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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乡镇和村均需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稿源: 新华网  | 2015-03-28 17:01:31

新华网杭州3月28日电(记者岳德亮)作为地方创新举措之一、并在化解民间纠纷方面起到明显作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将在浙江省宁波市的乡镇、乡村“遍地开花”。

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批准了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指出,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宁波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主体结合了宁波的实际。近年来全市行业性专业调委会发展迅速,并取得显著成效。因此,《条例》还规定,在民间纠纷相对集中的行业领域,有关行业协会或其他社会团体可以依法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条例》指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根据民间纠纷化解的需要,建立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提高化解纠纷的能力和水平。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担任兼职人民调解员。

【编辑: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