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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面包没有下架 超市让当班员工全额承担赔偿款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6-06-03 07:48:27报料热线:81850000

章丽珍 绘

  这两天,有个帖子在本地论坛上挺热。发帖的网友网名叫“静心然”,帖子里说道:“有一个律师在我家小区附近的一家超市买了一个面包,才几元。有一个理货阿姨工作失误,面包过期了一天没有下架。他买了后回家吃了口,看日期过期了,就要求店里赔偿一大笔钱,还说自己是当律师的。后来双方协商下来,赔了1000元,企业领导让理货阿姨自行解决,阿姨的工资一个月才2000元,这公平吗?”

  记者昨天就此展开了调查。

  超市负责人表示“帖子多处不实”

  “静心然”发帖的标题叫《一个真实的社会良知问题,你配当律师吗》,帖子一发出,当天论坛里就炸开了锅。很多网友表示,矛盾焦点不该集中在律师的行为是否妥当,而在于企业让理货员自行解决顾客索赔,是否合理。

  昨天记者来到“静心然”帖子中所称的那家超市。超市位于海曙一个老小区附近,记者联系上该超市一名负责人。对方称,事情是有这么一件事,但帖子中的诸多描述并不属实。

  他说,“上周末,的确有一名顾客到我们门店买走了一只过期面包,顾客是不是律师,身份我们无法核实。这只面包按照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本该在前一天,由当班的理货员在撤柜检查时下架。但由于工作失误,导致面包还在货架上,被顾客买走。顾客向我们反映情况后,我们及时进行了处理。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至于金额是多少,由于协议中有保密条款,我不能说。但赔偿后,顾客表示满意。”

  他还表示,“至于这名理货员,因为是她的工作失误所致,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应当进行奖金扣罚。目前公司的人事部门已跟她进行过沟通,但事情还在处理中,最终的处理结果并没有出来,但并非像帖子所说的所有的赔偿都要由理货员自行解决。至于网友们关心的理货员到底要承担多少损失的问题,公司最终肯定会遵守法律和公司制度规章。”

  企业处罚力度跟员工主观状态有关

  个人过错给企业造成损失,要不要个人来承担,要承担多少责任?这无疑是很多人想知道的。

  昨天,记者采访了宁波几家企业的人力资源经理。

  江北一家制造企业的秦先生告诉记者,只要员工还在职,企业不会就损失直接跟员工进行分摊。因为有些损失是很难界定的,比如一名单证员订单下错,这只是一个小小的疏忽,却可能导致后面一系列的连锁反应。

  比如订单重做、客户丢失,这些损失可能高达几百万元,但却无法实际量化,让过错员工全赔,员工可能也不会认可这个金额。所以最终只能就员工的行为进行定义,体现为一种内部处罚。

  尽管每家企业的处罚规定都不尽相同,所有的人力资源经理都认同的一个处理原则是,处罚的力度跟员工的主观状态有很大关系。如果员工是故意造成公司损失,处罚的力度无疑会大,但如果员工只是过失,要视过错的程度来确定。比如员工不履行职责造成的损失,跟员工疏忽大意造成的损失,处理的结果肯定是不一样的。

  记者调查发现,虽然不会就损失跟员工分摊,但不少企业的处罚规定跟员工造成损失的金额还是挂上了钩。

  以一家制造企业为例,根据员工给企业造成的损失金额,这家企业将员工的过错行为分成了几档,每一档都分别对应了不同的处罚金额:造成3000元以下损失的,定义为“违规”;3000至5000元为“违纪”,一次违纪会扣罚当月奖金500元;5000至1万元为“严重违纪”,除了扣罚当月1000元奖金,还会被取消当年度的工资和职位的晋升资格;1万元以上的也属于“严重违纪”,除了处罚,还可能直接导致合同解除。

  因过失造成损失的员工一般承担次责

  实际上,劳动者如果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求违章劳动者进行赔偿是有法可依的。

  比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海曙法院专审劳动争议案件的民三庭法官称,因劳动者过错给单位造成损失,双方对损失的承担有争议而闹到法院,这样案子是有过的。

