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  >  时政·经济
宁波税务部门:“公账私入”系偷税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9-11-14 08:34:26报料热线:81850000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董娜 通讯员谢晴) 近日,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查处一起通过“公账私入”手段隐匿企业销售收入的偷税案件。

  先前该局接到举报,称宁波L商贸公司在销售布料时利用私人账号收取货款,存在匿报销售收入的嫌疑。检查人员随即展开调查,发现L公司是一家“两头在外”的皮包公司:该公司虽然在当地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并进行财务核算和缴纳税款,但购销业务的实际交易对象在外地。检查人员告诉记者,L公司销售业务量和流动性大,业务的真实性难以鉴别,在税收征管上存在难点和风险点。

  通过进一步调查,检查人员发现L公司实际经营者的个人银行账户有10多个,且资金流动异常。有几笔整数的大额资金是同一汇款人所汇,且时间异常集中。一开始,L公司负责人解释称这一部分汇款是正常的资金拆借。针对这一说法,检查人员实地走访,掌握了L公司的进货销售渠道,否定了这一解释。最终L公司负责人承认长期使用个人银行账户来接收货款,而这部分收入从未计入公司账目、未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企业违法行为属于“少列收入”行为,系偷税。第三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追缴税款并处罚款100余万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编辑: 杜寅纠错:171964650@qq.com

宁波税务部门:“公账私入”系偷税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9-11-14 08:34:26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董娜 通讯员谢晴) 近日,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查处一起通过“公账私入”手段隐匿企业销售收入的偷税案件。

  先前该局接到举报,称宁波L商贸公司在销售布料时利用私人账号收取货款,存在匿报销售收入的嫌疑。检查人员随即展开调查,发现L公司是一家“两头在外”的皮包公司:该公司虽然在当地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并进行财务核算和缴纳税款,但购销业务的实际交易对象在外地。检查人员告诉记者,L公司销售业务量和流动性大,业务的真实性难以鉴别,在税收征管上存在难点和风险点。

  通过进一步调查,检查人员发现L公司实际经营者的个人银行账户有10多个,且资金流动异常。有几笔整数的大额资金是同一汇款人所汇,且时间异常集中。一开始,L公司负责人解释称这一部分汇款是正常的资金拆借。针对这一说法,检查人员实地走访,掌握了L公司的进货销售渠道,否定了这一解释。最终L公司负责人承认长期使用个人银行账户来接收货款,而这部分收入从未计入公司账目、未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企业违法行为属于“少列收入”行为,系偷税。第三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追缴税款并处罚款100余万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杜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