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新闻  >  民生·城事
镇海160套人才公寓本月起申购 看看你可以申领补贴吗?
稿源: 镇海发布   2016-12-02 17:48:00报料热线:81850000

  好消息!镇海区160套人才公寓本月起申购!

  谁可以申请?怎么申请?怎么补贴?补贴标准?仔细看!

  镇海区人社局消息,我区2016年人才公寓购置工作已于本月启动。

  2016年人才公寓依然采取货币补贴的方式实施,补贴总套数为160套。2016年12月1日至31日,符合人才公寓货币补贴条件的人员,可向区人社部门申请获得政府给予的定额货币补贴。

  若符合条件人员所享受总数超过160套,人才公寓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具体享受人。

  1、申报对象

  符合《宁波市镇海区人才公寓购置实施办法》第三章第七、八条规定人员,工作年限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

  具体条款内容

  第七条凡在我区注册登记和纳税的区属企业(以下简称“区属企业”,其中区政府性投资公司除外,民办非企业等其他单位须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工作的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享受人才公寓购置政策:

  (一)在本区工作且人事关系在镇海;

  (二)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含技师,下同)及以上职称人员;

  (三)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中级(含技师,下同)职称人员,须在我区区属企业工作满3年(以社保缴纳时间为准,下同);副高(含高级技师,下同)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人员,须在我区区属企业工作满2年。申请人应同我区用人单位续签5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在我区区属企业间流动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

  (四)至申请日止,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28周岁及以上的单身人员;

  (五)年龄50周岁以下,其中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的可放宽到55周岁;

  (六)申请人或配偶在宁波市区范围内(包括镇海、北仑、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下同)无房(含无自有房产、租住公房)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包括原有过)、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的家庭。

  现有(原有过)住房包括:自有私房和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房;承租公房、落实政策私房、集资建房、村民建房、货币分房、拆迁安置(补偿)住房和各类保障性住房;自购住房以及已出售的所有住房。具体家庭住房户的认定、家庭住房建筑面积认定计算按镇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符合以上申请条件,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享受人才公寓购置政策:

  (一)本人或配偶已享受镇海区范围内的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

  (二)本人或配偶在宁波市区范围内已享受宅基地建房政策的;

  (三)所在单位在宁波市区范围内批准建设可以办理住宅权证配套住房的;

  (四)其他经领导小组认定不可以享受的。

  2、货币补贴标准及实施办法

  货币补贴标准:控制标准内货币补助2225元/平方米,所购房屋面积不足控制标准的按实际面积计算(辅房不计入控制面积)。

  货币补贴实施办法:(1)对2016年1月1日至申请截止日已在镇海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包括二手房)的申请人,经申请、公示、审核确定符合人才公寓相关条件的,可申领2016年人才公寓货币补贴,在有效期内未提出申领补贴的,视为放弃,5年内不再享受人才公寓政策。

  (2)对2016年1月1日至申请截止日未在镇海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包括二手房)的申请人,经申请、公示、审核确定符合人才公寓享受条件的,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的《2016年人才公寓货币补贴凭证》(以下简称《货币补贴凭证》),有效期内(截止到2017年6月30日前)在镇海区范围内自主选择购买成套商品住房一套(包括二手房),并凭有关证件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领2016年人才公寓货币补贴。有效期内未提出申领补贴的,《货币补贴凭证》作废,视为放弃,不得再凭此证申领补贴,5年内不再享受人才公寓政策。

  (3)补贴分5年发放,发放额度每年依次为补贴总额的50%、10%、10%、10%、20%。第一年的3月1日至10日和8月1日至10日两个时间段(节假日除外),凭本人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购房合同、与镇海区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到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申领,具体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此后4年,享受者于每年的8月1日至10日(节假日除外),凭本人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购房合同、社保缴纳证明与镇海区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到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申领,经区人才公寓工作办公室审核、公示后发放,逾期不办理视作放弃当年补贴(若期房未交付,相关权证未办妥的,提供购房合同、相关付款发票,不用提供房产证和土地证)。

  (4)符合人才公寓货币补贴的具体享受人,办完购房、按揭贷款等事项后应当至区行政服务中心房管和国土窗口办妥权属登记手续,在有关权证上注明“2016年人才公寓,2021年12月31日前不得上市交易”。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领取补贴。

  (5)购房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后,于2021年12月31日后方可依法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

  3、申报方式及咨询电话

  2016年人才公寓申报时间为2016年12月1日—31日,逾期不再受理。

  凡符合人才公寓货币补贴条件的人才,由本人填写《镇海区2016年人才公寓货币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报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同时需如实提供以下个人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一)相关户籍证明;

  (二)身份证,已婚人员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书;

  (三)学历学位证书(国外学历需提供学历认证后证明材料);

  (四)职称证书;

  (五)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情况(历年社保明细单)等证明材料;

  (六)现任职务证明、有关荣誉证书等其他材料;

  (七)已购房的,需提供购房相关证明材料;

  (八)申请人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及纳税报表等(上述材料复印件需经所在单位初审盖章)。

  申报地址: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慈海南路1230号人力资源市场二楼1号窗口

  联系人:金老师

  联系电话:0574-86275391

  4、温馨提醒

  同时要提醒申请人的是,人才公寓货币补贴政策不可与其他人才住房保障政策重复同享。

  这也就意味着,已购买低收入家庭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人才公寓等保障性住房,或已按政策规定享受区财政引进人才易地安家补助,领军拔尖人才购房安家补助,博士后出站留甬安家补助,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创客人才基础人才购房补贴等相关政策性补助的人才,不再享受人才公寓货币补贴政策。

编辑: 杜寅

镇海160套人才公寓本月起申购 看看你可以申领补贴吗?

