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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上海友谊集团总经理王宗南一审被判18年
稿源: 广州日报  | 2015-08-12 08:25:13

广州日报讯(记者贺涵甫) 备受关注的上海政商界贪腐大案王宗南案昨天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对原上海友谊(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宗南挪用公款、受贿一案,判处王宗南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宗南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共同挪用公款1.95亿余元,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269万余元,其行为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挪用公款情节严重,依法应两罪并罚。

法院依照刑法和相关立法解释的规定作出判决,对王宗南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挪用公款违法所得120万余元、受贿款269万余元及受贿收益833万余元予以追缴。

【编辑:陈晓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