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们的观念里,军品往往是持久耐用的代表。但有人却利用了人们对于军品持久耐用这一印象,打起了主意,公然在街上叫卖起了“军品”。
这几天,象山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查处了一起用“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案件。执法人员赶到时,只见一男子(黄某)身穿着军用的迷彩服,迷彩服上标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袖章、胸前粘贴有“武警”标志的粘扣,黄某向围观的群众介绍说自己是部队里的人,销售的靴子是从部队里面剩下来的,拿出来便宜卖了。
正规的军用服饰、标识必须统一由军需部门调配,任何官兵不允许私自兜售、转赠军需品,普通公民更不能穿着军服并打着部队的旗号做生意,这不仅严重损害部队形象,也触犯了法律法规。
经核实,黄某为假冒军人,黄某违反了《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从事经营活动。另外黄某销售的物品侵犯了“际华三五一五皮革皮鞋厂”“强人QIANGREN”的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目前,黄某已被象山公安部门处以拘留一星期的处罚,象山市场监管部门已没收了所有涉案物品,并对黄某作出1万元的罚款。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真正的军人绝对不会在街头兜售军用物品!市民如遇见此类假“军人”,请不要上当受骗,应尽快报警或拨打“12315”举报投诉电话。另外,购买其他商品也应前往正规商店,切勿相信此类无证经营的小摊小贩所谓的“内部产品”“神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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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
禁止买卖、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禁止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禁止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记者 刘挺 孙佳丽 通讯员 邵益
编辑: 孙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