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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幅调整排污费 为十余年来江苏首次上调
稿源: 新华日报  | 2015-04-08 10:15:15

在环境压力不断加大的背景下,通过上调排污费倒逼污染排放降低成为南京的新选择。记者昨天获悉,南京上调排污费征收标准已得到省政府批准,《关于调整南京市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正式下发,新的排污费征收标准4月起正式施行。这是江苏十余年来首次上调排污费,而且上调幅度较大。

据介绍,此次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的范围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4项主要污染物;污水中的5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挥发性有机物中的3种污染物:苯、甲苯、二甲苯。其他污染物收费标准仍执行国家和江苏省相关规定。

记者注意到,分阶段、差别化、大幅度是南京此次调整排污费的重要特色。

分阶段——南京排污费征收调整将分成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自今年4月1日至明年12月31日,每公斤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的排污收费分别调整为5元、6元、5元和5元;每当量的5项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收费标准调整为6元;每当量挥发性有机物中的3种污染物(苯、甲苯、二甲苯)收费标准调整为6元。

第二阶段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各项污染物的收费标准将进一步提高,其中每公斤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的排污收费标准分别调整为9元、9元、8元和8元;每当量5项主要重金属调整为8元;每当量挥发性有机物中的3种污染物调整为10元。

差别化——为鼓励企业低标准排放、惩罚高标准排放,南京市将对二氧化硫等4种主要污染物、5项重金属污染物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污染物实际排放值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的(含50%),按收费标准减半计收排污费;污染物实际排放值在规定排放标准的50%—80%之间(含80%),按收费标准的80%计收排污费;污染物实际排放值在规定排放标准80%—100%之间(含100%),按收费标准计收排污费。而企业污染物排放值高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计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按收费标准加二倍收取排污费;列入国家和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相关企业(工艺、装备、产品等),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对挥发性有机物中的3种污染物有治理设施的,排污收费可以按照80%计收排污费。

大幅度——按南京市以往标准,废气中的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当量0.6元,如今调整为6元,高达10倍;污水中的5项主要重金属等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以前为每当量0.7元,如今调整为6元,也超过8倍。据相关人士测算,与南京市以往标准相比,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并实施差别收费后,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将比原先提高大约3到10倍。相关部门预计,此次调整后受影响最大的是火电、钢铁、水泥、造纸等行业,而这些行业基本都是污染大户。

记者了解到,目前省内其他城市也正在进行排污费调整的调研工作,未来跟进上调是大概率事件。(杭春燕)

【编辑: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