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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进步!浙江刑事犯罪不捕率不诉率逐年上升
稿源: 浙江在线   2019-01-10 09:06:14报料热线:81850000

  浙江在线1月9日讯(记者吴佳蔚通讯员阮家骅)1月9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少捕慎诉、保障权益”专项工作最新通报称,2015年至2018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审结批捕案件224006人,依法不批准逮捕68291人,不捕率23.4%;共审结起诉案件455361人,依法不起诉55346人,不诉率10.84%,全省刑事犯罪不捕率、不诉率呈逐年上升态势。

  “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作为“枫桥经验”的发源地,浙江近年来深入推进“少捕慎诉”工作的背后,是积极促进刑事和解、不断提升办案效果的司法速度,也是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全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治关爱。

  采访中,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祺国表示,浙江长期以来面临刑事案件多发、易发、高发的严峻形势,办案任务一直十分繁重,其中,轻型案件约占85%左右,外省籍人员超犯罪主体一半以上,且未成年人占相当比重,“这既为浙江落实宽缓刑事政策推进‘少捕慎诉’提供了客观现实条件,也表明了轻微刑事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是实施‘少捕慎诉’的重点,外来人员犯罪是实施‘少捕慎诉’的难点。”

  2013年1月,宁波市检察、公安机关联合出台了《关于外来人员犯罪案件适用逮捕措施的若干意见》,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外来人员“同城待遇”机制:办案过程中,公安机关首先对“有逮捕必要”进行说明,并提供羁押必要性的情况。之后,检察机关对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可行性进行评估,严把事实关、法律关、证据关、情节关,对涉嫌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无论其是本地的还是外来的,若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只要具备《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情形,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或作出不起诉决定,均实现“同城待遇”。一旦对外来犯罪嫌疑人做出对定罪不捕的决定,公安、检察等共同确保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落实,确保诉讼顺利进行创造条件。

  记者了解到,自“同城待遇”实施后,宁波外来人员定罪不捕率从2012年的2.43%逐步提升到2018年的15.93%,与涉罪本地人员基本持平。

  “帮教课堂”上,检察官和涉案未成年人谈心

  对于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无社会危害性、犯罪情节轻微的涉案未成年人,“少捕慎诉”也为这一特殊人群提供了迷途知返的宝贵良机。

  2018年5月12日,金华东阳,贵州籍少年熊某某(男,户籍登记出生日期为2002年5月9日)到朋友所在员工宿舍玩,发现有人将手机放在桌上充电,遂起意偷拿手机。随后,熊某某多次以同样手段在该处多个房间偷得5个手机,并将手机销赃。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4000余元。公安机关以熊某某涉嫌盗窃罪将其刑事拘留。

  同年5月22日,在看守所内,东阳市检察院未检检察官对包括熊某某在内的3名新入所未成年人进行谈话教育。过程中,检察官发现,熊某某身份证登记出生日期为2002年5月9日,作案时刚满16周岁,但熊某某提出,自己是2002年农历五月初九出生。如果熊某某所述属实,那么其作案时年龄很可能未满16周岁。

  针对该疑点,该院及时进行审查,发现侦查人员并未对熊某某年龄进行深入调查,简单以阳历5月9日认定其已满16周岁。而在询问熊某某父母时,熊某某父母及叔叔均表示熊某某于2002年农历五月初九即阳历6月19日在贵州家中出生,并向检方提供了户口本。

  经证实,检方分析认为熊某某的出生日期存疑,遂建议公安机关对熊某某出生日期进一步调查取证。后公安机关查实熊某某作案时不满16周岁,并于2018年6月13日将熊某某释放。

  王祺国表示,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关系未成年人罪与非罪,也是未检办案审查的重点难点。在该案中,未检部门积极探索对看守所在押未成年人监管活动监督,通过加强对新入所未成年人谈话教育,前置年龄审查环节,及时发现并监督纠正一起错案,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祺国接受媒体记者采访

  近年来,基层检察院办理的一些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中,出现少数被害人“漫天要价”的索赔以及缠访闹访等现象,既严重影响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也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对此,省检察院积极加强制度创新,做好工作配套,与省高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对风险防控、矛盾化解、强制性措施适用、刑事和解及审理判决等进行一揽子制度安排,为基层检察院推进“少捕慎诉”提供了一柄利剑,有效解决了长期以来对一些轻刑案件的处理难题。

  此外,省检察院还联合其他政法部门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办理当事人和解的刑事公诉案件的若干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规范全省不捕不诉案件公开审查、听证试点,不捕不诉案件释法说理等工作,进一步提高了不捕不诉工作的满意度和公信力。

  王祺国表示,下一步,浙江检察机关要总结工作经验,加强与公安、法院的沟通协调,并继续加强与司法行政、律师协会、人民调解组织的沟通联络,充分依靠社会各方力量搭建刑事和解平台,构建多元立体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进一步为“少捕慎诉、保障权益”专项工作创造良好的群众基础和社会环境,努力实现不捕、不诉案件数量和质量双提升。

