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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万”为“佰” 借款变成“包养费”
稿源: 新民晚报  | 2015-09-04 15:23:49

法院:双方成立借贷关系,男方应偿还女方7万余元

江跃中 岳明静

(记者 江跃中 通讯员 岳明静)一张借条,金额不一,大写金额为陆佰元,小写金额却是6万。原告说双方是借贷关系,是出于仗义借给被告的还债钱,金额60000元,要其连本带利归还。而被告说两人是情人关系,是当初被逼无奈写下的包养费,金额为600元,并坚决反对还钱。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包养关系,与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没有必然联系,该借条存在篡改行为,“佰”字是由“万”字改变形成,如若是原告篡改明显对自己不利,故原告主张是被告改写较为合理,遂认定借款金额为6万元,判决被告归还原告本金及利息。

要求偿还9万元债息

2014年7月,李某手持借条,一纸诉状将徐某告上法院,李某诉称:2005年8月,徐某为偿还高利贷及信用卡,向她借了6万元并出具借条。第一笔钱还没还,徐某又在2010年提出借钱要求,因为双方关系不错,所以她再次出借3万元,徐某出具了借条。几年过去了,徐某无动于衷。自己也曾在2014年3月向徐某发短信协商还钱事宜,也没有下文。她起诉到法院,要求徐某偿还9万元本金及利息。

法官发现,其中一张借条上的金额前后不一致,大写金额为“陆佰元”,小写金额却为“60000”元,法庭上,被告徐某的说法更是令人瞠目。

徐某表示,他和李某是情人关系,两人相识于2001年,半年后就背着妻子和李某谈起了“地下恋爱”。二人你侬我侬,感情甚好。他从没有向李某借过一分钱,因为自己收入可观,根本没有借钱的必要。李某手中的两份借条是当初他被李某逼着写下的,当时李某逼着他与妻子离婚,他担心事情闹大才不得已写下的。对于2005年借条上的金额,当时李某要求他写6万,但他却写了“陆佰元”,小写金额写了600元,当时李某连看都没看就收起来。事后,是李某在小写金额后面添了两个0,金额由600变成了60000。

为证明双方之间的包养关系,徐某提供了信用卡明细,称这张信用卡是李某拿着他的身份证去办理的,用作李某日常的生活开支,说明平时自己向李某支付生活费的事实。对此说法,李某也没有解释清楚为何徐某信用卡会在她这里。

“佰”字由“万”字改写

法庭上,李某表示,两人是单纯的朋友关系而非包养关系,借钱给徐某是因为两人关系还不错,朋友有难,自当鼎力相助。李某承认2005年至2011年间,徐某每年支付她借款利息2000元,一共偿还了14000元。2014年,徐某归还了1400元本金,双方还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达成协议,以后徐某每月归还1500元,直到其退休后提取公积金余款一次性归还,后只归还了1400元又停止还钱,对此她提供了银行对账单明细及双方往来短信。

徐某觉得很冤,说自己包养李某的几年来,每年向她支付的生活费都不少于2000元,李某收到的上述利息和本金都是不当得利,应该返还,他不可能偿还李某一分钱。

青浦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抗辩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而是包养关系,但其提供的信用卡对账单不足以证明,且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包养关系,与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也无必然联系。被告主张借条是原告逼其书写,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被告抗辩难以采信。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足以说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关于借款金额,根据被告陈述,2005年8月书写借条时原告要求写6万元,被告自行写为600元,可见当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6万元,且双方均陈述认识多年关系不错,就600元借款写借条显然不符合生活常理,故确认该份借条借款金额为6万元。双方对2010年借条上的金额并无异议,故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9万元的事实。

原告自认被告已归还利息、本金15400元,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曾约定过利息且被告不认可14000元系偿付利息,上述款项均应作为本金予以扣除。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74600元借款及利息。

判决后,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对借条进行了鉴定,结果为借条字迹中的“佰”字是由“万”字改写形成。因改写借款金额显然对李某不利,故李某主张借条系徐某改写较为合理、可信。故原审法院认定2005年借款金额为6万元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