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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突发环境事件20天内公布评估结果
稿源: 南京日报  | 2015-09-23 10:26:06

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公众有权力知道。《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损害评估工作暂行办法》昨天结束公众意见征询,《办法》对省内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测、处置、评估等作出详细规定,其中要求,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环保部门要立即启动环境损害评估,并于20日内向公众公布评估结果。

明文规定谁来评估、评估什么

该《办法》是为规范全省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损害评估工作而制定。首先,《办法》对突发环境事件各个等级如何进行损害评估,执行评估的部门进行了规定——对于初步判定为特别重大和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损害评估工作,分别由省级、所在地地市级、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开展环境损害评估的过程中应注重与农业、渔业等相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

其次,《办法》对损害评估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应急处置阶段应当重点评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应急处置阶段可量化的应急处置费用、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生态环境损害等各类直接经济损失。同时,评估被污染区域生态功能的丧失程度,判断是否启动中长期评估。中长期阶段应当重点评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人身、财产和其他应当纳入评估范围内的中长期影响和损害。

新规操作性强,可有效避免损害评估时数据造假

环保部门人士认为,《办法》操作性很强,实施后将有效规范今后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的开展,避免在损害评估中不客观不科学数据造假的发生。如《办法》提出,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组织开展环境损害现场调查与监测,调查收集污染因子、污染类型和污染对象等资料,根据污染物的扩散途径初步确定损害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及时制订评估工作方案,按程序开展信息获取、损害确认、损害量化等工作。

评估工作完成后,负责组织开展损害评估工作的环保主管部门,应成立包括从省环境应急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不少于3名)组成的专家组,对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

突出公众参与度和知晓度

怎样进行环境污染赔偿和追责,《办法》也予以明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阶段评估报告中的直接经济损失可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行政处罚的依据。应急处置阶段评估报告中关于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的认定,可作为环境污染犯罪刑事诉讼的依据。

《办法》最大亮点是突出了突发环境事件后公众的参与度和知晓度。《办法》规定,应急处置阶段、评估报告编制阶段,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负责组织开展损害评估工作的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于技术审查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将评估结论向社会公开。(江瑜)

【编辑: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