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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于欢案部分“辱母”情节与事实不符
稿源: 中国新闻网   2017-06-23 14:26:00报料热线:81850000

  中新网6月23日电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6月23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公开宣判,于欢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辱母”情节具体情况,山东高院负责人回应称,网传“杜志浩等十余人在长达一小时时间里用裸露下体等手段凌辱苏银霞”“杜志浩等脱鞋塞进苏银霞嘴里、将烟灰弹在苏银霞胸口”等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

  宣判现场。图片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山东高院负责人介绍,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案发当日21时53分,杜志浩进入接待室后,用污秽语言辱骂苏银霞,往苏银霞胸前衣服上弹烟头,将裤子褪至大腿处裸露下体朝坐在沙发上的苏银霞等人左右转动身体。在双方人员马金栋、李忠劝阻下,杜志浩穿好裤子,后又脱下于欢的鞋拿到苏银霞的鼻子处,被苏银霞打掉。其中脱裤子裸露下体的“辱母”情节虽然性质恶劣,但随即被双方人员共同制止,上述所有不法侵害行为在当晚22时17分民警进入接待室前也均已停止。

  山东高院负责人提到,由于杜志浩当晚大量饮酒,血液酒精含量达148毫克/100毫升,实际上处于醉酒状态,其对苏银霞的侮辱行为属借酒撒疯、酒后失德。网传“杜志浩等十余人在长达一小时时间里用裸露下体等手段凌辱苏银霞”“杜志浩等脱鞋塞进苏银霞嘴里、将烟灰弹在苏银霞胸口”等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于欢、苏银霞均未证实听到或者看到“讨债人员在源大公司播放黄色录像”。

原标题:山东高院:于欢案部分“辱母”情节与事实不符

编辑: 陈捷

山东高院:于欢案部分“辱母”情节与事实不符

稿源: 中国新闻网 2017-06-23 14:26:00

  中新网6月23日电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6月23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公开宣判,于欢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辱母”情节具体情况,山东高院负责人回应称,网传“杜志浩等十余人在长达一小时时间里用裸露下体等手段凌辱苏银霞”“杜志浩等脱鞋塞进苏银霞嘴里、将烟灰弹在苏银霞胸口”等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

  宣判现场。图片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山东高院负责人介绍,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案发当日21时53分,杜志浩进入接待室后,用污秽语言辱骂苏银霞,往苏银霞胸前衣服上弹烟头,将裤子褪至大腿处裸露下体朝坐在沙发上的苏银霞等人左右转动身体。在双方人员马金栋、李忠劝阻下,杜志浩穿好裤子,后又脱下于欢的鞋拿到苏银霞的鼻子处,被苏银霞打掉。其中脱裤子裸露下体的“辱母”情节虽然性质恶劣,但随即被双方人员共同制止,上述所有不法侵害行为在当晚22时17分民警进入接待室前也均已停止。

  山东高院负责人提到,由于杜志浩当晚大量饮酒,血液酒精含量达148毫克/100毫升,实际上处于醉酒状态,其对苏银霞的侮辱行为属借酒撒疯、酒后失德。网传“杜志浩等十余人在长达一小时时间里用裸露下体等手段凌辱苏银霞”“杜志浩等脱鞋塞进苏银霞嘴里、将烟灰弹在苏银霞胸口”等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于欢、苏银霞均未证实听到或者看到“讨债人员在源大公司播放黄色录像”。

原标题:山东高院:于欢案部分“辱母”情节与事实不符

编辑: 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