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祝永平(资料图)
浙江在线杭州10月22日讯(浙江在线 记者/胡昊 编辑/沈正玺)因涉嫌受贿和私分国有资产,曾担任杭州多个部门领导职务的祝永平站在了法院的被告人席上。今天上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祝永平涉嫌受贿和私分国有资产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被控受贿和私分国有资产
祝永平曾先后担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杭州市分会会长(以下简称杭州贸促会),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主任,杭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杭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主任等职。此次其涉及的罪名指控事实,均集中在其担任杭州贸促会主要负责人期间。
检方指控,被告人祝永平在2000年担任杭州市贸促会副会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贸促会承办西博会人居展过程中,帮助杭州正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获得人居展的设计和布展工程。2006年5月,祝永平以购房借款的名义,向杭州正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所有人徐征野借了人民币30万元。
而在2002年底,杭州市贸促会为逃避财政部门监管,召开会议集体讨论,经时任贸促会会长的祝永平决定,由贸促会业务部门和下属的中国国际贸促会杭州调解中心(后更名为杭州市国际贸易服务中心)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后使用小金库中资金给单位员工发放奖金和福利。
检方查明,2003年到2007年6月间,杭州市贸促会通过杭州四海五洲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等业务单位,以多报、虚报项目支出等方式套取资金,并存放在“小金库”中。后经祝永平同意,将“小金库”中资金5056893.43元私分给市贸促会及下属单位员工,祝永平本人分得331152元。
检方认为,被告人祝永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索取他人财物;杭州贸促会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被告人系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应当以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刑事责任。
承认借钱否认受贿
庭审中,祝永平承认了检方指控的事实,但对于涉嫌的两项罪名予以否认。
对于受贿的指控,祝认为,检方指控其本人的受贿情节系其与朋友之间的普通借贷,其行为并不涉及犯罪。祝永平承认,其与朋友徐征野之间的确存在一笔30万元的借款,借款时间为2006年。当时,祝准备在杭州富阳购入一套价值百万的房产,但由于无力支付首付款所需的80万元现金,遂向朋友徐征野借用。
“我和徐征野13岁便相识,不但小时候一起住在一个大院子里,从16岁开始,还在同一个工厂上班,不但是我们,家里的长辈们和我们的孩子也相互认识,两家人可以说是‘通家之好’。所以,我和徐征野之间的借款关系,完全是朋友之间范畴,并不涉及任何的利益输送。”祝永平在庭审中表示。
祝永平说,2008年的时候,他曾还向徐征野讨要过银行卡号用以还款,但后因为各种原因搁置,后将此事忘记,而徐征野也因为两人之间的发小关系,也一直对欠款之事未予提及,所以自己也误认为已将欠款还清。
而对于检方指控的,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徐征野所有的“杭州正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获得人居展的设计和布展工程,祝永平及其辩护人认为“不可能”。
祝永平一方认为,徐征野的公司和祝永平存在合作关系是在2000年西博会人居展布展工程征集时,当时因杭州市贸促会没有能力去承担这么大的会展项目,就邀请了有着丰富业内经验的“杭州正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参与设计及实施,且最后办展方最终由杭州市房管局确认。“杭州正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人居展的布展设计还获得了当年西博会的唯一一个设计金奖。
祝一方表示,尽管“杭州正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老板就是徐征野。但最后办展方由多部门最终协商确定,并非祝个人指定。而借款行为系发生在6年后,相关款项确用以祝购置房产,相关借款行为凭的是两人的朋友交情,与当年办展一事并无关联。
但检方指出,在杭州市贸促会相关人士的口供指出,当年正野公司曾提出较高的报价,而祝永平则全部同意了他们的报价,并按照对方的报价,要求贸促会的工作人员向正野公司打款。此外,市房管局已经把当年的人居展交给杭州市贸促会作为负责单位,作为负责人的祝永平,也有相应的权限来确认布展公司。
承认违纪否认违法
对于检方提出的杭州市贸促会及下属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后使用小金库中资金给单位员工发放奖金和福利。祝永平和他的辩护律师称,只能算是违纪,不能算违法,因为杭州市贸促会发放的奖金福利不是国有资产。
祝永平及其辩护人认为,杭州市贸促会本身性质是“杭州市经济贸易界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协会和团体组成的全市民间对外经济贸易组织”,而且国家计委关于发布200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目录中,贸促会只有5种收费要缴入财政专户,分别为证书工本费、认证费、仲裁费、设备和经济贸易争议调解费、ATA单证册收费,所以除了这5种收费外,其余均不作为国有资产计算。同时,当时杭州贸促会性质实际上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除国有资产之外的单位盈利,用以的作为考核激励员工的奖金发放并无不妥。
不过,检方指出,在案件的侦查阶段,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曾在今年4月8日给杭州市财政局的函中要求确认“2003年至2007年期间,市贸促会游组团出境参加展览、考察交流等,并因此而获得一些资金收入,该资金收入的性质如何认定,是属于国有资产还是单位集体资产?相应理由和依据是什么?”
杭州市财政局在回函中认为,“组团到境外参加展览,组团出境考察交流等取得的收入,是经市政府授权取得,因此不属于贸促会单位集体资金,其收入性质应属于国有资金”。而这个依据,则是《贸促会机构改革方案(市委办发[2003年]31)》规定的,贸促会职责之一是根据市政府授权,协调全市出国出境展览及相关管理工作。
今天法院并未就该案进行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