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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规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须公开招标
稿源: 浙江在线  | 2015-09-02 17:09:26

浙江规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须公开招标

浙江在线杭州9月2日讯(浙江在线记者/曾杨希 编辑/胡芸)台州黄岩区原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金小云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将分管单位的国有资金存入其儿子所在银行,帮助其儿子获得存款提成百万余元。

一直以来,银行对存款有考核,“公款”是各大银行想要的大蛋糕。银行争抢公款存放,往往容易滋生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

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以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需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银行。

《办法》规定,需要招标的账户包括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等;招标项目仅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期限由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资金支付流动性需要自行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开展公款存放招投标工作,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和省级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包括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招标数量、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等事项。

招标以定期存款年利率为标的,按高利率中标原则确定招标结果。竞标银行所投标的相同时,通过对各竞标银行经营状况和服务水平等指标评分确定。

《办法》明确,参与投标的银行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政策性银行,且符合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监管评级达到一定标准、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B级以上、,银监部门上年度监管评级2级以上三个条件。

《办法》指出,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正常支付前提下暂时闲置、可用于定期存放的资金,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不用招投标:闲置资金量小于500万元的;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开户银行经招投标确定,且定期存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经省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招投标的其他情形。

不采取招投标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

据悉,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机关及所属各部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人民团体和协会、省工商联和各民主党派省委会的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主管部门对下属企业的公款存放管理参照省属国资监管企业公款存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编辑: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