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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苍南一村主任挪用村集体资金20万 获刑三年
稿源: 中国新闻网  | 2015-12-07 14:48:41

中新网温州12月7日电(记者 张茵 通讯员 苍轩)现年47岁的李某是温州苍南龙港镇某村委会主任。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挪用村集体资金20万归个人使用。日前,温州苍南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责令其退赔20万元,返还被害单位。

被告人李某是苍南本地人。2008年至2013年12月期间,任龙港镇某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职。2011年5月,因村里发放土地征用款缺少资金,该村民委员会便以村委会名义向该村李甲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

随后,该笔20万元的款项存入村集体账户。

同年8月,该村村两委决定将该20万元归还李甲。被告人李某在领借凭证上签批“同意支付”该笔款项,便将领借凭证交由出纳陈甲和会计陈乙去银行领取20万元,准备归还李甲。

因资金周转需要,被告人李某过来找到当时取钱的陈甲、陈乙,想要拿走该20万元。李某让其二人把该20万元交给他去还给李甲。因听说李某亏空一些钱,出纳与会计并没有同意把钱给他。

李某见状,便同村书记、出纳、会计等人说“自己已电话征得李甲同意”借其使用。李某写了借条,将该20万元以暂借形式领走。之后,李某将该20万元用于投资,后亏空至今无法偿还。

原借方李甲表示,村里确实向其借了20万元资金用于周转,并出具了一张借条,按时支付利息。但是这期间,被告人李某根本没有打电话向其借钱,也没有与其因涉案20万元还款情况进行调解。后因村里一直未归还该20万元借款,便向苍南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5年1月初,法院判决该村民委员会偿还其借款及利息。

此外,在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还利用协助政府部门管理老房拆建、监管违章建房的职务便利,收受方某等人现金共计4.9万元和一条中华硬壳香烟,为其谋取非法利益。

2014年12月3日,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法,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完)

【编辑:陈晓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