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账外收入1315万元,转入改制后的企业,再为自己定制“年薪”标准,侵占1163.41万元,挪用资金150万元。日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原南京交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詹某某因私分国有资产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没收财产五十万元。他的忠实下属,另一被告人、原南京交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运集团)副总经理陈某某,则因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A 偷转账外资金准备私分
南京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 1992年,年仅40岁的詹某某成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可谓春风得意。1999年,年仅26岁的陈某某则当上了该公司财务处处长,更可谓青年得志。2001年元月,该公司开始改制,詹某某兼任企业改制工作小组组长,陈某某兼任企业改制工作小组财务组负责人。2002年6月,国有公司改制完成,成立了南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2003年3月12日,南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决定增资扩股,公司名称变更为“南京交运集团有限公司”,詹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陈某某担任副总经理、财务部经理。
交运集团家大业大,旗下包含资产经营公司、出租车公司、物业公司、投资公司。这么大的产业,考验着当家人“定力”。在诱惑面前,詹某某没能经受住考验。在南京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改制期间,詹某某指使陈某某,将该公司账外四笔定期存款共计1315万元予以隐匿,未纳入改制审计。2002年6月,该公司完成国有企业改制后,二人将这1315万元及其孳息转至改制后的公司。这笔钱的性质被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
B 自定年薪把国有资产据为己有
钱到了公司只是第一步,怎么弄到个人手上,才是最关键的一步。为了实现这一步,詹某某想出了一系列办法。2004年至2006年期间,詹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以虚开工资、虚开发票、隐瞒返税收入等手段,侵占单位资金共计379万余元,并将上述款项分别用于自己和其妻孙某购买交运集团股份、偿还个人贷款。
从2006年开始到2011年,詹某某除在公司账上正常领取薪酬之外,还违反有关规定,为自己度身定制了一套“年薪”考核标准,并指使陈某某为其采取虚开发票在公司账上报销的手段,套取公司资金524万余元,用以兑现其所谓“年薪”;2011年1月28日,詹某某又以兑现“年薪”的名义,从交运集团财务领取260万元。上述共计1163万余元,被认定为职务侵占。
C 一审获刑20年,终审维持原判
法院还认定,2003年4月中旬,詹某某指使陈某某用交运集团在银行的三张总额为150万元的定期存单作为质押,贷款58万元,以詹某某妻子孙某名义,购买交运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股权58万元。后詹某某将此款归还。这笔钱被认定为挪用资金。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以私分国有资产罪、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判处詹某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没收财产五十万元。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此外,还责令詹某某将全部犯罪所得退出。
一审宣判后,詹、陈二人不服提出上诉,而检方也认为一审法院对相关事实认定有误,提出了抗诉。检方的抗诉理由是,有一笔399万余元的款项,应认定为职务侵占,一审法院未予认定。詹、陈二人的上诉理由主要是有关罪名是否成立、是否构成立功、刑期是否得当等等。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399万余元系詹某某从隐匿的资产中占有,应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不应再认定为职务侵占行为,故对抗诉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詹、陈二人的上诉理由,法院也认为不成立,遂裁定驳回抗诉和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罗双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