编辑: 陈奉凤

再进步!浙江刑事犯罪不捕率不诉率逐年上升

稿源: 浙江在线 2019-01-10 09:06:14

  浙江在线1月9日讯(记者吴佳蔚通讯员阮家骅)1月9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少捕慎诉、保障权益”专项工作最新通报称,2015年至2018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审结批捕案件224006人,依法不批准逮捕68291人,不捕率23.4%;共审结起诉案件455361人,依法不起诉55346人,不诉率10.84%,全省刑事犯罪不捕率、不诉率呈逐年上升态势。

  “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作为“枫桥经验”的发源地,浙江近年来深入推进“少捕慎诉”工作的背后,是积极促进刑事和解、不断提升办案效果的司法速度,也是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全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治关爱。

  采访中,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祺国表示,浙江长期以来面临刑事案件多发、易发、高发的严峻形势,办案任务一直十分繁重,其中,轻型案件约占85%左右,外省籍人员超犯罪主体一半以上,且未成年人占相当比重,“这既为浙江落实宽缓刑事政策推进‘少捕慎诉’提供了客观现实条件,也表明了轻微刑事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是实施‘少捕慎诉’的重点,外来人员犯罪是实施‘少捕慎诉’的难点。”

  2013年1月,宁波市检察、公安机关联合出台了《关于外来人员犯罪案件适用逮捕措施的若干意见》,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外来人员“同城待遇”机制:办案过程中,公安机关首先对“有逮捕必要”进行说明,并提供羁押必要性的情况。之后,检察机关对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可行性进行评估,严把事实关、法律关、证据关、情节关,对涉嫌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无论其是本地的还是外来的,若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只要具备《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情形,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或作出不起诉决定,均实现“同城待遇”。一旦对外来犯罪嫌疑人做出对定罪不捕的决定,公安、检察等共同确保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落实,确保诉讼顺利进行创造条件。

  记者了解到,自“同城待遇”实施后,宁波外来人员定罪不捕率从2012年的2.43%逐步提升到2018年的15.93%,与涉罪本地人员基本持平。

  “帮教课堂”上,检察官和涉案未成年人谈心

  对于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无社会危害性、犯罪情节轻微的涉案未成年人,“少捕慎诉”也为这一特殊人群提供了迷途知返的宝贵良机。

  2018年5月12日,金华东阳,贵州籍少年熊某某(男,户籍登记出生日期为2002年5月9日)到朋友所在员工宿舍玩,发现有人将手机放在桌上充电,遂起意偷拿手机。随后,熊某某多次以同样手段在该处多个房间偷得5个手机,并将手机销赃。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4000余元。公安机关以熊某某涉嫌盗窃罪将其刑事拘留。

  同年5月22日,在看守所内,东阳市检察院未检检察官对包括熊某某在内的3名新入所未成年人进行谈话教育。过程中,检察官发现,熊某某身份证登记出生日期为2002年5月9日,作案时刚满16周岁,但熊某某提出,自己是2002年农历五月初九出生。如果熊某某所述属实,那么其作案时年龄很可能未满16周岁。

  针对该疑点,该院及时进行审查,发现侦查人员并未对熊某某年龄进行深入调查,简单以阳历5月9日认定其已满16周岁。而在询问熊某某父母时,熊某某父母及叔叔均表示熊某某于2002年农历五月初九即阳历6月19日在贵州家中出生,并向检方提供了户口本。

  经证实,检方分析认为熊某某的出生日期存疑,遂建议公安机关对熊某某出生日期进一步调查取证。后公安机关查实熊某某作案时不满16周岁,并于2018年6月13日将熊某某释放。

  王祺国表示,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关系未成年人罪与非罪,也是未检办案审查的重点难点。在该案中,未检部门积极探索对看守所在押未成年人监管活动监督,通过加强对新入所未成年人谈话教育,前置年龄审查环节,及时发现并监督纠正一起错案,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祺国接受媒体记者采访

  近年来,基层检察院办理的一些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中,出现少数被害人“漫天要价”的索赔以及缠访闹访等现象,既严重影响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也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对此,省检察院积极加强制度创新,做好工作配套,与省高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对风险防控、矛盾化解、强制性措施适用、刑事和解及审理判决等进行一揽子制度安排,为基层检察院推进“少捕慎诉”提供了一柄利剑,有效解决了长期以来对一些轻刑案件的处理难题。

  此外,省检察院还联合其他政法部门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办理当事人和解的刑事公诉案件的若干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规范全省不捕不诉案件公开审查、听证试点,不捕不诉案件释法说理等工作,进一步提高了不捕不诉工作的满意度和公信力。

  王祺国表示,下一步,浙江检察机关要总结工作经验,加强与公安、法院的沟通协调,并继续加强与司法行政、律师协会、人民调解组织的沟通联络,充分依靠社会各方力量搭建刑事和解平台,构建多元立体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进一步为“少捕慎诉、保障权益”专项工作创造良好的群众基础和社会环境,努力实现不捕、不诉案件数量和质量双提升。

编辑: 陈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