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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网购不要太任性 七种情况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6-11-10 07:49:00报料热线:81850000

  “双11”明天就要到了,根据往年的经验,“剁手行动”过后,往往会伴随着退货的高峰,而随之产生的退货纠纷也会上升不少。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有不少网购一族网上购物下单有着一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买错了也不要紧,大不了退货嘛。”有网购者这样对记者说。网上买错东西,真是可以随意退货么?昨天,记者专门采访了市消保委的相关负责人。

  网购退货纠纷不少

  市消保委副秘书长于蕾敏对记者表示,网络购物不同于实体店,消费者只能凭借商家提供的照片、视频、文字等描述对商品进行了解,这其中必然会存在和实际情况不相符的状况。在这样的背景下,新消法增加了网购7日无理由退货的“后悔权”,这为广大网购消费者提供了一个购物缓冲期,一旦发现货不对板的情况,就可以申请退货。

  但在实际操作中,“网购7日无理由退货”有时也会引发消费纠纷。前不久,据新华社报道,根据消保部门分析,消费者网购在打开产品包装后要求退货,经常遭到商家拒绝。理由大多是,“产品外包装不完整”“影响二次销售”及“事先告知不在退货范围”等。这导致“7日无理由退货”的投诉很多。

  记者注意到,按之前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有四种商品除外: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除了这四类商品之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这说明,也并非所有商品都可以无理由退货。

  另一方面,“网购7日无理由退货”在实际操作中,也并不是零成本的。且不说无任何原因的网购退货,给商家带来的实际损失,就是对消费者而言,退货所消耗的时间、精力,也是有不少的。而且,有不少商家网购无理由退货,是要求消费者自已承担快递费用的。

  无理由退货将有新规出台

  虽然新消法在2014年对网购无理由退货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移动商业互联网的迅速崛起,有些条款也需要做出调整。记者注意到,上月底,国家工商总局已正式发布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经过一个多月的征求意见之后,已引起了较大的社会反响。

  新消法针对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方式,设立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由于这一制度较为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对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适用范围存在不同理解等等。

  于蕾敏对记者表示,网络购物7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对商家来说,是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如果遇到消费者恶意退货,也会受到损失,如何平衡两者的关系,这也是实施办法出台的初衷。比如对于食品和保健品来说,如果经过了七天时间,一旦发生问题,责任认定就很难确定,无法确认是否有人为因素介入,所以原则上不适用于“七日无理由退货”。

  7种情况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进一步明确

  记者注意到,上述目前仍在公示期的办法中,已经明确提出7种情况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这7种情况具体包括: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等。

  于蕾敏建议广大消费者不要冲动购物,不是所有的网购商品都可以享受7日无理由退货。事先一定要做好充分的比较和了解,防止因为盲目网购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此外,市消保委也希望广大消费者就自己日常网购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积极提交意见和建议,争取在明年3月15日该办法正式实施前,能尽量完善,共同保护消费者和商家的合法权益。记者毛雷君

  -相关链接

  退货商品的“完好性”如何界定?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

  对于如何判定商品的完好性,这里也存在很多的争议。比如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都可以被认定为商品不完整。对此,于蕾敏认为,简单的外包装拆卸,不能判定为商品不完好。有些消费者需要检查商品的完整性,就要打开外包装,但是前提是不得影响再次销售。

  关于退货产品的二次销售,根据国外的做法,会告知消费者购买的是退货的商品,并且会给予适当的折扣,会设立一个消费基金,以弥补由此带来的损失。但是目前国内还没有这样的做法,有些商家会把退货的商品二次包装后,以全新的名义进行销售,这其实也是侵害了其他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市场价支付赠品价款。于蕾敏也表示,在实际操作中,关于赠品的价格,消费者和经营者往往会产生不同意见,导致分歧,这就需要双方协调解决,并没有一个具体明确的规定。

