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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虐童案”被告人将提交男童“轻微伤”鉴定
稿源: 京华时报  | 2015-09-24 09:36:34

京华时报讯(记者张淑玲)备受社会关注的南京“虐童案”将于28日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昨天,该案曝出被告人李征琴已向浦口法院递交新证,由专家证人胡志强及庄洪胜联合签署的一份书证审查意见认定,该名9岁男孩小宝(化名)所受的伤为轻微伤。该案两名律师也将在庭上为李征琴做无罪辩护。

据了解,今年4月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其辖区一老师反映,学校9岁男孩小宝身上有多处表皮伤,疑遭其养母殴打所致。当天,网友“朝廷半日闲”在微博上发布男孩伤情照片,并由此引发网友大量转发。该案遂被社会关注。

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鉴定,小宝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而小宝的养母李征琴,也被当地检察机关指控犯故意伤害罪。但李征琴认为自己并没有虐待小宝,其只是像“虎妈”一样管教孩子,且下手没有那么重,也不至于将孩子打成轻伤,故其认为当地公安机关受当时舆论的影响,对小宝的伤情作出了较重的伤情鉴定。此后,李征琴曾多次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要重新鉴定孩子的伤情,但最终都未获批准。

为证明其主张,今年7月25日,李征琴委托北京云智科鉴中心进行法医学书证审查。昨天,记者查询该审查意见书,结果显示小宝的伤情仅以皮内出血为主,且小宝伤后当日能安卧,次日能正常上学,3至4日即基本吸收,说明其损伤轻微,不应属于轻伤范畴。该例损伤的发生,是由于家长教育孩子的方式不当,损伤的范围虽然较广泛,但大多数损伤没有肿胀,皮下组织及肌肉并没有挫伤出血,小宝的右腹部、右胸部、左肩部、背部、双上肢、双下肢等部位的皮内出血,不应当按挫伤评价,其损伤不构成轻伤,可评定为轻微伤。

昨晚,李征琴的两名辩护律师王永杰、王常清认为,“按照新法规定,伤害等级属轻微伤的,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也就是说起诉李征琴的罪名不成立,”两名律师称,他们将为李征琴做无罪辩护。

据了解,该书证审查意见两名签署人分别为胡志强和庄洪胜。胡志强曾在“复旦投毒案”中有过惊人表现,其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且当庭提出黄洋并非死于投毒,而是死于“乙肝大暴发”,胡本人因此引发舆论高度关注。

而庄洪胜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科学技术研究所主任法医师,从事法医鉴定40余年。

【编辑: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