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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男子被判在朋友圈连续道歉5天!快看看你朋友圈有没有
稿源: 钱江晚报   2017-06-28 18:30:00报料热线:81850000

  微信朋友圈是个万花筒,在有些人看来,在这个熟悉的人组成的圈子里,可以无事不议、无话不谈,在里面吐吐槽、发发牢骚也再正常不过。

  然而,朋友圈并不是单纯的朋友圈了,里面有领导、同事、客户……随便发表一段心情,也是要左思右想,怕别人乱联想!一不小心就成了仇人!

  前阵子,四川一名女子赵某将她和朋友张女士吵架的截图晒到朋友圈,其中不乏侮辱性语言,配文称“就喜欢看你生气的样子”。

  事情越演越烈,张女士的家人和丈夫都知道了这事,还弄得夫妻感情都出现了问题,

  最后张女士将赵某起诉到法院,法院最终判决赵某在朋友圈向张女士道歉3天,并赔偿5000元。

  任何事情都有边界,如果在朋友圈里信口雌黄、大放厥词,甚至指名道姓、辱骂他人以泄私愤,可能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情1

  近日,杭州上城法院就判决了一起涉及朋友圈的名誉侵权案子。

  刘某是B公司的发起人、法定代表人。2014年11月6日,某知名电力系统A公司对B公司进行增资,成为了B公司的大股东。

  但是后来,在B公司的运营过程中,刘某与A公司产生了纠纷。

  2015年7月19日,B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刘某辞去总经理职务。2016年4月27日,B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

  B公司解散前后,刘某多次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A公司自投资B公司之日起,就开始了整垮B公司的计划”,以及包含“黑心企业”、“强盗公司”、“黑心狠毒,诓骗、抢劫、掠夺”等侮辱性字眼的言论辱骂A公司及相关人员,并声称将撰写一篇纪实文学,揭露A公司的种种恶行,并将引子、框架及相关人物(实名)介绍在朋友圈中发布。

  之后,刘某被A公司起诉名誉侵权。

  抗辩

  法庭上,刘某抗辩说,他在微信所发内容都是客观事实,且有相关文字图片为证。

  另外,他发在朋友圈的内容,只有微信好友可见,朋友圈的传播范围小,影响力低,而且不久之后就设置为隐私照片,并没有给A公司造成实际负面影响。

  判决

  法庭调查当天刘某的微信朋友圈有三百余人。

  法院认为,虽然在朋友圈中发布的内容,仅微信好友可见,但好友可以通过分享、转发、口耳相传的方式,迅速扩大影响范围。目前,职业社交已经开始成为微信社交的重要一环。

  “刘某毕业于电气自动化专业,他的圈中好友一般也多为从事这个行业的人员,而A公司又是在某省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上市公司,刘某发布的信息A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部分高管已经知晓,且传播范围可能涉及A公司潜在的客户群、合作伙伴或系统行业知晓该公司的群体,也必然会影响到A公司的商业信誉和行业对公司的社会评价。”

  侮辱、诽谤、宣扬他人隐私是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三种典型方式。一般认为,侮辱不涉及事实问题。即使发布的言论中有一定的事实基础,但只要有恶意贬损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即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中的侮辱行为。

  这个案子中,刘某在朋友圈中多次使用诸如“抢夺”、“诓骗”、“强盗公司”等侮辱性字眼来形容A公司,已经构成了侵害他人名誉权中的侮辱行为。

  鉴于刘某已经将朋友圈发布的上述内容设置为隐私照片,已经事实上停止了对A公司的侵权行为。

  近日,杭州上城法院作出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微信朋友圈中,连续五日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A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宣判后,双方都未提起上诉。

原标题:杭州男子朋友圈“吐槽”被判连续道歉5天!网友:赶紧设置三天可见

编辑: 杨丹

浙江男子被判在朋友圈连续道歉5天!快看看你朋友圈有没有

稿源: 钱江晚报 2017-06-28 18:30:00

  微信朋友圈是个万花筒,在有些人看来,在这个熟悉的人组成的圈子里,可以无事不议、无话不谈,在里面吐吐槽、发发牢骚也再正常不过。

  然而,朋友圈并不是单纯的朋友圈了,里面有领导、同事、客户……随便发表一段心情,也是要左思右想,怕别人乱联想!一不小心就成了仇人!

  前阵子,四川一名女子赵某将她和朋友张女士吵架的截图晒到朋友圈,其中不乏侮辱性语言,配文称“就喜欢看你生气的样子”。

  事情越演越烈,张女士的家人和丈夫都知道了这事,还弄得夫妻感情都出现了问题,

  最后张女士将赵某起诉到法院,法院最终判决赵某在朋友圈向张女士道歉3天,并赔偿5000元。

  任何事情都有边界,如果在朋友圈里信口雌黄、大放厥词,甚至指名道姓、辱骂他人以泄私愤,可能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情1

  近日,杭州上城法院就判决了一起涉及朋友圈的名誉侵权案子。

  刘某是B公司的发起人、法定代表人。2014年11月6日,某知名电力系统A公司对B公司进行增资,成为了B公司的大股东。

  但是后来,在B公司的运营过程中,刘某与A公司产生了纠纷。

  2015年7月19日,B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刘某辞去总经理职务。2016年4月27日,B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

  B公司解散前后,刘某多次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A公司自投资B公司之日起,就开始了整垮B公司的计划”,以及包含“黑心企业”、“强盗公司”、“黑心狠毒,诓骗、抢劫、掠夺”等侮辱性字眼的言论辱骂A公司及相关人员,并声称将撰写一篇纪实文学,揭露A公司的种种恶行,并将引子、框架及相关人物(实名)介绍在朋友圈中发布。

  之后,刘某被A公司起诉名誉侵权。

  抗辩

  法庭上,刘某抗辩说,他在微信所发内容都是客观事实,且有相关文字图片为证。

  另外,他发在朋友圈的内容,只有微信好友可见,朋友圈的传播范围小,影响力低,而且不久之后就设置为隐私照片,并没有给A公司造成实际负面影响。

  判决

  法庭调查当天刘某的微信朋友圈有三百余人。

  法院认为,虽然在朋友圈中发布的内容,仅微信好友可见,但好友可以通过分享、转发、口耳相传的方式,迅速扩大影响范围。目前,职业社交已经开始成为微信社交的重要一环。

  “刘某毕业于电气自动化专业,他的圈中好友一般也多为从事这个行业的人员,而A公司又是在某省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上市公司,刘某发布的信息A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部分高管已经知晓,且传播范围可能涉及A公司潜在的客户群、合作伙伴或系统行业知晓该公司的群体,也必然会影响到A公司的商业信誉和行业对公司的社会评价。”

  侮辱、诽谤、宣扬他人隐私是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三种典型方式。一般认为,侮辱不涉及事实问题。即使发布的言论中有一定的事实基础,但只要有恶意贬损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即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中的侮辱行为。

  这个案子中,刘某在朋友圈中多次使用诸如“抢夺”、“诓骗”、“强盗公司”等侮辱性字眼来形容A公司,已经构成了侵害他人名誉权中的侮辱行为。

  鉴于刘某已经将朋友圈发布的上述内容设置为隐私照片,已经事实上停止了对A公司的侵权行为。

  近日,杭州上城法院作出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微信朋友圈中,连续五日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A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宣判后,双方都未提起上诉。

原标题:杭州男子朋友圈“吐槽”被判连续道歉5天!网友:赶紧设置三天可见

编辑: 杨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