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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养出事算工伤吗?浙江工伤保险新政里找答案
稿源: 浙江在线   2017-12-27 14:29:00 报料热线:81850000

  浙江在线12月27日讯(浙江在线见习记者叶锡挺)《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今天上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新条例。

  1968万职工参保“统一标准”迫在眉睫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工伤职工切身利益。截至2017年11月,全省近108万家用人单位、超过1968万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累计240万名工伤职工或者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

  影响大、涉及利益面大,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授权,近年来我省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规范,由于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不高,各地执行不一。

  今年9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新条例的各项内容,是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我省工伤保险工作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它与《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共同构成了我省工伤保险法律体系的基本架构。新条例作为我省地方性法规,未来全省开展各项工伤保险工作要基本遵循,新条例的每一条每一款,都是今后开展工伤保险具体工作必不可少的依据。

  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扩大 实习生也有望参保

  记者了解到,新条例共7章40条,对制度适用范围、工伤预防、基金管理、工伤认定和鉴定、待遇支付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新条例第2条,参保范围从国条例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扩大了到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使工伤保险制度覆盖包括公务员在内的所有职工。经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市、县可以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

  新条例对工伤预防专设一章,明确了政府部门的工伤预防工作重点、用人单位的工伤预防主体责任,明确工伤保险预防费的支出和管理,加强源头治理,力争进一步减少职工伤亡、降低工伤发生率,推进我省工伤预防工作再上新台阶。

  新条例第18条,对突发疾病、生活生理需要、参加学习文体活动、参加疗休养等四种情形,视为国条例规定的“工作原因”,所受的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比如参加疗休养期间出事情,算不算工伤?以前,各地执行标准不一。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新条例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比如,规定职工在工作实践和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或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视为工作原因,可按工伤处理。

  明确多项工伤保险 待遇标准恢复“单赔”

  待遇政策是这次我省工伤保险立法工作的重点。新条例采用了对国条例补充完善的体例,篇幅不长,一共只有40条。但是,待遇这章写了15条,占了大头。

  新条例延续了现行待遇政策规定,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明确了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标准以及工伤津贴和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的衔接办法。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提前退休、未参保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长期保障办法,在新条例中也得以体现。根据规定,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省条例第36条规定,因用人单位破产等原因无法按月支付待遇的,可按规定缴纳一次性工伤保险费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工伤保险补偿和民事侵权赔偿竞合的问题,也就是通常说的“单赔”和“双赔”的问题,是国条例颁布施行以来基层反映最强烈,迫切需要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的问题。自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到2009年7月,我省一直执行国家国家人社部门规定的“单赔”补差政策。2009年7月31日我省下文明确,扣除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五项费用后双重享受,开始执行有限度的“双赔”政策。

  在这次立法过程中,省人大考虑到“双赔”过度加重雇主责任、不符合禁止得利原则,结合国际惯例,采纳并主导了“单赔”意见。工伤职工可以要求第三人赔偿,也可以直接要求支付工伤待遇;二是明确总额补差和就高原则;三是明确追偿权;四是明确遵循上位法原则,即法律、行政法规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赔偿作出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此外,新条例第19条第20条还明确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对不再受理复查鉴定申请的三种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已经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职工不能再提起劳动能力鉴定,从源头上减少此类工伤纠纷案件的发生。

原标题:疗养出事算工伤吗?实习生能参保吗?浙江工伤保险新政里找答案

编辑: 郭静纠错:171964650@qq.com

疗养出事算工伤吗?浙江工伤保险新政里找答案

稿源: 浙江在线 2017-12-27 14:29:00

  浙江在线12月27日讯(浙江在线见习记者叶锡挺)《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今天上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新条例。

  1968万职工参保“统一标准”迫在眉睫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工伤职工切身利益。截至2017年11月,全省近108万家用人单位、超过1968万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累计240万名工伤职工或者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

  影响大、涉及利益面大,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授权,近年来我省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规范,由于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不高,各地执行不一。

  今年9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新条例的各项内容,是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我省工伤保险工作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它与《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共同构成了我省工伤保险法律体系的基本架构。新条例作为我省地方性法规,未来全省开展各项工伤保险工作要基本遵循,新条例的每一条每一款,都是今后开展工伤保险具体工作必不可少的依据。

  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扩大 实习生也有望参保

  记者了解到,新条例共7章40条,对制度适用范围、工伤预防、基金管理、工伤认定和鉴定、待遇支付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新条例第2条,参保范围从国条例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扩大了到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使工伤保险制度覆盖包括公务员在内的所有职工。经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市、县可以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

  新条例对工伤预防专设一章,明确了政府部门的工伤预防工作重点、用人单位的工伤预防主体责任,明确工伤保险预防费的支出和管理,加强源头治理,力争进一步减少职工伤亡、降低工伤发生率,推进我省工伤预防工作再上新台阶。

  新条例第18条,对突发疾病、生活生理需要、参加学习文体活动、参加疗休养等四种情形,视为国条例规定的“工作原因”,所受的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比如参加疗休养期间出事情,算不算工伤?以前,各地执行标准不一。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新条例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比如,规定职工在工作实践和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或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视为工作原因,可按工伤处理。

  明确多项工伤保险 待遇标准恢复“单赔”

  待遇政策是这次我省工伤保险立法工作的重点。新条例采用了对国条例补充完善的体例,篇幅不长,一共只有40条。但是,待遇这章写了15条,占了大头。

  新条例延续了现行待遇政策规定,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明确了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标准以及工伤津贴和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的衔接办法。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提前退休、未参保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长期保障办法,在新条例中也得以体现。根据规定,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省条例第36条规定,因用人单位破产等原因无法按月支付待遇的,可按规定缴纳一次性工伤保险费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工伤保险补偿和民事侵权赔偿竞合的问题,也就是通常说的“单赔”和“双赔”的问题,是国条例颁布施行以来基层反映最强烈,迫切需要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的问题。自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到2009年7月,我省一直执行国家国家人社部门规定的“单赔”补差政策。2009年7月31日我省下文明确,扣除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五项费用后双重享受,开始执行有限度的“双赔”政策。

  在这次立法过程中,省人大考虑到“双赔”过度加重雇主责任、不符合禁止得利原则,结合国际惯例,采纳并主导了“单赔”意见。工伤职工可以要求第三人赔偿,也可以直接要求支付工伤待遇;二是明确总额补差和就高原则;三是明确追偿权;四是明确遵循上位法原则,即法律、行政法规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赔偿作出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此外,新条例第19条第20条还明确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对不再受理复查鉴定申请的三种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已经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职工不能再提起劳动能力鉴定,从源头上减少此类工伤纠纷案件的发生。

原标题:疗养出事算工伤吗?实习生能参保吗?浙江工伤保险新政里找答案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