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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各级规划要求 浙江人以后这样养老
稿源: 浙江发布   2018-05-31 22:19:00 报料热线:81850000

  近日,省建设厅、省民政厅联合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围绕全面建成“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目标,科学指导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

  近年来,浙江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养老服务各项举措,养老服务业整体发展水平已经走在全国前列。

  《导则》的制定出台,正是为了应对浙江人口老龄化趋势,规范全省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内容和技术深度,为老年人提供安全、方便、舒适、卫生的生活环境。

  《导则》明确,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保持一致。

  到2020年,全省96%的老年人在社会化服务协助下居家可接受养老服务,按老年人口4%的比例配置养老机构床位,不少于3%的老年人享有养老服务补贴。

  全省城乡社区形成步行20分钟左右的居家养老服务圈,各类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

  每千名老年人拥有社会养老床位达到50张,市(县)人均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用地面积达到0.25平方米以上。

  下面,小编将对《导则》内容做一些梳理和解读。

  在我国,将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称为老年人。根据需照料的程度,老年人可分为自理老人、介助老人和介护老人。其中,

  自理老人,是指日常生活行为基本可以独立进行,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介助老人,是指日常生活行为需依赖他人和扶助设施帮助的老年人,主要指半失能老年人。

  介护老人,是指日常生活行为需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主要指失智和失能老年人。

  《导则》指出,设区城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一般分为市域和中心城区两个层次,县(市)和相对独立的区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要与上位城市的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相衔接。

  重点要突出各类公办和民办非企业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建标准和空间布局,对于规划新建(独立占地)的养老机构应制定图则,明确用地边界。

  养老服务设施有哪些

  根据服务对象、形式与功能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可分为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养老配套服务设施三大类。

  其中,养老机构是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按照老年人的护理需求与健康状况,养老机构分为护理型、助养型、居养型三类。

  护理型养老机构以介护为主,护理床位达到60%以上,主要收住需长期照护的失能、失智和日常需要大量照料服务的半失能老人。

  助养型养老机构以介助为主,护理床位达到20%以上,主要收住自理老人和日常需要介助护理服务的老年人。

  居养型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家居式为主,允许配置部分家庭厨房,主要收住自理和日常需要介助护理服务的老年人。

  政府应主要负责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托老所等,是以社区为依托,通过上门、日托等形式,为居家老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娱乐、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设施和场所。

  浙江要整合现有各类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通过改造升级转型为街道(乡镇)或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养老配套服务设施包括:医疗卫生设施、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学校(包括老年电大及教学点)、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等。

  养老服务设施分级配置

  《导则》指出,养老服务设施应分级配置。其中,设区市养老服务设施按照市级、县(市、区)级、街道(乡镇)级、社区(村)级等四级进行配置。

  县(市)级或相对独立的区养老服务设施按照县(市、区)级、街道(乡镇)级、社区(村)级等三级进行配置。

  养老机构的配建要求

  每个县、市、区原则上至少设置1所老年养护院或者护理型的养老院;设区市级新建或改造的老年养护院或者护理型养老院一般要求500床以上,区县级一般要求300床以上。

  各镇(乡)街道可根据需求设置老年养护院。

  原则上各镇(乡)街道应至少设置1所养老院;村(社区)可根据需求设置;新建或改造的养老院一般要求100床以上;养老床位需求较少的乡镇可与周边乡镇合并设置。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新建或改造的养老机构应根据老年人的生活习惯多设单人间、少设双人间,尽量减少相关干扰。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建要求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应列入城镇基层公共配套服务用房。

  新建住宅项目地块必须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其中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应低于该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

  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分街道(乡镇)和社区(村)两级设置。

  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500平方米,具有日间照料与全托服务功能,为辖区范围内的老年人就近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200平方米,具有日间照料功能,形成步行20分钟左右的城乡居家养老服务圈。

  现有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可改造升级为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此项工作被列入2018年浙江省10件民生实事,即建成300个兼具日间照料与全托服务功能的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养老配套服务设施配建要求

  老年大学(学校)、老年电大教学点配建要求:

  设区城市和各县(市、区)应设立老年大学,各街道(乡镇)可设置老年大学分校或老年学校。

  在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养老机构内应设立老年电大教学点,并与省、市老年电大联网。

  老年活动中心配建要求:

  设区城市老年活动中心按设区市级、县(市、区)级、街道(乡镇)级三级设置;县(市、区)按县(市、区)级、街道(乡镇)级两级设置。

  社区(村)级老年活动功能应纳入到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内。

  《导则》指出,各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采取控制方式,其中:

  市、县(市、区)级养老机构:采取强制性的实位控制方式,确定养老机构用地的位置、边界、建设规模和设施要求;应重点落实养老机构的配建标准和服务半径以及是否满足相关设施的规范要求等内容。

  街道(镇)级养老服务设施:采取强制性的实位或图标控制方式,明确设施功能、要求、位置和建设规模,独立占地的养老机构应采用实位控制。

  社区(村)级养老服务设施:采取强制性与指导性相结合的指标及图标控制方式,提出建筑规模、床位数等相应指标控制要求,在满足服务半径及相关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项目建设情况深化确定具体方案。

原标题:

