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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 浙江要严控施工产生的扬尘、噪声等污染
稿源: 浙江发布   2018-02-07 21:14:00 报料热线:81850000

  近日,浙江省政府令第364号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新修改的《办法》增加了特色小镇等内容,对部分内容进行了删减或修改,随小编一起来了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工作协调、考核等机制。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应依法予以补偿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相关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或者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改善、修复因建设活动受到损害的环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环境权益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省级特色小镇等特定区域及时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省级特色小镇、省级以上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等特定区域,应当科学编制开发利用规划,及时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定项目准入环境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负面清单,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具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效能。

  不得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

  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依法委托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

  建立环境影响评价信用记录制度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影响评价信用记录制度,定期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的服务质量和诚信情况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除依法应当予以保密的外,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形成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下列两种方式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并征求意见,公示并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1、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建设单位网站发布;

  2、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信息公告栏(显示屏)发布,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获取的场所发布。

  鼓励建设单位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同步公示并征求意见。

  评价信息包括五大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2、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主要环境敏感目标分布情况;

  3、主要环境影响预测情况;

  4、拟采取的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及预期效果;

  5、环境影响评价初步结论。

  征求意见的内容主要包括对象、范围、期限和公众意见反馈途径等。

  有这些情形的暂停审批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相关建设项目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1、未完成上一年度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或者未完成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标的;

  2、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国家和省确定的水环境质量目标、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土壤环境质量目标的;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实施区域限批的其他情形。

  施工过程中控制扬尘、噪声等污染

  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扬尘、噪声、振动、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防止或者减轻施工对水源、植被、景观等自然环境的破坏,改善、恢复施工场地周围的环境。

  法律责任

  撤销行政许可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和条件批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由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撤销行政许可的规定执行。

  依法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撤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建设项目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得予以批准。

  恢复受到破坏的环境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决定停止建设、生产、使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关闭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改善、恢复因建设活动而受到破坏的环境。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违反法定条件、权限和程序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二)为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的;

  (三)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四)对建设项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长期失察,或者对有关违法行为放任、纵容和包庇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指使、强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二)违法干预、限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原标题:

编辑: 陈捷纠错:171964650@qq.com

3月1日起 浙江要严控施工产生的扬尘、噪声等污染

稿源: 浙江发布 2018-02-07 21:14:00

  近日,浙江省政府令第364号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新修改的《办法》增加了特色小镇等内容,对部分内容进行了删减或修改,随小编一起来了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工作协调、考核等机制。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应依法予以补偿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相关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或者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改善、修复因建设活动受到损害的环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环境权益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省级特色小镇等特定区域及时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省级特色小镇、省级以上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等特定区域,应当科学编制开发利用规划,及时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定项目准入环境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负面清单,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具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效能。

  不得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

  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依法委托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

  建立环境影响评价信用记录制度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影响评价信用记录制度,定期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的服务质量和诚信情况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除依法应当予以保密的外,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形成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下列两种方式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并征求意见,公示并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1、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建设单位网站发布;

  2、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信息公告栏(显示屏)发布,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获取的场所发布。

  鼓励建设单位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同步公示并征求意见。

  评价信息包括五大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2、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主要环境敏感目标分布情况;

  3、主要环境影响预测情况;

  4、拟采取的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及预期效果;

  5、环境影响评价初步结论。

  征求意见的内容主要包括对象、范围、期限和公众意见反馈途径等。

  有这些情形的暂停审批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相关建设项目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1、未完成上一年度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或者未完成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标的;

  2、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国家和省确定的水环境质量目标、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土壤环境质量目标的;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实施区域限批的其他情形。

  施工过程中控制扬尘、噪声等污染

  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扬尘、噪声、振动、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防止或者减轻施工对水源、植被、景观等自然环境的破坏,改善、恢复施工场地周围的环境。

  法律责任

  撤销行政许可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和条件批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由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撤销行政许可的规定执行。

  依法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撤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建设项目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得予以批准。

  恢复受到破坏的环境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决定停止建设、生产、使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关闭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改善、恢复因建设活动而受到破坏的环境。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违反法定条件、权限和程序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二)为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的;

  (三)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四)对建设项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长期失察,或者对有关违法行为放任、纵容和包庇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指使、强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二)违法干预、限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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