  曾经有一名离职的会计人员,因为被诈骗,导致公司上百万的损失,双方因为损失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就走上了法庭。

  员工究竟该为自己的过错承担多大责任,要分情况来看。如果员工是故意的,无疑要全赔;但如果只是过失,法院一般是按照员工有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有没有遵守相应的工作流程等来确定员工与公司的责任。

  一般情况下,如果员工是因为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法院不会要求员工承担主责,因为损失除了跟员工的过错有关,也跟公司管理不善有关,不能全部归责于员工。

  至于最终的赔偿金额,法院一般也不会认可企业内部的处罚规定,而是主要从员工的经济履行能力、公平原则以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去综合考虑。

  相关案例

  离职会计被骗6万元

  法院判只需赔8%

  员工过错造成企业损失,被企业索赔的案子,镇海曾有过一例。

  镇海一家商品交易公司的会计和出纳一天在QQ上突然接到公司“陈总”发来的消息,让她立即打6万元,催得还挺急。于是,会计就提议,既然老总有急用,那就先付款再去补办手续。

  两人把钱打了过去,再找老总补办手续时,才发现被骗了。原来骗子盗取了出纳的QQ,把陈总QQ删除,添加了自己的QQ,再把资料改成了与陈总QQ一模一样。

  事发后,公司报了警,但损失一直没追回。而出纳和会计都觉得自己犯了这么大的错,已无法在公司立足,同时离职。今年4月初,公司将两人告上法院,请求两人承担损失6万元。

  镇海法院认为,两被告作为会计和出纳,在没有相应审批手续并未向公司老总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依据骗子冒用公司老总名义通过QQ发出的指令就进行了付款,从而造成公司损失,两人作为专业人员违反了基本的会计操作流程,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考虑到如果严格要求劳动者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显然有失公允。同时,原告作为管理者并未对两被告进行相应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在公司监管方面也存在过错,结合两被告的工作时间较短且原告未支付两被告相应的报酬等实际情况,最终,法官酌定两被告承担公司8%的损失,即4800元,对公司主张超出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宁波晚报记者胡珊

编辑: 孙研

过期面包没有下架 超市让当班员工全额承担赔偿款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6-06-03 07:48:27

章丽珍 绘

  这两天,有个帖子在本地论坛上挺热。发帖的网友网名叫“静心然”,帖子里说道:“有一个律师在我家小区附近的一家超市买了一个面包,才几元。有一个理货阿姨工作失误,面包过期了一天没有下架。他买了后回家吃了口,看日期过期了,就要求店里赔偿一大笔钱,还说自己是当律师的。后来双方协商下来,赔了1000元,企业领导让理货阿姨自行解决,阿姨的工资一个月才2000元,这公平吗?”

  记者昨天就此展开了调查。

  超市负责人表示“帖子多处不实”

  “静心然”发帖的标题叫《一个真实的社会良知问题,你配当律师吗》,帖子一发出,当天论坛里就炸开了锅。很多网友表示,矛盾焦点不该集中在律师的行为是否妥当,而在于企业让理货员自行解决顾客索赔,是否合理。

  昨天记者来到“静心然”帖子中所称的那家超市。超市位于海曙一个老小区附近,记者联系上该超市一名负责人。对方称,事情是有这么一件事,但帖子中的诸多描述并不属实。

  他说,“上周末,的确有一名顾客到我们门店买走了一只过期面包,顾客是不是律师,身份我们无法核实。这只面包按照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本该在前一天,由当班的理货员在撤柜检查时下架。但由于工作失误,导致面包还在货架上,被顾客买走。顾客向我们反映情况后,我们及时进行了处理。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至于金额是多少,由于协议中有保密条款,我不能说。但赔偿后,顾客表示满意。”

  他还表示,“至于这名理货员,因为是她的工作失误所致,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应当进行奖金扣罚。目前公司的人事部门已跟她进行过沟通,但事情还在处理中,最终的处理结果并没有出来,但并非像帖子所说的所有的赔偿都要由理货员自行解决。至于网友们关心的理货员到底要承担多少损失的问题,公司最终肯定会遵守法律和公司制度规章。”

