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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亲见1岁半女儿被轧死 房东以“过失致死”被拘
稿源: 浙江在线  | 2015-04-02 08:24:50

房客亲见1岁半女儿被轧死 肇事房东以“过失致死”被拘

事发现场:被轧身亡的小女孩还躺在车轮下

浙江在线杭州4月1日讯(浙江在线记者/俞雯祺 首席编辑/赵洁)仅仅几秒钟时间,杭州一位年轻爸爸小郭就与她18个月大的女儿生死永隔——小郭亲眼看到房东家车子的车轮轧过女儿的头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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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目睹车轮轧过女儿头部

小郭今年27岁,贵州人,在江干区沿山村鲍家渡租了一间十多平米的房子,每月租金300多元。虽然年纪轻,但小郭已经是两个孩子的爸爸,大女儿今年4岁,小女儿佳情1岁半。为了照顾孩子,妻子辞职在家做起了全职妈妈,小郭则一个人挑起了养家的重任。

小郭在火车东站上班,每天早上7点30分,他会从家里出发去上班。通常,这个时间点,佳情已经醒了,而大女儿还会赖一会儿床。

今天上午,小郭在收拾东西准备出门时,看到佳情正一个人在院子里玩,等着吃早餐。小郭推车准备走了,同一时间,隔壁房东林某也准备出门,他从车库将一辆现代SUV开到了院子。

“当时车子明明可以直接倒车出去的,但他偏偏选择往前开。”小郭发现情况不对,就大呼女儿的名字,或许是意识到了危险,佳情也后退了几步,但随着“啊”的一声,她消失在了小郭的视野里,然后鲜血从车底流了出来。

小郭甩开手上的东西,发疯似地跑到了车前。当时孩子已经被卷到了右前轮和右后轮的中间,头上和衣服上都有车轮的痕迹,头骨经出现碎裂,脑组织都溢出来了,惨不忍睹。

妻子闻声出门,看到这场景,顿时嚎啕大哭。小郭说他当时也傻掉了,好一会儿才想起了要报警。警察很快赶到了现场,一同闻讯赶来的还有孩子的奶奶、姨妈、姨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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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现场:出事孩子的奶奶在事发现场哭泣

司机称因视觉盲区未看见孩子

“我的孩子,我可怜的情情啊!”上午10点,浙江在线记者赶到事发现场时,佳情的奶奶正坐在地上痛哭,哀嚎声穿透了整个巷子。一旁的姨妈、姨婆扶着她,不时地帮她抹去脸上的泪水。佳情的妈妈则独自待在房间里,不吃饭也不说话。小郭则颓废地靠在院子外面的围墙上,等殡仪馆的车子。

记者看到,院子里停着一辆黑色的私家车,正是房东林某肇事的SUV。车子的右车轮下,是佳情小小的身体,上方顶着一把阳伞。

车子的后方是一栋三层小洋房,这是林某一家居住的地方。小洋房的左侧靠近大门的位置是一个车库,右侧则是一个平房,小郭一家就居住在这里。

浙江在线了解到,事发后,肇事司机林某(46岁,杭州人)被丁桥派出所带走调查。据林某交代,“当时想先往前拉一拉再倒车回去”,并非故意撞人。另外,他往前开的时候,还特地伸出头往外探了探,无奈右转的时候因为有视觉盲区不慎轧到了人。

小郭不认同这种说法,佳情每天都在院子里玩耍,早就懂得避让车辆了,今天早上佳情也确实自行后退了几步。另外,林某从住处出来,应该能看到有小孩在院子里玩耍,开车应当更为小心才是,但从他眼中看到的是,林某车速非常快,出事时,他在狭小的院子内行驶,几乎就没踩刹车。

据悉,林某自称驾龄已经有十多年,但这辆SUV是他去年2月份刚买的。目前,他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警方刑拘。

延伸阅读:为什么不是“交通肇事”而是“过失致人死亡”?

根据《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的成立是以行为人的驾驶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为前提。如果驾驶行为并没有发生在公共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规范的领域之内,即使驾驶行为有不当之处并因此发生了交通事故,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正成分析,本案的案发地点位于事主家院子,不属于供社会公众包括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场所。林某驾车在院子内行驶时,因过失将女孩轧死,其行为不属于刑法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所以警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犯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编辑:陈晓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