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近日出台《杭州市人大机关国内公务考察管理规定》,明确在公务考察活动中禁止9种行为——
1.公款旅游或者变相公款旅游;
2.由旅行社安排行程;
3.参观旅游景点(属于公务考察内容的除外);
4.擅自改变考察地点、延长考察时间或增加随行人员;
5.将公务考察经费或者在考察中产生的其他费用转嫁到其他部门;
6.将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转为公务考察活动的费用;
7.聚众酗酒、打牌;
8.涉足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不符的场所;
9.其他违反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的行为。
《规定》要求,公务考察实行审批制度。牵头组织公务考察的常委会相关部门一般应当在考察前一周填报《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审批单》,明确考察内容、考察地点、考察时间及随行人员等,经批准后方可出行。严禁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与本部门工作无关的公务考察。
公务考察的经费报销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超出规定使用部分由个人承担。
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纪依规给予当事人处分,同时相应追究组织者的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