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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差旅费管理新规已施行 千万别违反!后果很严重!
稿源: 浙江新闻   2020-01-02 17:41:56报料热线:81850000

  几个月前,2019年7月时,已阅君曾聊过这个话题。当时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共同发了一份文件:《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这次已阅君要聊这件事,是因为另一份文件。从昨天,也就是2020年1月1日起,它就开始施行了。这份文件就是《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有不少关于差旅费管理的新规定,已阅君今天就来聊聊。

  这份文件有哪些规定?

  首先是关于伙食补助费的部分。

  这个通知规定: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这里有三个地方值得注意:安排“一次性工作餐”有条件,要“确因工作需要”;用餐费要自行解决;就算是被安排用餐,也要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差旅费中,还有一块:公杂费。

  这个通知是这么规定的:

  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要按标准交纳,不过,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日公杂费标准。

  要是接待单位没有收费标准,那要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公杂费标准的50%交纳。

  向接待单位交钱后,总要有些凭据。在以往,有些接待单位没法开发票,让出差的人很头痛。

  这个通知中规定: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

  要是接待单位没法出具呢?那也没关系,有个变通的办法:可以出具其他收款凭证。

  通知里还规定了这么一条:这些获得的凭证,不管是发票,还是其他凭证,都只能留作个人保存备查之用,不作为报销依据。

  有些特殊情况,该怎么办?

  已阅君前面已经聊过,2019年7月,《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布时,已阅君就聊过差旅费的问题。

  要是看过那篇文章,就会发现:浙江省财政厅出的这个通知,和中央三部门办公室出台的那份通知,很多规定基本相似。

  出差时,有普遍情况,也会有一些特殊情况。

  浙江省财政厅出的这个通知中,也对一些特殊情况有规定。

  出差的时候,去买票,不管是坐飞机、火车、轮船还是客车,常会纠结一个问题:要不要买保险?有些保险是强制性的,必须要买,有些则不一定。

  这个通知里规定,乘坐这些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不过,要是所在单位已经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了,保险费用就不能重复报销了。而且单位统一购买意外保险,保险费要控制在每人每年30元的额度内。

  有些出差要统一安排食宿,大家来自不同单位,那该怎么办呢?

  这个通知规定,可以由组织单位(牵头单位)在规定的食宿限额标准内凭食宿票据统一列支,并按规定标准及出差人员清单统一报销公杂费。任务期间出差人员就不用再报销及交纳伙食费了。

  这样,大家省事不少。

  至于往返途中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则要按差旅费规定回原单位报销。

  出差还有一种:当天往返。那该怎么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呢?

  这个通知的规定是要“凭公务出差审批单”。

  出差时,有人需要午休,该怎么办呢?

  通知规定,如果确实需要午休的,经单位领导批准,住宿费在限额标准的50%以内凭据报销。

  浙江省内,有些地方比较偏,行政区划却在同一个地方,这种出差的差旅费怎么算?

  比如说以前在杭州市内出差的人,常常有种“吃亏”的感觉:萧山、余杭、富阳、临安、钱塘新区这些地方,不见得比嘉兴、绍兴这些地方近多少,就算当天来回,也没法回家吃饭,可这些地方的“头衔”,都带着个“区”字,该怎么办?

  这个通知里是这么规定的:要是去这些地方,执行往返需要四个小时以上公务,又没法回到单位或家里用餐的,可以在每人每餐40元标准内凭当日餐饮发票报销,不过一天不能超过两餐,早餐不补;公杂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补助,包干使用。

  要是实在赶不回来,真的要在这些地方住宿,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住宿费按差旅费限额标准凭据报销。

  要是有人违反,后果相当严重!

  聊了这么多,这个通知的内容差不多聊完了。

  但已阅君之前聊过很多次:看一份文件,既要看它规定的内容,还要看它在字里行间透露出来的态度。

  这个通知里所用的不少措辞,相当不寻常。

  通知开头是这段话:“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及我省‘36条办法’精神,严肃财经纪律……”

  关键词是“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严肃财经纪律”。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后果会怎么样,这些年来各地纪委通报了很多典型案例,其严肃性大家应该了解,已阅君这里就不展开了。

  还值得注意的是“严肃财经纪律”这六个字。

  换句话说,如果在差旅费相关事项中,如果有人违反规定,会被认定为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是用相关术语来说,就是属于财政违法行为。

  2004年时,国务院出了个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上面规定,如果有财政违法行为,不但会受到党纪处分,还会受到政务处分。不但要退还违法所得,如果相关财政违法行为涉及到的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可能会被降级、撤职;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开除,甚至还会追究刑事责任!

  这就严重了。

  这件事千万要记得:浙江省财政厅的这份通知新年第一天就开始施行了。涉及到差旅费方面的事,大家一定要多加注意!还要再提醒一句:有些小便宜,千万不要占;有些小花样,千万不要耍,否则会得不偿失!

