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12日讯(钟法 刘波 陈洋根)身高1米83、体重100公斤的张某,就这样蜷缩在不足1米高的铁笼里,被沉尸在百米深的水底……
昨天上午,当这段影像清晰地呈现在法庭上时,旁听席下起了一阵阵骚动……
没错,这就是1月27日曾报道过的千峡湖沉尸案(详见本报1月27日相关报道),昨天上午在杭州市中院第四次开庭,也是被害人张某遗体沉尸千峡湖800天被打捞出水后的第一次开庭。法庭首次对媒体和社会公开此案。
受审的被告有9位,其中胡方权、张崇宣、金朝国三被告被指控涉嫌故意杀人。
三名被告被指控故意杀人
法庭上避重就轻互相推诿
先来回顾一下警方提供的案情:
胡某与张某原有生意来往,从2010年起的两年里,相互之间资金拆借非常频繁。胡某自称借给张某资金2650万元以及其他大额赌债。
2012年6月10日,两人在杭州商谈归还欠款事项,谈判未果后,胡方权、张崇宣、金朝国等人为索债,非法拘禁张某(男,殁年44岁)。
同年9月1日凌晨,三人将张某装入铁笼内,驾车运至青田县北山大桥上,将其推入水深百余米的滩坑水库(又称千峡湖)中。
检察官指控,胡方权、张崇宣、金朝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
“我没有必要去杀他。”法庭上,胡方权对于检察官的指控,显得不以为然。他仍旧坚持案发当晚就把张某放走了,因为他们控制张某的目的就是讨钱,就算杀了他,钱也讨不回来。
那么,胡方权的同伙又是怎么说的呢?
昨天在庭上,张崇宣和金朝国终于一改前几次开庭时的死不承认,承认案发当晚是他们俩和胡方权一起把装有张某的铁笼运到北山大桥上的。不过,到底是谁把铁笼推下桥的,二人也都避重就轻推卸责任。
“我只是掀了一下铁笼上的雨布。”张崇宣辩解说,当晚天很黑,车子在桥上熄火了,是胡方权提出将铁笼抬上桥杆“吓唬吓唬”张某。而接下来发生了什么,他称自己只知道铁笼掉到桥下去了,至于是谁推下桥的,他没看见,也没听到声响。
张崇宣称自己与张某无冤无仇,与胡方权也只是一般朋友,参与此事完全是出于一时义气帮忙,并没有从中获得什么好处,没必要去杀人。
金朝国则回忆说,案发当晚是他开的皮卡车,车在桥中央停下后,三人将铁笼抬下来时卡在车斗与大桥栏杆处,这时车子发生溜坡,他赶紧去处理刹车问题。突然间,他听到“嘣”的落水声,回头发现铁笼连张某都不见了。
张崇宣和金朝国坦承,被害人的遗体从水底打捞出来后,司法部门已将相关资料展示给他们看过,他们知道事情已经瞒不住了。
除胡方权、张崇宣和金朝国之外,其余6名被告对检察官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基本不持异议。
曾赴现场参与监督并见证打捞遗体全过程
检察官当庭控诉被告作案手段极其残忍
杭州市检察院派出获选全国十佳公诉人的鲍键作为主诉检察官,他几次到千峡湖,并现场参与、监督打捞,见证了打捞的全过程。
鲍键说,本案中,胡方权、张崇宣、金朝国结伙作案,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情节恶劣。
第一被告胡方权因为经济纠纷,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纠集本案各被告人,先后在浙江温州、丽水等地参与非法拘禁张某,拘禁期间订制铁笼关押被害人,并屡有殴打张某的行为,时间长达近三个月。
在未能获得家属如其所望汇付钱款时,决意杀害张某,精心踏勘和选择作案现场,生生地将一个身高180余厘米重近200斤的张某,装入一个不足1米见方的铁笼中,从北山大桥抛入深达近百米的水库中。
从法庭展示的视频,可以看见被害人的惨状。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
“我不知道,当你们在把人装入铁笼那刻,在想些什么?岂可把人如动物般对待?
我不知道,你们把人推入水库是在想些什么?怎可视人的生命如草芥一般?
我不知道,你们在作案后如何平静生活?做了这样的错事居然没有任何反省?
我不知道,第一次庭审中,你们面对庄严的法庭竟敢违背事实、妄图颠倒黑白,企图就此脱罪……”
法庭上,鲍键发出这样的控诉和追问。
鲍键认为,胡方权一直拒不认罪,表明其认罪态度极差。而张崇宣、金朝国在第一次开庭时,抱着侥幸心理,当庭翻供,是其侥幸的心理作祟。
而在昨天庭审期间,张崇宣尽管承认笼子掉入水库,但其交代仍不属于认罪,拒绝承认自己参与犯罪。因此,对于张崇宣的处罚应比照胡方权。金朝国能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如实供述罪行,可以比照胡方权、张崇宣二人从轻处罚。
“永远不要认为我们可以逃避,我们的每一步都决定着最后的结局,我们的脚正在走向自己选择的终点。”鲍键还引用米兰.昆德拉的一句名言来作为公诉词的结尾。
他说,当三被告人把铁笼抛入水库的那一刻,就注定了把自己引向了今天这个不归的结局。
法院四次开庭审理
真相逐步浮出水面
庭审中,鲍键提到,由于这起案件在起诉时,尚未发现尸体,因此客观来说,在当时,案件证据链确实存在一定欠缺。公诉机关也曾担心出现类似“亡者归来”的错案,但通过司法机关的努力,目前本案证据已完全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也让真相浮出水面。
据了解,杭州市中院曾于2014年6月18日、8月22日、9月24日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其中一次是被害人家属附带民事赔偿的审理)。
其中,在两次对本案刑事部分的审理中,曾多次供认将张某推入水库的金朝国和张崇宣,均翻供称将张某带至北山大桥上后,按照胡方权的指令,释放了张某。胡方权到案后始终否认将张某连人带笼推入水库中。而三被告人的辩护人均称由于没有找到尸体及铁笼,本案缺失核心客观证据,胡方权、张崇宣、金朝国三人均作无罪辩解。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杭州市中院依法保障被告人和辩护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完善证据体系。
2014年10月20日,重启尸体搜寻、打捞工作,并在同年12月28日在北山大桥一侧水深80余米处,搜索到目标尸体及铁笼,今年1月6日被害人张某的尸体及铁笼被成功起获。
昨天是对被害人尸体成功起获后取得的DNA鉴定意见,以及法院调取的新证据进行出示与质证。
在昨天的庭审过程中,由于胡方权仍坚持辩称在北山大桥上将张某释放,其辩护人认为指控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
张崇宣承认自己在现场,其辩护人认为张崇宣是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且系从犯。
金朝国承认以胡方权为主,实施了将被害人张某装入铁笼并推入水库中的犯罪行为,但对自己所起的作用予以推脱,其辩护人认为既然是共同犯罪,金朝国的定罪应与其他二人相同,同时不排除非法拘禁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的可能,且认为金朝国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
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审理,审判长表示将择日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