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规划设计科原科长粟毅出庭受审,检方指控其受贿金额高达290.45万元。
一个科级官员,竟在短短1年内涉嫌受贿近300万元。而这样的“小官大贪”并非个案。记者从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了解到,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老百姓身边的2495名“小官”因贪贿“落马”,其中27名“小官”受贿金额超千万元。
不少“小官大贪”案件令人瞠目:徐州睢宁原教育局局长梁龙卫在任局长的7年间,竟受贿860余笔,平均算下来每三天就受贿一次,平均一次1万元,涉及156名行贿人;原镇江市产权交易中心主任、总经理冯智皓涉案金额累计高达2.48亿元,其中挪用公款2.063亿元、贪污4800余万元、受贿18万元。
“小官”握有“绝对权力”
“小官”为何能成为“大贪”?“官小不意味着权小。”镇江检察院预防处处长李立云告诉记者,发生“小官大贪”的部门虽然级别不高,但在一些比如涉及土地、房产、拆迁、招投标的关键岗位,“小官”握有“绝对权力”,在具体工作中起着“一言九鼎”的分量,权力寻租轻而易举。据统计,检方所查办的案件中,发案领域相对集中,新农村建设和惠农资金管理等涉农领域、征地拆迁、医疗卫生居前三位,占查办贪污贿赂总人数的51.6%。
昨日的庭审中,根据检方提供的证人证言,虽然粟毅只是南京市民卡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成员之一,但直接负责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部分招投标,“说话很有分量”。在他的力荐下,由他私下与人联合开办的企业——联众科软顺利拿到了市民卡医保嵌入开发等两个项目。既没有出资,也没有参与管理,只是“动动嘴皮子”,粟毅轻松获得290.45万元的“分红”。
李立云分析认为,不少“小官”在基层一干就是十几年乃至几十年,长期处于关键岗位又缺乏监督,就很容易形成监管“盲区”。比如冯智皓1998年4月任镇江市产权交易中心主任、总经理,直至案发长达16年。“多年不换岗导致他独断专行,恣意妄为,无所顾忌地任意行使手中的各项权力,以追求个人实惠和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这使得产权交易中心仿佛变成了他个人的小金库,想怎么用钱就怎么用钱。”
一查往往就是一串
窝案串案也成为“小官大贪”的一大特点。省检院反贪局指导处处长何国祥告诉记者,在共同经济利益链条的驱动下,“小官大贪”暴露出上下串通、内外勾结、合谋作案的特点。其中既有行贿人多头行贿或受贿人多头受贿的案件,也有“合谋串通、抱团腐败”的案件,在办案中体现为一端一窝、一查一串。“尤其是贪污案件,几乎每案都是共同犯罪。”一个例子是,洪泽县检察院查办的朱坝镇大魏居委会窝串案,涉及党支部原书记郭文武等8名村组干部,涉及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三项罪名,涉案数额高达700余万元。
一些专家认为,由于“小官大贪”就活跃在百姓身边,与老百姓生活最为紧密,危害往往“猛于虎”。比如为了一己私利,兴化市垛田镇王横村原村支书王顺庭竟将“黑手”伸向低保户的“养命钱”,在负责审核上报和协助发放低保金过程中,采取隐瞒和欺骗手段,持续8年42次截留低保金近3万元。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科长吴关心伙同具体办事员李红军在负责审核、申报、发放铜山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生活补助过程中,采取虚报冒领、私自截留等手段骗取、侵吞补助资金30余万元。
关键还要权责对等
“本来依法应该办的,变成不给红包不办事,少给了少办事,给了红包乱办事,不少老百姓都亲身遭遇过这种风气,对此深恶痛绝,对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损害更大。”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建明说,“小官”往往掌握具体政策的执行环节,以权谋私的机会非常多,尤其是过去对于“小官小贪”的纵容,助长了贪腐风气。他告诉记者,以往,受贿5万元以下往往不立案,这几乎成了“司法界一个避而不谈的惯例”,但实际上,“大贪”都是由刚开始几百、几千的“小贪”逐步发展而来,积少成多,养成巨贪。目前中央提出的“打虎拍蝇”明确指出将“打虎”与“拍蝇”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现在相关法律、政策都已经非常明确,关键是要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官不在大小,用权力去谋私就是贪腐,有腐就应该严查。”
从源头上杜绝“小官大贪”,李建明建议,关键还是要权责对等,规范权力运行机制。“比如你经常看到,一个文件有很多人签字、盖章,但是真正认真把关的人非常少,大部分都流于形式,所以小官凭借着虚报材料这些粗糙的忽悠伎俩钻空子,一路蒙混过关。”他认为,目前权力运行当中低效率、形式主义的问题还比较严重,导致层层把关形同虚设,集体决议沦为“一言堂”。应该将权力与责任匹配起来,对于行使审查权力过程中出现问题的严格追究其责任,进一步压缩腐败的生存空间。(顾 敏 王晓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