稿源: 镇海发布 2016-12-02 17:48:00

  好消息!镇海区160套人才公寓本月起申购!

  谁可以申请?怎么申请?怎么补贴?补贴标准?仔细看!

  镇海区人社局消息,我区2016年人才公寓购置工作已于本月启动。

  2016年人才公寓依然采取货币补贴的方式实施,补贴总套数为160套。2016年12月1日至31日,符合人才公寓货币补贴条件的人员,可向区人社部门申请获得政府给予的定额货币补贴。

  若符合条件人员所享受总数超过160套,人才公寓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具体享受人。

  1、申报对象

  符合《宁波市镇海区人才公寓购置实施办法》第三章第七、八条规定人员,工作年限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

  具体条款内容

  第七条凡在我区注册登记和纳税的区属企业(以下简称“区属企业”,其中区政府性投资公司除外,民办非企业等其他单位须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工作的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享受人才公寓购置政策:

  (一)在本区工作且人事关系在镇海;

  (二)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含技师,下同)及以上职称人员;

  (三)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中级(含技师,下同)职称人员,须在我区区属企业工作满3年(以社保缴纳时间为准,下同);副高(含高级技师,下同)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人员,须在我区区属企业工作满2年。申请人应同我区用人单位续签5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在我区区属企业间流动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

  (四)至申请日止,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28周岁及以上的单身人员;

  (五)年龄50周岁以下,其中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的可放宽到55周岁;

  (六)申请人或配偶在宁波市区范围内(包括镇海、北仑、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下同)无房(含无自有房产、租住公房)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包括原有过)、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的家庭。

  现有(原有过)住房包括:自有私房和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房;承租公房、落实政策私房、集资建房、村民建房、货币分房、拆迁安置(补偿)住房和各类保障性住房;自购住房以及已出售的所有住房。具体家庭住房户的认定、家庭住房建筑面积认定计算按镇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符合以上申请条件,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享受人才公寓购置政策:

  (一)本人或配偶已享受镇海区范围内的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

  (二)本人或配偶在宁波市区范围内已享受宅基地建房政策的;

  (三)所在单位在宁波市区范围内批准建设可以办理住宅权证配套住房的;

  (四)其他经领导小组认定不可以享受的。

  2、货币补贴标准及实施办法

  货币补贴标准:控制标准内货币补助2225元/平方米,所购房屋面积不足控制标准的按实际面积计算(辅房不计入控制面积)。

  货币补贴实施办法:(1)对2016年1月1日至申请截止日已在镇海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包括二手房)的申请人,经申请、公示、审核确定符合人才公寓相关条件的,可申领2016年人才公寓货币补贴,在有效期内未提出申领补贴的,视为放弃,5年内不再享受人才公寓政策。

  (2)对2016年1月1日至申请截止日未在镇海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包括二手房)的申请人,经申请、公示、审核确定符合人才公寓享受条件的,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的《2016年人才公寓货币补贴凭证》(以下简称《货币补贴凭证》),有效期内(截止到2017年6月30日前)在镇海区范围内自主选择购买成套商品住房一套(包括二手房),并凭有关证件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领2016年人才公寓货币补贴。有效期内未提出申领补贴的,《货币补贴凭证》作废,视为放弃,不得再凭此证申领补贴,5年内不再享受人才公寓政策。

  (3)补贴分5年发放,发放额度每年依次为补贴总额的50%、10%、10%、10%、20%。第一年的3月1日至10日和8月1日至10日两个时间段(节假日除外),凭本人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购房合同、与镇海区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到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申领,具体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此后4年,享受者于每年的8月1日至10日(节假日除外),凭本人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购房合同、社保缴纳证明与镇海区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到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申领,经区人才公寓工作办公室审核、公示后发放,逾期不办理视作放弃当年补贴(若期房未交付,相关权证未办妥的,提供购房合同、相关付款发票,不用提供房产证和土地证)。

  (4)符合人才公寓货币补贴的具体享受人,办完购房、按揭贷款等事项后应当至区行政服务中心房管和国土窗口办妥权属登记手续,在有关权证上注明“2016年人才公寓,2021年12月31日前不得上市交易”。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领取补贴。

  (5)购房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后,于2021年12月31日后方可依法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

  3、申报方式及咨询电话

  2016年人才公寓申报时间为2016年12月1日—31日,逾期不再受理。

  凡符合人才公寓货币补贴条件的人才,由本人填写《镇海区2016年人才公寓货币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报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同时需如实提供以下个人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一)相关户籍证明;

  (二)身份证,已婚人员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书;

  (三)学历学位证书(国外学历需提供学历认证后证明材料);

  (四)职称证书;

  (五)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情况(历年社保明细单)等证明材料;

  (六)现任职务证明、有关荣誉证书等其他材料;

  (七)已购房的,需提供购房相关证明材料;

  (八)申请人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及纳税报表等(上述材料复印件需经所在单位初审盖章)。

  申报地址: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慈海南路1230号人力资源市场二楼1号窗口

  联系人:金老师

  联系电话:0574-86275391

  4、温馨提醒

  同时要提醒申请人的是,人才公寓货币补贴政策不可与其他人才住房保障政策重复同享。

  这也就意味着,已购买低收入家庭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人才公寓等保障性住房,或已按政策规定享受区财政引进人才易地安家补助,领军拔尖人才购房安家补助,博士后出站留甬安家补助,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创客人才基础人才购房补贴等相关政策性补助的人才,不再享受人才公寓货币补贴政策。

编辑: 杜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