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22日讯(钱江晚报记者 吕艺真)在浦江浦阳街道的金狮社区,新农村改造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25年前,老楼家在这里造起了一幢三开间的四层楼房,如今,这栋房子也被征迁了。
根据政策,老楼家能拿到一笔近2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一家人还能分到4套安置房,面积大的有140多平米,小的也有100多平米。
可是,老楼和他的两任老婆都已经去世,留下一个儿子和两个女儿。这笔钱和这些房子怎么分,兄弟姐妹之间便有了分歧——大女儿当然觉得自己也有份,而且该拿三分之一,但一直和父母同住的弟弟妹妹觉得,远嫁外地的姐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不该来分家产。
就这样,姐姐把弟弟妹妹给告了,一家人闹上了法庭。
经过审理,浦江法院的法官结合遗产归属、子女赡养等因素,认为大女儿能分到部分家产,但只能分到其中的5/48。
这么精确的比例,法官的这笔账到底是怎么算出来的?
老房子是女儿出嫁后造的
原本并没有她的份
要算清楚这笔账,我们先来说一说楼家人的家庭关系。
楼女士今年58岁,是老楼和第一任老婆生的,排行老大。母亲在她小时候就去世了,1971年,老楼又讨了个老婆,姓张。婚后,张阿姨生了一儿一女。
8年后,楼女士嫁到了诸暨,老两口就一直和小女儿、小儿子生活在一起。
又过了6年,也就是30年前,楼女士的父亲拿到了一块集体土地,可以用来盖房子。一家四口高兴坏了,花了五年的时间终于把新房建了起来。
“房屋是她出嫁之后才造的,属于父母和我们的共同所有。”在法庭上,弟弟妹妹是这么坚持的。
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楼女士父亲生前经审批取得集体土地建造房屋,应认定为他作为户主代表取得,鉴于房屋的宅基地取得及建造均发生在大女儿出嫁之后,故应认定房屋归楼女士的父亲、张阿姨与小女儿、小儿子共同所有。由于没有约定份额,应视为四人对房屋享有均等份额。
也就是说,此时这栋房子的分配,应该是他们4人各占四分之一。
张阿姨去世后继承开始
仍然没有大女儿的份
2013年,张阿姨去世了,这栋房子里属于她的四分之一份额也便成了遗产。按照法律规定,这四分之一的份额,老楼和三个子女都有继承权。
不过,弟弟妹妹觉得,姐姐长年在外地,并没有对妈妈尽过赡养义务,凭什么能分这部分房子?
“妈妈一直体弱多病,父亲生前卧床5年,都是我们两姐弟服侍的,她只有在过年的时候来拜下年,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不应分得财产。我们妈妈的遗产,她更无权继承。”法庭上,他们这样辩解。
庭审中,他俩还请来了三位证人。证人说:“房屋是两位老人和小女儿、小儿子一起建造的,老人生前一直由小女儿、小儿子照顾,平时开支以及后事也都是小女儿和小儿子负责。除了过年,平时没有看到大女儿来探望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不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先将一半分给配偶,其余的才由被继承人分。
据此,法院认为:老楼可得张阿姨份额的一半,剩下一半由老楼、小女儿、小儿子各继承三分之一。加上他们原本的份额一算,老楼享有这栋房子的5/12(为便于理解,换算成10/24),小女儿、小儿子各享有7/24。
嫁人后未尽赡养义务
大女儿的继承份额“打了折”
不久,老楼也走了。家里没什么值钱的东西,这栋房子便成为遗产传了下去。
其实,事情发展到这里,楼女士还没想过要去分遗产。直到今年上半年,她听说这栋老房子要拆迁,会有一笔补偿款和几套安置房,她觉得这当中应该有自己的一份。
“虽然张阿姨是我继母,但其实我们关系挺好的。我每年都回老家看看,他们也会来我家玩。”楼女士告诉记者,“但自从老房子要拆迁以后,他们就开始不接我电话了。”
楼女士说,老房子拆迁后,可以分到4套房,1套100多平米,1套120多平米,还有两套140多平米,还有近20万的安置费用。
“我是嫁到外地的,照顾父母确实比弟弟妹妹少,他们多分一点是应该的,我只要求分最小的那套100多平的房子给我,但是他们不肯,我也是被逼无奈才去打官司的,不然好好的一家人何必要闹到法院去?”她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法院审理结果:按照继承法规定,楼女士有权继承父亲的财产,但因对父亲基本未尽到赡养义务,故应相应减少继承份额。
最终,楼女士可继承的份额为(10/24)×(1/3)×(3/4)= 5/48。
5/48怎么分,大家还在协商中。
延伸阅读
如何界定大女儿“未尽赡养义务”?
主审法官提醒大家:“法律规定,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继承人,当然享有继承权,但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享有继承份额的多少应结合子女是否尽到赡养义务等伦理因素综合判定。”
说到底,这个案子里,大女儿到底能分到多少,关键点就在于她有没有尽到赡养义务。
案件的主审法官有20多年的办案经验,审理过不少遗产继承的案子。那么,他是如何界定大女儿“未尽赡养义务”的呢?
一方面,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楼女士说过:“我每年回去四五趟,给他们最少5000块。打电话来说生病了,我们都连夜赶回去看望,医疗费也付过一部分。但是都是给爸妈的钱,也不会想到要保存收据,所以凭证确实拿不出来。”
另一方面,小女儿小儿子却一连请了3位证人出庭,全都证实楼女士除了过年之外很少回家,老两口过世前与小女儿小儿子共同居住,日常生活由小女儿小儿子进行照料,过世后的后事也是由小女儿小儿子处理,所以认定楼女士没有尽到赡养义务。
一审后,楼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