  企业处罚力度跟员工主观状态有关

  个人过错给企业造成损失,要不要个人来承担,要承担多少责任?这无疑是很多人想知道的。

  昨天,记者采访了宁波几家企业的人力资源经理。

  江北一家制造企业的秦先生告诉记者,只要员工还在职,企业不会就损失直接跟员工进行分摊。因为有些损失是很难界定的,比如一名单证员订单下错,这只是一个小小的疏忽,却可能导致后面一系列的连锁反应。

  比如订单重做、客户丢失,这些损失可能高达几百万元,但却无法实际量化,让过错员工全赔,员工可能也不会认可这个金额。所以最终只能就员工的行为进行定义,体现为一种内部处罚。

  尽管每家企业的处罚规定都不尽相同,所有的人力资源经理都认同的一个处理原则是,处罚的力度跟员工的主观状态有很大关系。如果员工是故意造成公司损失,处罚的力度无疑会大,但如果员工只是过失,要视过错的程度来确定。比如员工不履行职责造成的损失,跟员工疏忽大意造成的损失,处理的结果肯定是不一样的。

  记者调查发现,虽然不会就损失跟员工分摊,但不少企业的处罚规定跟员工造成损失的金额还是挂上了钩。

  以一家制造企业为例,根据员工给企业造成的损失金额,这家企业将员工的过错行为分成了几档,每一档都分别对应了不同的处罚金额:造成3000元以下损失的,定义为“违规”;3000至5000元为“违纪”,一次违纪会扣罚当月奖金500元;5000至1万元为“严重违纪”,除了扣罚当月1000元奖金,还会被取消当年度的工资和职位的晋升资格;1万元以上的也属于“严重违纪”,除了处罚,还可能直接导致合同解除。

  因过失造成损失的员工一般承担次责

  实际上,劳动者如果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求违章劳动者进行赔偿是有法可依的。

  比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海曙法院专审劳动争议案件的民三庭法官称,因劳动者过错给单位造成损失,双方对损失的承担有争议而闹到法院,这样案子是有过的。

  曾经有一名离职的会计人员,因为被诈骗,导致公司上百万的损失,双方因为损失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就走上了法庭。

  员工究竟该为自己的过错承担多大责任,要分情况来看。如果员工是故意的,无疑要全赔;但如果只是过失,法院一般是按照员工有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有没有遵守相应的工作流程等来确定员工与公司的责任。

  一般情况下,如果员工是因为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法院不会要求员工承担主责,因为损失除了跟员工的过错有关,也跟公司管理不善有关,不能全部归责于员工。

  至于最终的赔偿金额,法院一般也不会认可企业内部的处罚规定,而是主要从员工的经济履行能力、公平原则以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去综合考虑。

  相关案例

  离职会计被骗6万元

  法院判只需赔8%

  员工过错造成企业损失,被企业索赔的案子,镇海曾有过一例。

  镇海一家商品交易公司的会计和出纳一天在QQ上突然接到公司“陈总”发来的消息,让她立即打6万元,催得还挺急。于是,会计就提议,既然老总有急用,那就先付款再去补办手续。

  两人把钱打了过去,再找老总补办手续时,才发现被骗了。原来骗子盗取了出纳的QQ,把陈总QQ删除,添加了自己的QQ,再把资料改成了与陈总QQ一模一样。

  事发后,公司报了警,但损失一直没追回。而出纳和会计都觉得自己犯了这么大的错,已无法在公司立足,同时离职。今年4月初,公司将两人告上法院,请求两人承担损失6万元。

  镇海法院认为,两被告作为会计和出纳,在没有相应审批手续并未向公司老总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依据骗子冒用公司老总名义通过QQ发出的指令就进行了付款,从而造成公司损失,两人作为专业人员违反了基本的会计操作流程,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考虑到如果严格要求劳动者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显然有失公允。同时,原告作为管理者并未对两被告进行相应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在公司监管方面也存在过错,结合两被告的工作时间较短且原告未支付两被告相应的报酬等实际情况,最终,法官酌定两被告承担公司8%的损失,即4800元,对公司主张超出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宁波晚报记者胡珊

编辑: 孙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