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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游乐场设施坍塌事故”后续:谁来承担责任?
稿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 2015-07-21 08:21:03

浙江在线07月21日讯(今日早报记者 王晨辉)温州苍南一游乐场设施发生坍塌事故造成2死48伤的事,至今已过去3个多月。那么,这起事件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

昨日,苍南天湖户外运动有限公司向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两份行政诉状,分别将温州市旅游局、温州市林业局列为被告,要求法院判令上述两家单位公开有关许可主办苍南“世界矾都杜鹃花文化旅游节”的决定,以明确谁是活动的主办者,谁才是这起安全事故真正的民事赔偿义务主体。

户外公司:

不该由我们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4月14日,苍南县矾山镇鹤顶山天湖户外拓展基地举办了“世界矾都杜鹃花文化旅游节”。开幕式期间,因大量游客爬上户外拓展训练网观看“翻九台”表演,导致训练网倒塌,事故造成2死48伤(详见早报4月15日报道)。

4月15日,记者从苍南县公安局获悉,该局已成立专案组,对事故原因展开调查,训练网所属单位天湖户外运动有限公司项目法人郑某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已于第一时间被警方控制。

4月16日,苍南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微博苍南”发布消息称,苍南县政府决定暂停李中居履行矾山镇人民政府镇长职务,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目前,苍南天湖户外运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该“网架倒塌”事件被公安机关羁押,有关部门认定这起公共安全的全部责任人为这家户外运动有限公司。

但是,这家户外公司认为,自己既非旅游节的主办方,也不是承办方和协作方,这起公共安全事故责任人不明,民事赔偿主体也不明确,不应当由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信息公开遭拒上诉法院

5月,苍南天湖户外运动有限公司向温州市旅游局、温州市林业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许可开办苍南“世界矾都杜鹃花文化旅游节”的决定,这个决定包含了主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以及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6月12日,温州市旅游局作出的书面答复内容如下:据申请书所述,无法提供申请事项所需材料。而温州市林业局未做出书面答复。

7月20日,苍南天湖户外运动有限公司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两份行政诉状,分别以温州市旅游局、温州市林业局为被告,要求法院判令上述两家单位公开有关许可主办苍南“世界矾都杜鹃花文化旅游节”的决定。

苍南天湖户外运动有限公司认为,根据旅游节的网站宣传和海报显示,主办方是温州市旅游局、温州市林业局、苍南县人民政府。

原告方认为,打这场官司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谁是活动的主办者,谁才是这起安全事故真正的民事赔偿义务主体。

鹿城法院已于7月20日受理此案,将择期开庭审理这两起信息公开案。

律师认为:

相关单位理应公开信息

谁应该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振良认为,这次活动的主办方、协办方和承办方统称为活动组织者,应当对前来参加活动的群众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因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系第三方原因导致此次事故的,则第三方需承担赔偿责任,活动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

那么,本次事故中第三方即网架的所有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赵振良说,依据侵权责任法,对于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则物件管理人或所有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而温州市旅游局、林业局有没有义务公开许可开办苍南“世界矾都杜鹃花文化旅游节”的决定呢?赵振良认为,苍南天湖户外运动有限公司要求公开的信息并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相反,其要求公开的信息反映政府办事流程以及应为公众所广泛知悉之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被申请人理应公开信息,还公众以知情权。

【编辑:陈晓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