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省高级人民法院21日发布2014年度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通过个案厘清各类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其中,“宝庆”商标侵权案还入选了全国十大知识产权保护案例。
“新老宝庆”的商标侵权诉讼
宝庆首饰公司(老宝庆)曾与南京宝庆银楼连锁发展有限公司(新宝庆)签订协议,“新宝庆”有权管理、发展、开设“宝庆”加盟店,但必须向“老宝庆”报批并缴纳商标使用费、品牌管理费等。可“新宝庆”未经其许可擅自开店。“老宝庆”要求解除协议,并同时提起商标侵权系列诉讼。法院判决“老宝庆”解除合同的通知无效,但同时要求,凡是未经许可,“新宝庆”擅自使用宝庆商标开店经营的,构成商标侵权,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凡是已经过许可的,“新宝庆”可以继续经营。
点评:法院审理认为,尚无证据显示“新宝庆”擅自开店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宝庆”品牌的声誉,解除合同的通知无效,同时明确划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边界,即既要确保特许人对特许经营资源特别是商标等知识产权的绝对控制,又要求对于被特许人依约诚信经营的,特许人亦应当按合同约定允许其继续经营并正常审批。
单位擅用职工个人作品违法
黄子友曾是南京橡胶厂工人,在职期间曾做过炼胶、配料工作以及水利工程橡胶水封的施工工人。1987年5月,黄子友在《水利水电技术》期刊上刊载了《现场施工中橡胶水封的热粘合法》的技术论文。多年来,南京橡胶厂及其改制后的承继者金三力公司未经许可,多次翻印该文章,用于生产经营,指导工人施工。翻印时还删去黄子友的署名。黄子友认为公司侵害了其署名权和复制权,要求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法院判决金三力公司停止侵权,赔偿黄子友经济损失2万元。
点评:职务作品中的“工作任务”,应当理解为创作作品本身属于作者在本单位的本职工作任务,或者由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创作任务。因此,职工基于自己工作职责积累的工作经验而创作的作品,不应当被认定为职务作品。
《杀戒》创作权纠纷章家瑞胜诉
去年6月,电影《杀戒》尚未上映就陷入了“谁才是导演”之争。争议源于导演章家瑞与制片人竹卿在后期剪辑上的分歧。两人分别制作了不同的剪辑版本,而制片方真慧公司最终采用了制片人的剪辑版本。在公映影片中,章家瑞的署名情况为“前期总导演章家瑞”,制片人张竹即竹卿的署名情况为“竹卿导演作品”,并以比较醒目的方式独立出现在画面的中间。随后章家瑞将真慧公司告上法院。法院判决制片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章家瑞的名字、职衔(总导演)独立排名在电影《杀戒》片头字幕上,并支付合同约定的报酬20万元。
点评:创作过程中,无论是导演还是投资方提出的调整,都应本着善意协商进行。如果协商不成,则强调契约精神,遵守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约定,章家瑞作为总导演“对该片的艺术创作具有其最终的决定权”。鉴于章已根据合同约定的16稿剧本全面执导完成了导演工作,并提交用于“监督指导后期制作”的总导演剪辑版本,而公映版本全部采用了章执导拍摄完成的镜头,故真慧公司未根据合同约定在片头字幕上给章曙祥以“总导演”独立署名并支付余款,其行为构成违约。
本报记者顾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