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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涉嫌杀女的父亲当庭翻供――我不是故意的
稿源: 浙江在线  | 2015-04-10 07:53:17

浙江在线 浙江城镇网 04月10日 讯平阳腾蛟女孩小甜(化名)离奇失踪,其父张某称女儿偷走了自己的钱后,离家出走。女儿“失踪”后,张某行为反常,不仅未外出寻找女儿,还多次谎称自己已经报警。女孩的尸体被发现后,经公安机关审讯,张某承认了杀害女儿并抛尸茅厕的犯罪事实。

昨天下午,张某涉嫌杀人罪一案在平阳县法院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查明,2014年8月30日凌晨1时,张某在平阳县腾蛟镇霞山村的家中,用手掐住女儿颈部直致其断气。尔后,用布条、鞋带勒住其颈部并打结,以确保其死亡。同日凌晨2时,张某将尸体扔至家对面的茅坑中,先后用粪便、衣物予以掩盖。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公诉人认为,张某故意杀人致女儿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面对公诉人“故意杀人罪”的指控,张某辩解,前期的杀人供述是因失去女儿伤心过度才做出的。他称自己与女儿关系很好,两人相依为命。因自己酒量不好,当天又喝了三两杨梅酒,自己当时其实意识不清。他称,当时他右手在女儿太阳穴位置上用力击打的两三下是致命点,自己左手并没有用力掐女儿脖子。

在法庭辩论阶段,张某的辩护人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就量刑方面恳请合议庭适当从轻量刑,其辩称,“被告人与前妻离婚后一直抚养女儿,平时与女儿没有矛盾,由于经济困难,身体不好,对抚养女儿感到压力很大。张某本人文化程度较低,长期积累的不良情绪,加之女儿处于青春期不怎么听话,这种情况下容易走向极端。被告人不属于主观恶性极大。”

公诉人辩称,“被告人对自己女儿狠下毒手,并且当庭讯问中,进行了翻供,足以体现出被告人没有悔罪的态度,被告人杀害女儿的行为已经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影响,应当依法对被告人进行严惩。”

张某自己则辩称,“我不是故意杀我女儿的。”在最后的陈述环节,他选择了沉默。

该案将择期宣判。

【编辑: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