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久别重逢,未料却天人永隔,昨天,鄞州法院公布一起因意外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
丈夫探妻意外死亡
去年4月,40岁的安徽男子卢某到宁波探望在鄞州一服装公司上班的妻子殷某,公司安排四楼一间员工宿舍供夫妻俩住。
卢某几年前在这家公司工作过,当晚,跟几个老同事喝了点白酒。晚上9点半,殷某下晚班回宿舍,丈夫不在房间,找了一夜没下落。
第二天早上,卢某被人发现死在宿舍楼下,现场还有一个脱落的空调外挂机。
经法医鉴定,公安机关排除他杀可能。但因事发宿舍没监控,卢某死因无从知晓。
殷某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下,殷某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公司出于人道主义一次性支付殷某一笔补偿金,殷某不再以任何理由提出任何主张。
宿舍窗台高度起争议
签完协议没多久,卢某父母、儿女及殷某五名家属把公司告上鄞州法院,请求确认之前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无效,要求公司再支付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0余万元。
他们认为,此前协议是殷某一人和公司达成的,没有考虑到卢某父母、子女意见,所以协议无效。另外,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净高低于0.9米时,应有防护措施。而被告职工宿舍窗台距离地面只有0.85米,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被告未尽到安全防护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殷某公司则认为,他们出尔反尔。首先,卢某死因不明,无法证明和公司存在因果关系,退一步说,即便公司有安全保障义务,宿舍房间窗台都安装有铝合金窗户,加上铝合金窗框高度,窗台设置是符合标准的。
法院认定调解协议有效
为查明真相,承办法官对事发房间进行勘查,事发房间窗台确实安装有铝合金窗户,地面铺设有木地板,窗台水泥面距地板高度约为0.857米,铝合金窗框距地板高度为0.91米-0.913米。原被告双方对此均无异议。
法院认为,铝合金窗框固定在窗台上不可移动,具有防护作用,且距离地面净高度达到0.91米,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规定的不低于0.9米要求,被告公司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原告无法证明卢某死亡与被告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公司不构成侵权,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那份人民调解协议书,法院认为,协议书当事双方为殷某和被告公司,内容为公司支付殷某补偿款,不涉及其他当事人,也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需他人授权,且已履行完毕,故认定该协议有效。
综上,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都市快报 通讯员 尹杉 记者 蒋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