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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拟出台环保行政追责办法 领导干部调离后可追责
稿源: 都市快报  | 2015-05-12 09:39:55

  宁波市环保局近日公布《宁波市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

  涉及环保领域的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如果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将被追究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规定,领导干部调离原工作单位后,在原工作单位任职期间发生责任追究情形且应予负责的,仍可以追究。

  追责对象: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乡镇府(街道办)及其他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各级政府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和工作人员。

  问责方式:书面告诫、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解聘)等。

  这些情况将被追责:

  各级政府

  年度生态市考核不合格;年度专项重点生态环保整治工作进度严重滞后,被通报后未有实质性进展的;发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等情形。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将被追责。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充当违法企业保护伞,向被检查对象通风报信、疏通说情、吃拿卡要的;干涉干扰执法、包庇纵容违法,或帮助环境违法企业弄虚作假、瞒报监测数据、掩盖违法事实的。

  ——环保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将被追责。

  案例:去年,奉化环保局相关责任人因下属执法人员不认真履职被问责,这名环保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不正确履行职责被判刑。

  其他部门

  环保执法往往需要多部门配合,为避免环保一家难办事的情况发生,办法规定发改、经信、国土等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协助做好环保工作,如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部门主要负责人将被追责。

  企事业单位

  企事业单位如对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要求的申请项目出具可行性评估报告、鉴定证明等相关文件;不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数据,不提供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的,擅自调整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控)系统或者篡改相关数据等,也将被追责。都市快报 记者 张明明

【编辑: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