编辑: 陈晓怡纠错:171964650@qq.com

浙江差旅费管理新规已施行 千万别违反!后果很严重!

稿源: 浙江新闻 2020-01-02 17:41:56

  几个月前,2019年7月时,已阅君曾聊过这个话题。当时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共同发了一份文件:《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这次已阅君要聊这件事,是因为另一份文件。从昨天,也就是2020年1月1日起,它就开始施行了。这份文件就是《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有不少关于差旅费管理的新规定,已阅君今天就来聊聊。

  这份文件有哪些规定?

  首先是关于伙食补助费的部分。

  这个通知规定: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这里有三个地方值得注意:安排“一次性工作餐”有条件,要“确因工作需要”;用餐费要自行解决;就算是被安排用餐,也要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差旅费中,还有一块:公杂费。

  这个通知是这么规定的:

  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要按标准交纳,不过,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日公杂费标准。

  要是接待单位没有收费标准,那要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公杂费标准的50%交纳。

  向接待单位交钱后,总要有些凭据。在以往,有些接待单位没法开发票,让出差的人很头痛。

  这个通知中规定: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

  要是接待单位没法出具呢?那也没关系,有个变通的办法:可以出具其他收款凭证。

  通知里还规定了这么一条:这些获得的凭证,不管是发票,还是其他凭证,都只能留作个人保存备查之用,不作为报销依据。

  有些特殊情况,该怎么办?

  已阅君前面已经聊过,2019年7月,《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布时,已阅君就聊过差旅费的问题。

  要是看过那篇文章,就会发现:浙江省财政厅出的这个通知,和中央三部门办公室出台的那份通知,很多规定基本相似。

  出差时,有普遍情况,也会有一些特殊情况。

  浙江省财政厅出的这个通知中,也对一些特殊情况有规定。

  出差的时候,去买票,不管是坐飞机、火车、轮船还是客车,常会纠结一个问题:要不要买保险?有些保险是强制性的,必须要买,有些则不一定。

  这个通知里规定,乘坐这些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不过,要是所在单位已经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了,保险费用就不能重复报销了。而且单位统一购买意外保险,保险费要控制在每人每年30元的额度内。

  有些出差要统一安排食宿,大家来自不同单位,那该怎么办呢?

  这个通知规定,可以由组织单位(牵头单位)在规定的食宿限额标准内凭食宿票据统一列支,并按规定标准及出差人员清单统一报销公杂费。任务期间出差人员就不用再报销及交纳伙食费了。

  这样,大家省事不少。

  至于往返途中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则要按差旅费规定回原单位报销。

  出差还有一种:当天往返。那该怎么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呢?

  这个通知的规定是要“凭公务出差审批单”。

  出差时,有人需要午休,该怎么办呢?

  通知规定,如果确实需要午休的,经单位领导批准,住宿费在限额标准的50%以内凭据报销。

  浙江省内,有些地方比较偏,行政区划却在同一个地方,这种出差的差旅费怎么算?

  比如说以前在杭州市内出差的人,常常有种“吃亏”的感觉:萧山、余杭、富阳、临安、钱塘新区这些地方,不见得比嘉兴、绍兴这些地方近多少,就算当天来回,也没法回家吃饭,可这些地方的“头衔”,都带着个“区”字,该怎么办?

  这个通知里是这么规定的:要是去这些地方,执行往返需要四个小时以上公务,又没法回到单位或家里用餐的,可以在每人每餐40元标准内凭当日餐饮发票报销,不过一天不能超过两餐,早餐不补;公杂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补助,包干使用。

  要是实在赶不回来,真的要在这些地方住宿,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住宿费按差旅费限额标准凭据报销。

  要是有人违反,后果相当严重!

  聊了这么多,这个通知的内容差不多聊完了。

  但已阅君之前聊过很多次:看一份文件,既要看它规定的内容,还要看它在字里行间透露出来的态度。

  这个通知里所用的不少措辞,相当不寻常。

  通知开头是这段话:“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及我省‘36条办法’精神,严肃财经纪律……”

  关键词是“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严肃财经纪律”。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后果会怎么样,这些年来各地纪委通报了很多典型案例,其严肃性大家应该了解,已阅君这里就不展开了。

  还值得注意的是“严肃财经纪律”这六个字。

  换句话说,如果在差旅费相关事项中,如果有人违反规定,会被认定为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是用相关术语来说,就是属于财政违法行为。

  2004年时,国务院出了个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上面规定,如果有财政违法行为,不但会受到党纪处分,还会受到政务处分。不但要退还违法所得,如果相关财政违法行为涉及到的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可能会被降级、撤职;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开除,甚至还会追究刑事责任!

  这就严重了。

  这件事千万要记得:浙江省财政厅的这份通知新年第一天就开始施行了。涉及到差旅费方面的事,大家一定要多加注意!还要再提醒一句:有些小便宜,千万不要占;有些小花样,千万不要耍,否则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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