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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莽撞开车门导致交通事故 交强险该不该赔?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7-05-24 07:27:51报料热线:81850000

  -保险公司:乘客不是交强险保障的对象,不予赔偿-法官:保险公司所依据的行业条款与国务院颁发的有关条例有矛盾,以位阶高者为准,因此须在交强险限额内作出赔偿

  乘客突然开车门,后面的车辆在没有防备的情况下撞了上来,导致交通事故,车辆受损、人员受伤,开门的乘客承担全部责任。这种情况下,不少保险公司都会以乘客不是交强险保障的被保险人为由,拒绝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可这种情况保险公司究竟该不该赔呢?最近,镇海法院判决了一起这样的案子。

  1事件

  乘客莽撞开车门后面有车撞上来

  2015年5月31日晚,严某的妻子驾驶着自家的车外出,严某和3岁的儿子坐在后排座位上。

  在路上,驾驶员临时停车有事离开一下,严某调皮的儿子爬到驾驶室玩去了,严某见状也爬到驾驶室抱住儿子,然后打开车门准备下车。而就在他打开车门的瞬间,后面一辆二轮摩托车避让不及,重重地撞在车门上,造成了汽车和摩托车不同程度损坏,摩托车驾驶员冯某摔倒受伤。后经交警认定,严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造成16万余元损失保险公司拒赔偿

  事故发生后,冯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5天,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住院及车辆维修费用一共花了16万余元。

  冯某及严某夫妇就事故车辆的交强险与保险公司商量赔偿事宜,但是保险公司认为严某不是交强险保障的被保险人而拒绝赔偿。

  无奈,冯某将严某及保险公司告上镇海法院,要求事故造成的损失16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交强险赔付后的不足部分由严某赔偿。

  2庭审

  保险公司辩称:乘客不是交强险保障的对象

  被告保险公司在法庭上称,对事故发生经过以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当事车辆投保交强险也属实,且在保险期间内,但拒绝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交强险对被保险人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而该条款第四条对被保险人进行了界定:投保人和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严某不在被保险人范畴,因此保险公司不会为他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最多在无责任限额内承担不超过12000元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交强险保障的是车辆而不是人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机动车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根据规定,交强险保障的是投保车辆,并未限定投保车辆必须由被保险人使用。

  严某作为车内乘坐人员在使用事故车辆时造成了冯某受伤,对事故发生承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赔付后的不足部分由严某赔偿。故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冯某12万元,严某赔偿4万余元。

  判决后,被告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3释疑

  法官说法:保险公司所依据的行业条款和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

  昨天,记者采访了审理此案的万法官。万法官解释说,审理该案的关键点是,保险公司所依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冲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是保险业内制定的条款,投保人收到的车辆保险合同背面有关于交强险的条款。有的保险公司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将保障对象限制为被保险人。“其实被保险人是什么概念,很难说清楚。当然条款中又对被保险人进行了界定,即投保人和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万法官说,“如果依据这个条款,保险公司拒绝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并没有什么问题。”

  关键在于这个条款和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冲突。“我们还有一个国务院出的、统一管理交强险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这个‘条例’位阶肯定比保险公司‘条款’位阶高。这个条例规定,交强险保障的对象是以车辆为单位的,所以我们认为保险公司以人为单位不合理。”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类似案例中,无论开车门的是驾驶员、投保人还是乘客,无论乘客坐的是私家车还是出租车,只要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都要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宁波晚报记者殷欣欣 通讯员火华

原标题:交强险该不该赔?

编辑: 杜寅

乘客莽撞开车门导致交通事故 交强险该不该赔?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7-05-24 07:27:51

  -保险公司:乘客不是交强险保障的对象,不予赔偿-法官:保险公司所依据的行业条款与国务院颁发的有关条例有矛盾,以位阶高者为准,因此须在交强险限额内作出赔偿

  乘客突然开车门,后面的车辆在没有防备的情况下撞了上来,导致交通事故,车辆受损、人员受伤,开门的乘客承担全部责任。这种情况下,不少保险公司都会以乘客不是交强险保障的被保险人为由,拒绝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可这种情况保险公司究竟该不该赔呢?最近,镇海法院判决了一起这样的案子。

  1事件

  乘客莽撞开车门后面有车撞上来

  2015年5月31日晚,严某的妻子驾驶着自家的车外出,严某和3岁的儿子坐在后排座位上。

  在路上,驾驶员临时停车有事离开一下,严某调皮的儿子爬到驾驶室玩去了,严某见状也爬到驾驶室抱住儿子,然后打开车门准备下车。而就在他打开车门的瞬间,后面一辆二轮摩托车避让不及,重重地撞在车门上,造成了汽车和摩托车不同程度损坏,摩托车驾驶员冯某摔倒受伤。后经交警认定,严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造成16万余元损失保险公司拒赔偿

  事故发生后,冯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5天,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住院及车辆维修费用一共花了16万余元。

  冯某及严某夫妇就事故车辆的交强险与保险公司商量赔偿事宜,但是保险公司认为严某不是交强险保障的被保险人而拒绝赔偿。

  无奈,冯某将严某及保险公司告上镇海法院,要求事故造成的损失16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交强险赔付后的不足部分由严某赔偿。

  2庭审

  保险公司辩称:乘客不是交强险保障的对象

  被告保险公司在法庭上称,对事故发生经过以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当事车辆投保交强险也属实,且在保险期间内,但拒绝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交强险对被保险人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而该条款第四条对被保险人进行了界定:投保人和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严某不在被保险人范畴,因此保险公司不会为他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最多在无责任限额内承担不超过12000元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交强险保障的是车辆而不是人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机动车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根据规定,交强险保障的是投保车辆,并未限定投保车辆必须由被保险人使用。

  严某作为车内乘坐人员在使用事故车辆时造成了冯某受伤,对事故发生承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赔付后的不足部分由严某赔偿。故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冯某12万元,严某赔偿4万余元。

  判决后,被告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3释疑

  法官说法:保险公司所依据的行业条款和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

  昨天,记者采访了审理此案的万法官。万法官解释说,审理该案的关键点是,保险公司所依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冲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是保险业内制定的条款,投保人收到的车辆保险合同背面有关于交强险的条款。有的保险公司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将保障对象限制为被保险人。“其实被保险人是什么概念,很难说清楚。当然条款中又对被保险人进行了界定,即投保人和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万法官说,“如果依据这个条款,保险公司拒绝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并没有什么问题。”

  关键在于这个条款和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冲突。“我们还有一个国务院出的、统一管理交强险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这个‘条例’位阶肯定比保险公司‘条款’位阶高。这个条例规定,交强险保障的对象是以车辆为单位的,所以我们认为保险公司以人为单位不合理。”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类似案例中,无论开车门的是驾驶员、投保人还是乘客,无论乘客坐的是私家车还是出租车,只要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都要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宁波晚报记者殷欣欣 通讯员火华

原标题:交强险该不该赔?

编辑: 杜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