编辑: 陈捷纠错:171964650@qq.com

明确各级规划要求 浙江人以后这样养老

稿源: 浙江发布 2018-05-31 22:19:00

  近日,省建设厅、省民政厅联合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围绕全面建成“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目标,科学指导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

  近年来,浙江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养老服务各项举措,养老服务业整体发展水平已经走在全国前列。

  《导则》的制定出台,正是为了应对浙江人口老龄化趋势,规范全省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内容和技术深度,为老年人提供安全、方便、舒适、卫生的生活环境。

  《导则》明确,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保持一致。

  到2020年,全省96%的老年人在社会化服务协助下居家可接受养老服务,按老年人口4%的比例配置养老机构床位,不少于3%的老年人享有养老服务补贴。

  全省城乡社区形成步行20分钟左右的居家养老服务圈,各类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

  每千名老年人拥有社会养老床位达到50张,市(县)人均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用地面积达到0.25平方米以上。

  下面,小编将对《导则》内容做一些梳理和解读。

  在我国,将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称为老年人。根据需照料的程度,老年人可分为自理老人、介助老人和介护老人。其中,

  自理老人,是指日常生活行为基本可以独立进行,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介助老人,是指日常生活行为需依赖他人和扶助设施帮助的老年人,主要指半失能老年人。

  介护老人,是指日常生活行为需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主要指失智和失能老年人。

  《导则》指出,设区城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一般分为市域和中心城区两个层次,县(市)和相对独立的区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要与上位城市的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相衔接。

  重点要突出各类公办和民办非企业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建标准和空间布局,对于规划新建(独立占地)的养老机构应制定图则,明确用地边界。

  养老服务设施有哪些

  根据服务对象、形式与功能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可分为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养老配套服务设施三大类。

  其中,养老机构是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按照老年人的护理需求与健康状况,养老机构分为护理型、助养型、居养型三类。

  护理型养老机构以介护为主,护理床位达到60%以上,主要收住需长期照护的失能、失智和日常需要大量照料服务的半失能老人。

  助养型养老机构以介助为主,护理床位达到20%以上,主要收住自理老人和日常需要介助护理服务的老年人。

  居养型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家居式为主,允许配置部分家庭厨房,主要收住自理和日常需要介助护理服务的老年人。

  政府应主要负责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托老所等,是以社区为依托,通过上门、日托等形式,为居家老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娱乐、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设施和场所。

  浙江要整合现有各类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通过改造升级转型为街道(乡镇)或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养老配套服务设施包括:医疗卫生设施、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学校(包括老年电大及教学点)、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等。

  养老服务设施分级配置

  《导则》指出,养老服务设施应分级配置。其中,设区市养老服务设施按照市级、县(市、区)级、街道(乡镇)级、社区(村)级等四级进行配置。

  县(市)级或相对独立的区养老服务设施按照县(市、区)级、街道(乡镇)级、社区(村)级等三级进行配置。

  养老机构的配建要求

  每个县、市、区原则上至少设置1所老年养护院或者护理型的养老院;设区市级新建或改造的老年养护院或者护理型养老院一般要求500床以上,区县级一般要求300床以上。

  各镇(乡)街道可根据需求设置老年养护院。

  原则上各镇(乡)街道应至少设置1所养老院;村(社区)可根据需求设置;新建或改造的养老院一般要求100床以上;养老床位需求较少的乡镇可与周边乡镇合并设置。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新建或改造的养老机构应根据老年人的生活习惯多设单人间、少设双人间,尽量减少相关干扰。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建要求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应列入城镇基层公共配套服务用房。

  新建住宅项目地块必须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其中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应低于该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

  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分街道(乡镇)和社区(村)两级设置。

  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500平方米,具有日间照料与全托服务功能,为辖区范围内的老年人就近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200平方米,具有日间照料功能,形成步行20分钟左右的城乡居家养老服务圈。

  现有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可改造升级为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此项工作被列入2018年浙江省10件民生实事,即建成300个兼具日间照料与全托服务功能的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养老配套服务设施配建要求

  老年大学(学校)、老年电大教学点配建要求:

  设区城市和各县(市、区)应设立老年大学,各街道(乡镇)可设置老年大学分校或老年学校。

  在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养老机构内应设立老年电大教学点,并与省、市老年电大联网。

  老年活动中心配建要求:

  设区城市老年活动中心按设区市级、县(市、区)级、街道(乡镇)级三级设置;县(市、区)按县(市、区)级、街道(乡镇)级两级设置。

  社区(村)级老年活动功能应纳入到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内。

  《导则》指出,各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采取控制方式,其中:

  市、县(市、区)级养老机构:采取强制性的实位控制方式,确定养老机构用地的位置、边界、建设规模和设施要求;应重点落实养老机构的配建标准和服务半径以及是否满足相关设施的规范要求等内容。

  街道(镇)级养老服务设施:采取强制性的实位或图标控制方式,明确设施功能、要求、位置和建设规模,独立占地的养老机构应采用实位控制。

  社区(村)级养老服务设施:采取强制性与指导性相结合的指标及图标控制方式,提出建筑规模、床位数等相应指标控制要求,在满足服务半径及相关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项目建设情况深化确定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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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