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国内  >  各地新闻
浙江发布通告 拟入境人员应提前申报个人信息
稿源: “起航号”浙江发布   2020-03-18 20:53:00报料热线:81850000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的通告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加强入境防控和服务

  1.目的地为浙江的拟入境人员应提前通过浙江省入境信息预申报平台如实填报个人信息(申报平台二维码附后);已入境人员应及时向所在社区(村)或单位报告个人相关情况,并遵守当地疫情防控管理规定。

  2.入境时出现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者,属本省入境口岸发现的,由口岸所在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并安排诊治;密切接触人员按既定措施统筹安排处理。属省外入境口岸发现的,按口岸所在地相关规定及时处置,并启动省际联动机制加强对接。

  3.对14天内来自或到访过疫情严重国家(地区)的入境来浙人员,实施全程集中或受控转运,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该类入境人员一律实施集中医学观察14天。

  4.对14天内来自或到访过非疫情严重国家(地区)的入境来浙人员,实施全程登记、定期申报健康状况管理措施。该类入境人员抵达目的地或居住地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社区(村)或单位报告,纳入当地疫情防控工作体系,并每日向社区(村)或单位报告体温等自我检测情况。

  5.对入境来浙的中外公民一视同仁,无差别执行防控措施。加强对集中医学观察和居家观察入境人员的管理服务及人文关怀,做好基本生活服务保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并方便其与外界保持畅通联系。入境来浙人员应根据当地管制措施申领“健康码”国际版(二维码附后)。

  6.所有入境来浙人员产生的长途转运交通费用、集中医学观察费用(含食宿费用)自理。对于检测和医疗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购买商业保险的,按相关规定核报或理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自理;对特殊困难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救助。

  二、进一步健全主体责任机制

  7.社区(村)应加强管控,全面掌握本辖区新入境人员底数,做好出入口值班值守、体温检测、扫码登记、“一问一观察一提示”和小区环境整治工作,做到应查尽查、应核尽核、应隔尽隔,确保“网格不漏户、户内不漏人”。对居家隔离实施硬管控,确保隔离无缺漏。

  8.宾馆饭店应切实履行入境人员住宿登记管理责任,及时依法向公安机关报送临时住宿登记信息,做好对入住人员的体温检测、健康询问等管理服务工作。

  9.企业应做好内部员工有无疫情严重国家(地区)旅居史、行程史摸排工作。发现存在上述情况,应立即报告并落实集中医学观察措施。

  10.高校应根据延迟开学的具体情况,主动联系尚在境外的外国留学生和外籍教师,要求其在学校复学前不得自行返校;对提前返校的,所在学校应实施信息申报并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三、严格落实法律责任

  11.入境来浙人员应如实履行健康申报、行程史填报等信息报告责任。凡有涉嫌故意隐瞒境外旅居史、新冠肺炎病例接触史,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拒绝接受医学检测和集中隔离等防控措施,以及其他扰乱疫情防控工作正常秩序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作为失信人员纳入个人信用档案。

  12.对知情不报、故意隐瞒入境来浙人员情况,或工作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单位、社区(村)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疫情解除后终止。

  附件:

  1.浙江省入境信息预申报平台二维码

  2.浙江省“健康码”国际版申领二维码

编辑: 陈捷纠错:171964650@qq.com

浙江发布通告 拟入境人员应提前申报个人信息

稿源: “起航号”浙江发布 2020-03-18 20:53:00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的通告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加强入境防控和服务

  1.目的地为浙江的拟入境人员应提前通过浙江省入境信息预申报平台如实填报个人信息(申报平台二维码附后);已入境人员应及时向所在社区(村)或单位报告个人相关情况,并遵守当地疫情防控管理规定。

  2.入境时出现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者,属本省入境口岸发现的,由口岸所在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并安排诊治;密切接触人员按既定措施统筹安排处理。属省外入境口岸发现的,按口岸所在地相关规定及时处置,并启动省际联动机制加强对接。

  3.对14天内来自或到访过疫情严重国家(地区)的入境来浙人员,实施全程集中或受控转运,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该类入境人员一律实施集中医学观察14天。

  4.对14天内来自或到访过非疫情严重国家(地区)的入境来浙人员,实施全程登记、定期申报健康状况管理措施。该类入境人员抵达目的地或居住地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社区(村)或单位报告,纳入当地疫情防控工作体系,并每日向社区(村)或单位报告体温等自我检测情况。

  5.对入境来浙的中外公民一视同仁,无差别执行防控措施。加强对集中医学观察和居家观察入境人员的管理服务及人文关怀,做好基本生活服务保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并方便其与外界保持畅通联系。入境来浙人员应根据当地管制措施申领“健康码”国际版(二维码附后)。

  6.所有入境来浙人员产生的长途转运交通费用、集中医学观察费用(含食宿费用)自理。对于检测和医疗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购买商业保险的,按相关规定核报或理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自理;对特殊困难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救助。

  二、进一步健全主体责任机制

  7.社区(村)应加强管控,全面掌握本辖区新入境人员底数,做好出入口值班值守、体温检测、扫码登记、“一问一观察一提示”和小区环境整治工作,做到应查尽查、应核尽核、应隔尽隔,确保“网格不漏户、户内不漏人”。对居家隔离实施硬管控,确保隔离无缺漏。

  8.宾馆饭店应切实履行入境人员住宿登记管理责任,及时依法向公安机关报送临时住宿登记信息,做好对入住人员的体温检测、健康询问等管理服务工作。

  9.企业应做好内部员工有无疫情严重国家(地区)旅居史、行程史摸排工作。发现存在上述情况,应立即报告并落实集中医学观察措施。

  10.高校应根据延迟开学的具体情况,主动联系尚在境外的外国留学生和外籍教师,要求其在学校复学前不得自行返校;对提前返校的,所在学校应实施信息申报并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三、严格落实法律责任

  11.入境来浙人员应如实履行健康申报、行程史填报等信息报告责任。凡有涉嫌故意隐瞒境外旅居史、新冠肺炎病例接触史,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拒绝接受医学检测和集中隔离等防控措施,以及其他扰乱疫情防控工作正常秩序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作为失信人员纳入个人信用档案。

  12.对知情不报、故意隐瞒入境来浙人员情况,或工作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单位、社区(村)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疫情解除后终止。

  附件:

  1.浙江省入境信息预申报平台二维码

  2.浙江省“健康码”国际版申领二维码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陈捷