  东南商报记者毛雷君

编辑: 孙研

双11网购不要太任性 七种情况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6-11-10 07:49:00

  “双11”明天就要到了,根据往年的经验,“剁手行动”过后,往往会伴随着退货的高峰,而随之产生的退货纠纷也会上升不少。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有不少网购一族网上购物下单有着一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买错了也不要紧,大不了退货嘛。”有网购者这样对记者说。网上买错东西,真是可以随意退货么?昨天,记者专门采访了市消保委的相关负责人。

  网购退货纠纷不少

  市消保委副秘书长于蕾敏对记者表示,网络购物不同于实体店,消费者只能凭借商家提供的照片、视频、文字等描述对商品进行了解,这其中必然会存在和实际情况不相符的状况。在这样的背景下,新消法增加了网购7日无理由退货的“后悔权”,这为广大网购消费者提供了一个购物缓冲期,一旦发现货不对板的情况,就可以申请退货。

  但在实际操作中,“网购7日无理由退货”有时也会引发消费纠纷。前不久,据新华社报道,根据消保部门分析,消费者网购在打开产品包装后要求退货,经常遭到商家拒绝。理由大多是,“产品外包装不完整”“影响二次销售”及“事先告知不在退货范围”等。这导致“7日无理由退货”的投诉很多。

  记者注意到,按之前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有四种商品除外: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除了这四类商品之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这说明,也并非所有商品都可以无理由退货。

  另一方面,“网购7日无理由退货”在实际操作中,也并不是零成本的。且不说无任何原因的网购退货,给商家带来的实际损失,就是对消费者而言,退货所消耗的时间、精力,也是有不少的。而且,有不少商家网购无理由退货,是要求消费者自已承担快递费用的。

  无理由退货将有新规出台

  虽然新消法在2014年对网购无理由退货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移动商业互联网的迅速崛起,有些条款也需要做出调整。记者注意到,上月底,国家工商总局已正式发布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经过一个多月的征求意见之后,已引起了较大的社会反响。

  新消法针对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方式,设立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由于这一制度较为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对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适用范围存在不同理解等等。

  于蕾敏对记者表示,网络购物7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对商家来说,是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如果遇到消费者恶意退货,也会受到损失,如何平衡两者的关系,这也是实施办法出台的初衷。比如对于食品和保健品来说,如果经过了七天时间,一旦发生问题,责任认定就很难确定,无法确认是否有人为因素介入,所以原则上不适用于“七日无理由退货”。

  7种情况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进一步明确

  记者注意到,上述目前仍在公示期的办法中,已经明确提出7种情况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这7种情况具体包括: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等。

  于蕾敏建议广大消费者不要冲动购物,不是所有的网购商品都可以享受7日无理由退货。事先一定要做好充分的比较和了解,防止因为盲目网购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此外,市消保委也希望广大消费者就自己日常网购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积极提交意见和建议,争取在明年3月15日该办法正式实施前,能尽量完善,共同保护消费者和商家的合法权益。记者毛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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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货商品的“完好性”如何界定?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

  对于如何判定商品的完好性,这里也存在很多的争议。比如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都可以被认定为商品不完整。对此,于蕾敏认为,简单的外包装拆卸,不能判定为商品不完好。有些消费者需要检查商品的完整性,就要打开外包装,但是前提是不得影响再次销售。

  关于退货产品的二次销售,根据国外的做法,会告知消费者购买的是退货的商品,并且会给予适当的折扣,会设立一个消费基金,以弥补由此带来的损失。但是目前国内还没有这样的做法,有些商家会把退货的商品二次包装后,以全新的名义进行销售,这其实也是侵害了其他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市场价支付赠品价款。于蕾敏也表示,在实际操作中,关于赠品的价格,消费者和经营者往往会产生不同意见,导致分歧,这就需要双方协调解决,并没有一个具体明确的规定。

  东南商报记者毛雷君

编辑: 孙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