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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十年送一套房子 第6年离婚怎么办?
稿源: 都市快报  | 2015-01-13 10:35:12

慈溪法院

没有感情的婚姻,签订财产赠与协议,是自讨苦吃。婚姻不会因财产保鲜。

方先生和胡女士,慈溪人,都有过一段婚史,各有一女。

1996年,两人相识,2004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没再生育。

婚前,方先生有一套房子。为使这段感情长久、婚姻稳定,两人签订一份协议——共同生活十年,胡女士有权获得这套房屋的产权。

有了这份协议,方先生如同吃了定心丸。可他没想到,也是这份协议,让他一个离婚案上了三次法庭。“没有感情的婚姻,签订财产赠与协议,是一件自讨苦吃的事。婚姻不会因财产保鲜。”

2005年4月,方先生突发疾病住院。其间,胡女士没有陪护,且在方先生入院第三天,因房产和经济原因,和他发生争吵。

同年10月,方先生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慈溪法院起诉离婚。但胡女士不同意离婚,法院驳回方先生的离婚请求。

2010年11月,方先生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这次,胡女士同意离婚。她拿出当初签订的房产协议,要求丈夫兑现承诺,将房屋产权归自己所有。

庭审中,方先生认可协议的真实性。但他认为,既然两人婚姻无法继续,即便当时是愿意赠与,该赠与也应予以撤销。考虑六年的夫妻感情,他愿意给妻子一笔补偿费。

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自愿离婚,方先生一次性补偿胡女士10万元,房屋仍归方先生所有。

本以为从此两人分道扬镳,但方先生万万没想到,这段婚姻的纠结,仍没有结束。

2014年10月,胡女士起诉,要求确认方先生作出的房屋赠与协议有效。她认为,2010年双方离婚时,没到协议约定的十年,现在约定时间到了,前夫应按照协议约定,将房屋过户给她。

昨日,慈溪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2010年离婚案件中,双方已经就财产、补偿问题达成协议。胡女士不能以同一房屋,再次主张相关权利,判决驳回胡女士的诉讼请求!都市快报 记者 程潇龙 通讯员 亦茗

【编辑: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