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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一揽子"意见 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稿源: 浙江发布   2019-12-31 22:38:00报料热线:81850000

  发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据调查,目前浙江婴幼儿的入托率较低,婴幼儿养育照护能力尚显不足,家庭婴幼儿照料负担较重。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没人带孩子”成为制约家庭再生育的突出因素,广大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较为强烈。

  今天下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实施意见》于明天起施行。

  《实施意见》的出台,为推进全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制度遵循,对满足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实施意见》提出了以下主要目标:

  《实施意见》提出了七大主要任务:

  

  加强对婴幼儿家庭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推动女职工产假、父母育儿假调整,鼓励用人单位采用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家庭养育创造便利条件。倡导婴幼儿以家庭养育为主,重点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为家庭育儿提供专业指导服务,提高家长的科学育儿知识和技能。加强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

  

  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

  支持多方力量在社区新建、改扩建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服务点,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驻社区开展服务工作。在未来社区建设中,实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覆盖。

  各级政府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并纳入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建设。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

  落实好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对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房产、土地用于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税费。

  

  加强社会力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和引导

  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形成多元化服务格局。

  依托城企合作,通过提供场所、人才培养、金融支持和落实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引导用人单位以单独或与相关单位、驻地社区联合等方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设置服务点,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加强幼儿园托班服务供给

  教育部门负责幼儿园托班管理,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婴幼儿。

  鼓励幼儿园增加托班服务供给,支持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到社区开设托班服务点。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队伍建设

  依法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建设专业化、规范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鼓励各类高校特别是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支持开展婴幼儿照护专业前期研究。鼓励在学前教育、护理等相关专业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培养方向。

  鼓励幼教人员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执业,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作为幼教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打通职称晋升通道;通过返聘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等措施,充实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

  各级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纳入相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及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范围,探索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定工作。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

  省卫生健康委牵头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

  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流程。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参照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项食品安全和卫生保健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实行监督管理,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

  在全国首次提出婴幼儿入托率等工作指标

  浙江在提出定性目标的同时,还从家庭养育、机构举办两个层面分别提出了若干个定量目标要求,并在全国首次提出了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幼儿园托班设置率、婴幼儿入托率等工作指标。

  提出发展社区统筹、单位自建等多种服务模式

  总结杭州下城区、温州瓯海区等地的先行试点做法,《实施意见》提出了发展家庭照护、社区统筹、社会兴办、单位自建、幼儿园办托班等多种服务模式,不断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提高家长科学育儿知识和能力

  发挥卫生健康部门的专业优势,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育儿服务能力建设,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指导,为家庭育儿和婴幼儿早期发展提供指导服务,提高家长科学育儿知识和能力。

编辑: 郭静纠错:171964650@qq.com

浙江出台"一揽子"意见 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稿源: 浙江发布 2019-12-31 22:38:00

  发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据调查,目前浙江婴幼儿的入托率较低,婴幼儿养育照护能力尚显不足,家庭婴幼儿照料负担较重。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没人带孩子”成为制约家庭再生育的突出因素,广大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较为强烈。

  今天下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实施意见》于明天起施行。

  《实施意见》的出台,为推进全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制度遵循,对满足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实施意见》提出了以下主要目标:

  《实施意见》提出了七大主要任务:

  

  加强对婴幼儿家庭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推动女职工产假、父母育儿假调整,鼓励用人单位采用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家庭养育创造便利条件。倡导婴幼儿以家庭养育为主,重点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为家庭育儿提供专业指导服务,提高家长的科学育儿知识和技能。加强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

  

  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

  支持多方力量在社区新建、改扩建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服务点,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驻社区开展服务工作。在未来社区建设中,实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覆盖。

  各级政府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并纳入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建设。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

  落实好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对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房产、土地用于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税费。

  

  加强社会力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和引导

  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形成多元化服务格局。

  依托城企合作,通过提供场所、人才培养、金融支持和落实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引导用人单位以单独或与相关单位、驻地社区联合等方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设置服务点,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加强幼儿园托班服务供给

  教育部门负责幼儿园托班管理,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婴幼儿。

  鼓励幼儿园增加托班服务供给,支持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到社区开设托班服务点。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队伍建设

  依法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建设专业化、规范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鼓励各类高校特别是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支持开展婴幼儿照护专业前期研究。鼓励在学前教育、护理等相关专业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培养方向。

  鼓励幼教人员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执业,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作为幼教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打通职称晋升通道;通过返聘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等措施,充实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

  各级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纳入相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及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范围,探索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定工作。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

  省卫生健康委牵头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

  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流程。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参照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项食品安全和卫生保健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实行监督管理,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

  在全国首次提出婴幼儿入托率等工作指标

  浙江在提出定性目标的同时,还从家庭养育、机构举办两个层面分别提出了若干个定量目标要求,并在全国首次提出了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幼儿园托班设置率、婴幼儿入托率等工作指标。

  提出发展社区统筹、单位自建等多种服务模式

  总结杭州下城区、温州瓯海区等地的先行试点做法,《实施意见》提出了发展家庭照护、社区统筹、社会兴办、单位自建、幼儿园办托班等多种服务模式,不断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提高家长科学育儿知识和能力

  发挥卫生健康部门的专业优势,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育儿服务能力建设,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指导,为家庭育儿和婴幼儿早期发展提供指导服务,提高家长科学育儿知识和能力。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