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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当新车卖 妄想瞒天过海 消费欺诈"退一赔三"没商量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9-03-14 06:54:04报料热线:81850000

  消费过程中,碰到哪些事,适用“退一赔三”呢?象山法院的法官根据最近判决的两个案例,具体分析。

  二手车当新车卖妄想瞒天过海

  2018年,孟先生在象山一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一辆江铃牌多用途货车,当场全额支付了购车款8万元。之后,孟先生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现变速箱有异响,就和该汽车销售公司沟通,工作人员确认该车辆是新车销售并保证无任何质量问题。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孟先生向工商部门投诉,在投诉调查过程中发现,该车辆曾于一个月前销售给当地另一家公司,但在5天后又将该车退还,并由该汽车销售公司为其另行更换车辆。孟先生将该汽车销售公司告上了法院,认为这是典型的销售欺诈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孟先生提供的机动车注册登记证书载明,车辆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购买该车用于经营或其他非生活消费,故可以认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商品即机动车是为了满足个人的生活消费。因此,本案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畴。本案被告作为汽车销售商明知涉案车辆曾销售给他人,并被他人使用后退回,却未就该情况向原告履行告知义务,其行为应认定为欺诈行为。

  最终,法院作出以下判决:撤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车辆使用费3000元;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购车款全数退还给原告,并赔偿原告相应的购置税和保险费,赔偿原告24万元(按购车款三倍计算)。

  老板发现自己要亏索性换了品牌送货

  周先生则在象山一家装饰材料店购置了“喜盈门”品牌的卧室门、厨房玻璃门等产品共计4万元,并签订了合同。货到安装时,周先生却发现卖家送过来的货根本不是自己购买的“喜盈门”。

  原来,合同签订后,店老板经核算认为,如果完全按照订单履行的话自己将会产生亏损,因此索性将代理的“谷丰”品牌产品冒充“喜盈门”品牌产品送到了周先生家中。

  周先生一气之下将黎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之前订立的买卖合同,返还已付货款,并按照合同总价款的3倍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订货单》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及时地履行各自义务。

  被告明知交付给原告的商品并非双方约定的“喜盈门”的产品,被告的行为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认定的欺诈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因生活消费购买产品遭受欺诈,有权主张“退一赔三”,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付的货款并3倍赔偿损失的诉请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构成消费欺诈行为“退一赔三”没商量

  办案法官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若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一旦构成消费欺诈行为,“退一赔三”没商量!

  宁波晚报首席记者王颖 通讯员项杉萱

编辑: 陈奉凤纠错:171964650@qq.com

二手车当新车卖 妄想瞒天过海 消费欺诈"退一赔三"没商量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9-03-14 06:54:04

  消费过程中,碰到哪些事,适用“退一赔三”呢?象山法院的法官根据最近判决的两个案例,具体分析。

  二手车当新车卖妄想瞒天过海

  2018年,孟先生在象山一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一辆江铃牌多用途货车,当场全额支付了购车款8万元。之后,孟先生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现变速箱有异响,就和该汽车销售公司沟通,工作人员确认该车辆是新车销售并保证无任何质量问题。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孟先生向工商部门投诉,在投诉调查过程中发现,该车辆曾于一个月前销售给当地另一家公司,但在5天后又将该车退还,并由该汽车销售公司为其另行更换车辆。孟先生将该汽车销售公司告上了法院,认为这是典型的销售欺诈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孟先生提供的机动车注册登记证书载明,车辆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购买该车用于经营或其他非生活消费,故可以认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商品即机动车是为了满足个人的生活消费。因此,本案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畴。本案被告作为汽车销售商明知涉案车辆曾销售给他人,并被他人使用后退回,却未就该情况向原告履行告知义务,其行为应认定为欺诈行为。

  最终,法院作出以下判决:撤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车辆使用费3000元;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购车款全数退还给原告,并赔偿原告相应的购置税和保险费,赔偿原告24万元(按购车款三倍计算)。

  老板发现自己要亏索性换了品牌送货

  周先生则在象山一家装饰材料店购置了“喜盈门”品牌的卧室门、厨房玻璃门等产品共计4万元,并签订了合同。货到安装时,周先生却发现卖家送过来的货根本不是自己购买的“喜盈门”。

  原来,合同签订后,店老板经核算认为,如果完全按照订单履行的话自己将会产生亏损,因此索性将代理的“谷丰”品牌产品冒充“喜盈门”品牌产品送到了周先生家中。

  周先生一气之下将黎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之前订立的买卖合同,返还已付货款,并按照合同总价款的3倍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订货单》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及时地履行各自义务。

  被告明知交付给原告的商品并非双方约定的“喜盈门”的产品,被告的行为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认定的欺诈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因生活消费购买产品遭受欺诈,有权主张“退一赔三”,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付的货款并3倍赔偿损失的诉请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构成消费欺诈行为“退一赔三”没商量

  办案法官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若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一旦构成消费欺诈行为,“退一赔三”没商量!

  宁波晚报首席记者王颖 通讯员项杉萱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陈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