据。另外,宁波还有许多没有经过安全鉴定的老旧房屋,仅中心城区就有高塘新村、徐戎新村、白鹤新村等建于1998年以前的多层住宅小区231个,徐戎小区的坍塌房屋就是此类非在册危房。

  危房该如何解危?老旧住房要如何安全鉴定?“草案”都给出了规定。

  房子裂缝等五种情形,可申请安全鉴定

  既然是“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对房屋安全该如何鉴定,自然是新条例的重头戏。

  “草案”列出了五种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情形:包括达到或者超过合理使用年限的;承重构件出现结构裂缝、变形、腐蚀等结构损伤的;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导致房屋倾斜或承重结构受损的;因火灾、垮塌等突发紧急事件或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房屋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的;拟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

  另外,学校、医院、车站、商场等大型公共建筑,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时,应实施安全鉴定;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大中型公共建筑,应至少每五年实施一次安全鉴定。

  当然啦,房屋安全鉴定是免费的。

  钱报记者仔细留意下“草案”中多次提到的“使用年限”,一手房住户想知道新房的年龄并不难,但对购买二手房、甚至多手房的业主来说,要追溯使用年限就很不容易了。因此“草案”新增第十五条明确,二手房在转让或者出租时,在买卖、租赁合同中,应注明房屋主体承重结构、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和房屋结构改造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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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