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南京虐童案养母疑鉴定时间有误 检方发纠违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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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因虐童案被免职
李征琴曾在法庭上称自己是一名记者。
记者了解到,李征琴曾先后在某法治媒体驻地方记者站和某杂志社工作,自2010年10月至2015年5月5日,其任某报社驻江苏记者站副站长,负责该记者站的全面工作。
2015年5月6日,李征琴被单位免职,单位为其开具任职表现是“积极完成报道任务,为人低调,待人温和”。而其同事则作证称,其责任心强,对孩子很好。
李征琴告诉记者,自己被单位免职的原意,是因为牵扯进这起案件。她同时表示,单位领导曾表示,如果她被判无罪,可以继续回单位上班,如果自己被判有罪,将会失去工作。
>>专家说法
哄闹法庭不犯罪不影响案件判决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教授洪道德表示,李征琴在庭审中的行为与其在羁押室自杀的行为均不构成犯罪。法院将其逮捕是因为李征琴在取保候审期间有企图自杀的行为发生。
洪道德解释称,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现行法律当中,对于被告人个人哄闹法庭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洪道德称。
洪道德分析,从新闻报道来看,李征琴哄闹法庭的行为已经被法庭进行了训诫,并且当庭并未作出处罚,因此她哄闹法庭的行为不会再遭到追加处罚。“处罚一般都是当时作出的,且李征琴的行为只是大吵大闹法庭,并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洪道德介绍,对于李征琴在庭审前已被取保候审,哄闹法庭也不会因此被变更强制措施(羁押)。但是,对于李征琴在羁押室内试图撞墙自杀的行为,法院有权将其改变强制措施。洪道德介绍,李征琴原本是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法条中还明确了当事人企图自杀,应当予以逮捕(即收监)。
此外,洪道德表示,李征琴在庭审期间哄闹法庭及羁押室内企图自杀并不会为其此案带来不利判决。
庭外追访
因为家境贫困将儿过继表姐
据了解,今年刚满9岁的施某某出生于安徽省来安县农村,其生母和李征琴为表姐妹,“我亲舅舅家的孩子,我比她大两岁,我们俩从小就要好。”李征琴称,当表妹刚怀上宝宝时,就因为家里穷,还不想要这个孩子,“后来孩子生下来,表妹就提出让我带走,但因为孩子小,没有带。”
之后,张女士又多次提出让表姐接走孩子,“家里穷,老大是男孩儿,22岁了,正谈朋友等结婚,还有个女儿正上6年级,”张女士称,自己结婚时家里就拉了很多外债,非常穷,而表姐家条件好,又有文化,所以他们夫妇俩都想让表姐收养孩子。
李征琴同丈夫商量要收养孩子,起初,丈夫并不想同意,“因为我们考虑我们俩年龄都大了,”李征琴爱人称,但最终耐不住李征琴的软磨硬泡,他终于同意收养孩子。2012年9月1日,夫妻俩开车前往安徽省来安县表妹家,接来了孩子。
孩子处境堪忧生母无力抚养
事发后,因为李征琴成为犯罪嫌疑人,不能继续监护施某某,因而张女士和丈夫桂先生从安徽老家来到南京,带着施某某住在距学校步行约20分钟的一个出租房里。9月25日,记者在出租房看到,屋里放着一辆自行车,摆着一张茶几,茶几腿下面还垫着几块儿白色泡沫,旁边的一张小书桌腿儿也快掉了。靠着墙,有一张1.2米宽的床,张女士称,一家三口就挤着睡在一张床上,而自行车、茶几及书桌,都是其从垃圾站捡回来的。屋内墙角,摆着一塑料桶腌菜、一塑料袋青椒和一塑料袋豆角,青椒和豆角已经发霉。
据张女士讲述,在安徽老家,她和孩子的生父桂先生在搞苗圃生意,全家人有6亩地,种绿化树,但一元一棵也卖不动,收入几乎为零。村里搞新农村建设,让农民搬迁住新楼,家里凑了30多万元买楼,目前还欠着20多万元的债,“我们没钱改善生活,更无力抚养施某某”。
而作为施某某本人,也向记者表示希望能回到李征琴身边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