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通讯员关耳 记者徐挺)原告起诉说借了20万,被告说明明只拿到了10万,双方在法庭上争了半天,最后发现原来是证人“从中作梗”。
今天,记者从宁海法院了解到,因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妨碍正常的司法秩序,法院对证人王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
同一笔借款
交付地点却不一样
2018年9月,宁海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李某起诉被告赵某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
开庭当天,赵某却未到庭参加庭审。
在庭审过程中,李某声称,其所主张的20万借款中,10万是通过银行转账给赵某,另外10万是通过王某作为中间人现金交付给赵某的,并当庭向法院申请了王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在第二次庭审中,承办法官发现,虽然原告与证人王某对10万元现金借款这一事实陈述一致,但两人在这笔款项的交付地点上却表述的完全不同。
原告说是在自己的办公室交给证人的,而证人却说,原告是在自家附近将现金交付给自己的。
而就是这一细微不同,让承办法官提高了警觉。但是,由于被告赵某在两次开庭时均未出庭应诉,承办法官无法就相关事实与被告进行核实。
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承办法官通过各种途径联系上了赵某并动员其出庭应诉。
当事人两相对质
“证人”终于露出马脚
2019年1月14日,第三次庭审开始,赵某终于出现在了被告席上。
在庭审过程中,赵某对于原告提出的诉请表示了异议,明确表明自己仅收到原告转账的10万元,但并未收到现金交付的10万元,庭后赵某更向法官提供了其与王某对于该笔款项去向的谈话录音。
在证据前面,证人王某不得不将事实说了出来。
原来,赵某曾向王某借款,但至今还未付清。所以,当李某托其向赵某转交这10万元时,王某便自作主张地将这笔钱作为赵某的“还款”截留了下来。
当李某将该案诉至法院后,王某怕此事会威胁到自己的利益,便将该情节对原告及法院做了隐瞒。
事情真相大白,而王某最终也因隐瞒案件重要事实,作虚假陈述,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被法院处以罚款5000元。
法官说法
证人证言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的重要证据。但在审判过程中,少部分证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对出庭作证的严肃性认识不够,在庭审中常常出现反复、矛盾的内容,甚至有作伪证、假证等现象,不同程度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证人应据实陈述,不得作虚假证言。若违反此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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