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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单独”夫妻抢生二孩案在浙江省高院开庭再审
稿源: 澎湃新闻   2017-03-24 21:45:00报料热线:81850000

  3月23日,备受关注的浙江“单独”夫妻抢生二孩案,在浙江省高院开庭再审。

  抢生二孩夫妇陈杨国、徐姗姗的代理律师吴有水告诉记者,卫计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适用法律仍是庭审争议焦点。

  吴有水认为,原来据以认定陈杨国、徐姗姗夫妇抢生二孩违法的计生规定因被修改而不存在了,再援引进行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但卫计部门则认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应该依据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进行征收社会抚养费。

  浙江省高院23日未当庭宣判。

  判决将有风向标意义

  2014年1月13日,陈杨国、徐姗姗夫妇的第二个孩子出生,此时正值国家“单独二孩”政策出台后、地方计生条例修改前的“空档期”。2014年9月8日,台州市路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其征收社会抚养费79020元。

  陈杨国、徐姗姗夫妇不服,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当地计生部门告上法院,但最终败诉。随后,他们申诉到浙江高院。时隔近一年半,浙江高院开庭再审。

  在这一年多里,“单独”夫妻抢生案尚未有定论,全面二孩政策放开,同样的问题也多有发生。吴有水说,浙江高院的判决,对于全面二孩后类似问题的处理,将有风向标意义。

  2017年3月23日,对陈杨国、徐姗姗夫妇的案件庭审从上午9时开始,持续一个小时左右结束。被告台州市路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一位副局长出庭,现场旁听人员有五六十人,其中一部分是卫计部门的人员。

  当日,浙江高院还审理了浙江天台章榮真、李善霞夫妇的案件。

  章榮真、李善霞夫妇的第二个孩子出生于2012年7月。2013年11月12日,“单独两孩”政策出台。2014年1月17日,《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其中将符合二胎生育条件的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章榮真、李善霞夫妇情况与陈杨国、徐姗姗夫妇相似的是,两对夫妇均系在浙江计生条例修改后才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2014年7月11日,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人口计生局仍然对章榮真、李善霞夫妇发出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征收其社会抚养费13万元。

  吴有水说,虽然看起来章、李二人的二孩出生时间更早,未在国家政策出台后、地方条例修改前的“空档期”,但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来看,两案的当事人均是在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后,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因此两案的辩护理由一致。

  “法不溯及既往”还是该案“除外”

  2017年3月23日再审,法院先对上述两案的当事人的生育行为,进行了审查。

  两案的卫计部门都认为,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之前,应该被认为不符合政策生育。

  但吴有水认为,卫计委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要依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被废止的法律、法规不得再援引适用,两案中原告的生育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7日之前,即新法实施之前;被告的行政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7日之后,即原来据以认定原告行为违法的法律依据,因为被修改而不存在了。因此,计生部门在新法实施后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卫计部门则认为,既然当事人的生育行为不符合政策,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应该依据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进行征收社会抚养费。

  记者致电台州市路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不愿意对庭审发表看法,一位办公室人员表示,“法院会公正判决”。

  一直关注该案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说,《立法法》第五章规定“法不溯及既往”,但也有例外。《立法法》中的原文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他提到,人口法修正之后,原来针对独生子女家庭和扶助失独家庭的政策还在进行,并没有因新法的修正而取消,这是对这一“除外”规定很好的贯彻。

原标题:浙江高院再审单独夫妻抢生二孩案:法律条款不在了还能适用吗

编辑: 杜寅

浙江“单独”夫妻抢生二孩案在浙江省高院开庭再审

稿源: 澎湃新闻 2017-03-24 21:45:00

  3月23日,备受关注的浙江“单独”夫妻抢生二孩案,在浙江省高院开庭再审。

  抢生二孩夫妇陈杨国、徐姗姗的代理律师吴有水告诉记者,卫计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适用法律仍是庭审争议焦点。

  吴有水认为,原来据以认定陈杨国、徐姗姗夫妇抢生二孩违法的计生规定因被修改而不存在了,再援引进行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但卫计部门则认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应该依据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进行征收社会抚养费。

  浙江省高院23日未当庭宣判。

  判决将有风向标意义

  2014年1月13日,陈杨国、徐姗姗夫妇的第二个孩子出生,此时正值国家“单独二孩”政策出台后、地方计生条例修改前的“空档期”。2014年9月8日,台州市路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其征收社会抚养费79020元。

  陈杨国、徐姗姗夫妇不服,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当地计生部门告上法院,但最终败诉。随后,他们申诉到浙江高院。时隔近一年半,浙江高院开庭再审。

  在这一年多里,“单独”夫妻抢生案尚未有定论,全面二孩政策放开,同样的问题也多有发生。吴有水说,浙江高院的判决,对于全面二孩后类似问题的处理,将有风向标意义。

  2017年3月23日,对陈杨国、徐姗姗夫妇的案件庭审从上午9时开始,持续一个小时左右结束。被告台州市路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一位副局长出庭,现场旁听人员有五六十人,其中一部分是卫计部门的人员。

  当日,浙江高院还审理了浙江天台章榮真、李善霞夫妇的案件。

  章榮真、李善霞夫妇的第二个孩子出生于2012年7月。2013年11月12日,“单独两孩”政策出台。2014年1月17日,《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其中将符合二胎生育条件的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章榮真、李善霞夫妇情况与陈杨国、徐姗姗夫妇相似的是,两对夫妇均系在浙江计生条例修改后才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2014年7月11日,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人口计生局仍然对章榮真、李善霞夫妇发出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征收其社会抚养费13万元。

  吴有水说,虽然看起来章、李二人的二孩出生时间更早,未在国家政策出台后、地方条例修改前的“空档期”,但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来看,两案的当事人均是在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后,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因此两案的辩护理由一致。

  “法不溯及既往”还是该案“除外”

  2017年3月23日再审,法院先对上述两案的当事人的生育行为,进行了审查。

  两案的卫计部门都认为,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之前,应该被认为不符合政策生育。

  但吴有水认为,卫计委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要依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被废止的法律、法规不得再援引适用,两案中原告的生育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7日之前,即新法实施之前;被告的行政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7日之后,即原来据以认定原告行为违法的法律依据,因为被修改而不存在了。因此,计生部门在新法实施后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卫计部门则认为,既然当事人的生育行为不符合政策,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应该依据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进行征收社会抚养费。

  记者致电台州市路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不愿意对庭审发表看法,一位办公室人员表示,“法院会公正判决”。

  一直关注该案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说,《立法法》第五章规定“法不溯及既往”,但也有例外。《立法法》中的原文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他提到,人口法修正之后,原来针对独生子女家庭和扶助失独家庭的政策还在进行,并没有因新法的修正而取消,这是对这一“除外”规定很好的贯彻。

原标题:浙江高院再审单独夫妻抢生二孩案:法律条款不在了还能适用吗

编辑: 杜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