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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醉卧马路被碾死 经过的5辆车中谁是肇事真凶
稿源: 都市快报  | 2015-07-07 08:40:09

喝醉酒离奇被撞,监控里偏偏又判断不出肇事车,考验法官推理能力的时候到了。昨天,鄞州法院公布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家属状告所有经过车辆

去年4月的一个晚上,小余仰面躺在鄞州青年路与邱隘大道路口,嘴里不停地往外流血,右前方七八米处有一个破碎酒瓶。有多人见到这一场景后报警。后经诊断,小余因颅脑损伤死亡。

交警根据事发路段监控、当晚报警记录及目击者陈述确定:事故发生在当晚11点08分35秒到11分16秒之间,共有5辆车通过事发地。遗憾的是,通过多种方式都无法确定具体是哪辆车肇事。

小余的朋友告诉交警,事发前小余曾到过他家门口,说是睡不着,聊了两句后就走路回去了,不清楚小余有没有喝过酒。

因为肇事车不明,小余的家属把有嫌疑的5辆车车主、驾驶员及各自的保险公司都告到鄞州法院,被告多达14个,并索赔医疗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120万余元。

所有被告均否认撞过人

庭审中,小余家属提交了交警的询问笔录及交通事故证明。

现场目击者小吴在笔录中提到,当晚11点10分多一点时,他在邱隘大道与青年路路口听到“砰”的一声,看到一辆银灰色三厢小车在邱隘大道路口东侧的人行道附近倒车后,绕过地上的一个人,由西往东沿着青年路开走了。之后,他看到人行道上躺着一个流血的男人。小吴的同事马上报了警。

这辆三厢车的车主是陶某,他否认自己撞到过小余。“当时我车速很慢的,开到那个路口时,车上的朋友说前面好像有人,我就踩了刹车,但没看到人,把车停下来后,伸长脖子再看,也只看到衣服,没看到人。”

法官问:“既然一开始就没看到人,为什么会停车?陶某对此没有回答。

法官又问:“为什么没有下车查看?”

陶某解释:“我朋友说没碰到,家里还有别人在等我,就先走了,后来朋友又说好像有点血迹,我就报警了。”

除了陶某,其他4辆车的驾驶员也否认撞到过小余。

法官又调取了小余的尸检报告,小余致命伤在左下颌骨,伤痕受力方向不同,是在一个过程中形成的,有可能是个“来回”。

法院如何判定谁是肇事车

最终,法院基于“高度盖然性”原则,确定是陶某的车辆与阿峰发生碰撞。

理由有下面几个:

1.小余生前头朝西北、脚朝东南仰面躺在路上,陶某驾车由西向东经过事发路段,有人目击其曾停车、倒车,这一过程符合鉴定人员描述的一个“来回”,所产生的力正好能形成小余身上的伤。

2.陶某在交警队及法庭上的多次陈述前后矛盾,包括刹车方式、停车前是否看到人、车辆有无碰到人等。在未看到人的情况下停车不符合常理,也没有合理的解释说明。

3.从监控视频看,另外4辆车均是径直平稳通过事故现场,而小余身上多处伤痕非多车碾轧形成,可认定这4辆车未与小余碰撞,车主无需承担赔偿。

法院一审判决陶某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共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余万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解释,所谓“高度盖然性”,是指在证据对某一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对盖然性较高的事实予以确认。法院仅是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对案件的法律事实予以确认,而非客观事实。都市快报 通讯员 尹杉 记者 蒋煜明

【编辑: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