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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冒用他人驾照扣分 被记录到个人信用档案
稿源: 宁波晚报  | 2015-10-17 08:12:22

  记者陈烨通讯员林静

  前天下午,江北交警大队违法处理大厅里,一女子冒用他人驾驶证处理交通违法被查获。她的这一失信行为将被记录到个人信用档案。据悉,这个案例是本月1日我市三类不良交通行为与个人信用挂钩新规实施以来的第一起。

  案例一女子冒用他人驾驶证当场被查获

  当天,江北交警大队违法处理大厅工作人员小鲍如往常一样叫号处理各类违法。大约15点30分,当她再一次叫号后,一名身穿黄色外套的年轻女子匆匆跑来,小鲍接过对方的身份证、驾驶证和行驶证,按程序核对个人信息。因驾驶证上的照片跟眼前的处理人很相似,起初小鲍并没有产生怀疑。可她发现,这名女子始终低着头。

  凭经验,小鲍觉得有可疑,就仔细观察对方的一举一动。驾驶证上的名字为王某,可能因为紧张,女子竟在处理单上签了一个不同的名字,然后又迅速涂改。这一幕没有逃过小鲍的眼睛,她马上通知大厅负责人并将她控制起来。

  经询问,驾驶证果然不是她的。该女子姓陈,家住江北区槐树路附近,1988年出生,其车辆有4条电子警察记录,要记14分。于是,陈某就冒用朋友的驾驶证前来处理,企图蒙混过关,不料露出马脚。随后,民警通知驾驶证本人到大队,对陈某交待的事实进行了核实。

  因冒用他人驾驶证处理交通违法,陈某的个人信用档案上将记录这个污点,这会给她今后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带来不利影响。

  警示三类不良交通行为与个人信用挂钩

  10月1日,市交通警察局发布并实施一条新规:涉及三类不良交通行为将与个人信用挂钩,纳入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公民信用档案。当您求职、求学或涉及个人晋升、银行贷款时,相关用人单位、金融企业都会据此进行评判。

  记者了解到,三类不良交通行为包括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违约失信行为、办理公安交通管理业务时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行为。第一类交通不良行为的失信数据从2013年1月1日开始统计,而后两类行为则是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记录的。冒用他人驾驶证属于办理公安交通管理业务时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行为。所以也可以说,陈某因冒用他人驾驶证而被纳入信用档案的案例,是新规实施后处理的第一起。

  “我们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给市民提个醒,别再存侥幸心理,万一被查到进入信用黑名单,得不偿失。”江北交警大队的一位交警说。

  提醒现场处理车辆违法须驾驶证本人到场

  交警解释,由于电子警察拍摄的交通违法,对车不对人,所以不少记分较多甚至超过12分的驾驶人,会借用他人的驾驶证。一般来说,都是两人同行来处理,或者是让他人携带驾驶证等证件处理自己的交通违法。

  采访中这位交警说,可从严格意义上来说,驾驶证根本没有“借用”一说,因为驾驶证本就不可以借用给他人的。

  陈某这个案例在经过调查核实后发现,她使用的是他人的驾驶证。但在窗口处理时,无论是所谓的借用还是冒用,如果驾驶证本人未出现的话,这就仅仅只是处理人的一面之词,交警很难判定。所以,携带他人证件,且当事人不在的情况下处理交通违法,一律视作冒用。

  当然,使用他人驾驶证处理交通违法有个最便捷的方法,就是网上操作。但同样的,前提也是得在对方知情的前提下,而这一点就是通过操作过程中发送手机验证码来辨别。

  记者了解到,在新规实施以前,如果交警查获冒用他人驾驶证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会移交给派出所,派出所可根据“妨碍公正执法”条例处于200—500元的罚款,以及10天以下的拘留。但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真正作这样的处罚。

  也因此,此前冒用他人驾驶证的行为有时会发生。对此,交警解释,其实他们也很无奈,毕竟目前交警大队违法处理大厅的工作人员还仅仅只能通过对比驾驶证上的照片来判断是否本人处理,并不那么容易察觉到其中的问题。

  交警告诉记者,最好的做法就是,未来的交通违法处理能通过指纹识别,那么,冒用他人驾驶证的行为就无法得逞了。

  附:在宁波这31类不良交通行为纳入公民信用档案

  从今年10月1日起,宁波将酒驾等31类不良交通行为纳入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公民信用档案,有这些不良信用记录的公民将会对自己今后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带来不利影响。

  (一)一次记满12分和要吊销驾驶证或处拘留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

  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5.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6.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7.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8.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9.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10.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11.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1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1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14.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

  15.构成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交通事故处理违约失信行为

  1.拒不履行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的;

  2.违反当事人处理事故的约定行为的(包括快处快撤物损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时间和地点进行事故处理的)。

  (三)办理公安交通管理业务时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行为

  1.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提供虚假身份证明、照片(含军警驾驶证换领)的,驾驶人考试时由他人代考或冒名代考的;

  2.办理机动车业务时提供虚假身份证明、虚假机动车来历证明、虚假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虚假进口机动车进口证明、虚假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虚假免税证明、虚假第三者强制保险凭证、虚假所有权转移证明凭证、虚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

  3.办理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时不如实提供正确联系方式的;

  4.事故当事方提供虚假身份证件、虚假驾驶证、虚假行驶证、虚假保险单或虚假保险凭证的;

  5.事故当事方提供虚假收入证明、虚假家庭成员信息的;

  6.事故当事方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他人冒名顶替或替事故当事人冒名顶替的;

  7.冒充当事人或其家属处理事故的;

  8.冒用他人驾驶证处理交通违法的;

  9.利用虚假驾驶证处理交通违法的;

  10.未携带身份证件的交通违法行为人谎报他人姓名信息处理交通违法的;

  11.营运车辆交通违法驾驶人提供虚假上岗证、虚假从业资格证的;

  12.外省籍机动车驾驶人提供虚假外省驾驶员备案登记卡的;

  13.利用虚假驾驶证办理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报名的;

  14.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培训学习或替他人冒名参加培训学习的。

【编辑: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