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意见》(甬政发[2018] 号),构建租购并举住房制度,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思路及目标。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满足市民住房需求为出发点,以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为方向,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2020年年底前基本形成主体多元、供应充分、规则明晰、保障健全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2018-2020年全市力争培育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不少于10家,每年新增租赁住房不少于1万套(间)。
二、培育市场供应主体
(二)扶持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加大企业培育力度,鼓励民营住房租赁企业发展,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企业、物业
服务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经营方式,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鼓励发展利用信息化、互联网技术提供住房租赁服务以及租赁信息服务的企业。鼓励住房租赁企业通过收储、转租、改建等方式,开展代理经租业务。积极引进国内知名住房租赁服务企业,提升我市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水平。(责任部门:市住建委)
(三)支持国有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设立专门的住房租赁公司或与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业务。市级层面和各区县(市)可以确定1-2家国有企业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试点。(责任部门:市国资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四)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供规范的住房租赁居间服务。加强中介人员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促进中介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责任部门:市住建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鼓励规范个人出租住房。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行为。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住房。(责任部门:市住建委、市公安局)
三、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六)合理安排租赁住房建设。各地可结合住房供需状况,合理安排用地建设租赁住房。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可将配建一定比例的租赁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条件,或在地价超过最高限价、溢价率达到一定比例时,以竞配租赁住房的方式确定竞得人。研究和探索在权属不变、符合土地和城市规划条件下,非房地产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和村级留用地用作租赁住房用地的办法。(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鼓励产业园区通过自主投资或引入投资机构,集中统一建设租赁住房,出租给园区企业,解决企业员工居住问题。(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七)允许闲置商办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在保证使用安全、消防安全、配套完善前提下,允许闲置商业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公寓,产权性质、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不得改变主体结构、分割转让和以租代售。要设置准入门槛,原则上改建主体应为经依法登记备案的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同时改建项目应由区县(市)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评估。要强化监督管理,明确改建审批流程,建立快速审批通道,改建后按照变更许可后的审批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及消防验收,可以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或出租登记,水电气可以执行民用价格。改建审批及管理办法由市规划局、市住建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责任部门: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
(八)盘活闲置住房用于出租。拆迁安置房等多余房源可用于出租。(责任部门: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后暂时多余的房源,可暂按市场价向社会出租。(责任部门:市住建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支持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通过与住房产权人签订长期委托合同收集社会闲置房源,统一管理、经营出租房屋。(责任部门:市住建委)开展城中村改造发展住房租赁试点,引入第三方机构,实行政企合作,由政府实施公共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企业进行室内装修改造和统租运营,实行“一村一策一方案”,具体由各区县(市)组织实施。(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九)规范现有住房改造。现有住房可按照国家和地方住宅设计的有关规定改造后出租。如果改建住房涉及利害关系人,应处理好涉及利害关系人的矛盾纠纷,保障其合法权益。现有住房改造出租,应当符合《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和《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政府令第228号)等相关规定。(责任部门:市住建委、市公安局)
四、鼓励住房租赁消费
(十)不断完善公共服务政策。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或经出租登记的住房承租人,可以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公共服务政策。流动人口承租人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本市及各区县(市)相关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就业、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等基本公共服务和相关证件证照办理等便利,参加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并凭积分享受城区落户等其他公共政策。对租赁住房达到一定年限的,实行“租购同分”。完善保障承租人公共服务权益的具体政策由市流管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责任部门:市流管办、市公安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十一)加大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力度。承租人符合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规定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人月最高可提取额度提高至1000元。逐步实现住房公积金按月转账支付房租。对承租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的房源,试点和推广住房租赁企业集中办理提取业务。(责任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委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二)加大公租房保障力度。推进公租房货币化,实行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并举的保障方式。全面实现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公租房保障政策,将未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持续加大对外来务工人员、大学毕业生等新就业无房群体的公租房保障力度。(责任部门:市住建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十四)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对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责任部门:市金融办、人行宁波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鼓励保险机构为业主和租客提供出租人综合保险和承租人责任保险等保险产品。(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宁波保监局)
六、加强租赁服务和监管
(十五)建设监管服务平台。加快建设政府主导的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依托平台建设,建立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制度,推行租赁当事人实名认证机制。住建、公安等部门的房屋租赁管理系统要实现自动对接,逐步建立起覆盖城和乡、房与人统一的监管服务体系。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为承租人依法申请办理公共服务事项、获取租赁信息及服务、金融信贷支持提供便利。大力支持专业、规范、诚信的市场化网络住房租赁平台建设。(责任部门:市住建委、市公安局)
(十六)强化住房租赁管理。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政府令第228号)明确的职责分工,切实将住房租赁管理工作落到实处。(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其他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健全市、区县(市)、乡镇街道、居(村)委会四级住房租赁管理体制,将住房租赁纳入社会治理和网格化管理工作。(责任部门: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整合住建、公安、市场监督、国土、规划等部门间管理力量,优化监管流程,实现住房租赁“闭合”管理。(责任部门: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农村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农村租赁房屋进行定期安全排查,不动产登记部门要加快农村房屋的确权登记工作,积极推行“旅馆式”管理。持续加大对“群租”等突出问题的打击力度。(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十七)完善矛盾化解机制。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社区党建联建工作,协调处理辖区内住房租赁事务和纠纷。发挥各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将住房租赁纠纷纳入人民调解范围。(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发挥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作用,为住房租赁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责任部门:市司法局)积极引导租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选择仲裁解决纠纷,建立住房租赁纠纷简易仲裁机制,通过仲裁依法快速处理住房租赁纠纷。(责任部门:宁波仲裁委员会)
七、组织保障
(十八)强化组织领导。市级层面成立发展住房租赁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负责发展住房租赁的政策制订、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和督促考核工作。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将发展住房租赁工作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按照本意见要求,进一步细化、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建立激励考核机制,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考核,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本意见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公开征求对《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等系列政策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指示要求,我委牵头起草了《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请寄至:宁波市鄞州区松下街595号宁波市住建委房地产处(邮政编码:31504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住房制度改革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请发送至:1127527450@qq.com。
3、通过传真方式请发送至:8918056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18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