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女士和石先生,生有一个儿子,叫小宝。夫妻俩常因家庭琐事吵架,有时甚至举刀相向。
2010年,两人协议离婚,儿子小宝归何女士抚养,抚养费由何女士承担,石先生一次性支付何女士50万元。
2014年年初,为提高小宝学习成绩,工薪阶层的何女士,将小宝转校到当地一所贵族私立学校上学。仅学费和生活费,就花去一大笔钱,她深感经济压力蛮大。
在朋友劝说下,何女士以仅9岁的儿子为原告,把前夫石先生告上法院。
小宝诉称自己上私立学校学费蛮贵,平时还要参加各种培训班,各项费用大增,给母亲造成很大经济压力,希望父亲能每年支付3万元抚养费。
被儿子告上法院,石先生非常生气!庭上,他表示不会再掏一分一文给前妻和小宝。
办理这个案子的法官说,根据《婚姻法》,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负担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子女提出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的,需要符合以下几种情形。
1.依约定负有抚养义务一方死亡、失踪,造成约定履行客观不能。
2.依约定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遭受重大人身事故,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丧失抚养能力。
3.依约定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遭受重大自然事故、社会事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重大生活负担增加,无力履行抚养能力。
何女士和石先生在离婚协议中,已明确约定由何女士独自承担抚养费用。因此,小宝要求父亲补偿抚养费的要求不符合法定情形,法院驳回小宝的诉讼请求。(都市快报 记者程潇龙通讯员陈文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